行政法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二、国务院行政机
构的设立、撤销与
合并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组成部门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司级内设机构
处级内设机构
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
畴。
诚实:信息全、准、实。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规格、名称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垂直领导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三、公务员法
1-27级
委任
选任
聘任
公职的录用录用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警告,500元,当场治安50元以下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一般20元。
2000元以下,当场一般20元。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1年(法定不可变)。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
消录用。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
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
员
聘任(同上)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专业性强、辅助性职位进行聘任
定聘任合同,定期限(1-5年),可仲裁。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也可不约定)
辞职主动辞职
不得辞职
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审批)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2、涉国密或脱密期未满,3、重要公务尚未处毕,且需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罪
尚未终结(原地不动,不得退休、交流、出境)。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辞退辞退情形1、年核连续2次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又不服安排,3、机关调整,拒绝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5、连续超过15
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
不予辞退
退休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2、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3、孕期、产期、乳期内
法定退休:1、达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退休:1、工作满30年。2、工作满20年,距退不足5年。
公务员处分处分设定
处分权限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2、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补充
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处分,国务院决定
2、对地方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处分,上一级政府决定。工作部门正职本级政府决定,副职以下本部门决定。
处分种类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注意:辞退、责令辞退、免职不属于处分,属于人事处理。
1
处分效果警告可晋升工资档次(可晋升),记过记大过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降不升),降级撤职级别工资档次同降(降级另、工资档次,但与年终奖金无关)
1、不同类处分吸收(记大过、撤职,适用24个月,吸收),同类处分限制加重(3个记大过,适用48个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并科:A.、期内又负新处分:先减后并。B、期内又发现,先并后减
处分的撤销变更处分错了。应当恢复级别、工资档次、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按原职务
安排相应的职务(不能称之为恢复原职务)
处分的解除
从轻处分情形
应当(幅度内)
期满后,由处分机关决定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有其一即可:1、主动交代违反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且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在违法违纪行
为的,并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法定处分期限以内处罚)。应当从轻处分
听其言,或观其行
减轻处分情形
应当(幅度外)
免予处分情形
应当或可以
行政机关违法责任
有二个条件才构成: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且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种类、档次),应当减轻处分。如,
记大过变成记过。听其言且观其行
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应当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违纪需要的追究责任的,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特殊人员的处分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决定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书面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实体仍然(降低或取消待遇)。
因违纪被立案调查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履行职务,并不得交流出境辞职退休。
人事争议(申诉
制度)
内部争议复核,外部争议劳动仲裁
公务员申诉程序:可以先复核(本机关,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再申诉(上一级机关或公务员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
内),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上一级机关或公务员的同有公务员主管部门,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复核、申诉不停止执行。
张某在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诉复核,不服时,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公务员管理部门申诉。
张某在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人事交流调任
转任
挂职锻炼
从机关外(国企、事、人民团体)调入机关的人员。外到内。(长期)
机关内部调动,内到内。(长期)
临时性,内到内,内到外。例:某税务机关干部沈某到该市国有企业挂职锻炼一年(正确)
针对四种亲属关系而言。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同一机关担任两个)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领导与被领导)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公务员回避任职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离职回避
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一律”,不正确。自治县、自治乡不受限制。
涉及到本人、涉及本人亲属关系的。自行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不包括开除、辞退的原因),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在离开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
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处理程序:着先责令其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反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
款。
四、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办法、细则部门规章(公安部)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
府、自治州政府)
立法
权限
1、为了实际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2、为履行宪法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3、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先行制定。授权期限为(一般)
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
向全人常报告授权决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意见。如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4、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5行政法规草案可有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输。
立法
权限
1、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不得增
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的权力减少法定
职责(不是新增、减)。
2、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涉及两个部门范围事项,应当提请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
章。
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定名为:
规定、办法,不能定名为条例,规章应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机关备案。
立法
权限
1、可以为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需要而制定规
章;也可以制定属于本
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
理事项的行政规章。
2、设区市、自治州政
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
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
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
外的,继续有效。
3、应当由地方人大、
常委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条件不成熟,因行政
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
章实施满2年,或废止
或提交本级人大或党
2
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则(或转)。
立项
立项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立项,
2、法制机构(法制办)拟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但国务院立法计
划应当与全人常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起草起草组织者:国务院
一般的行政法规起草者: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承担具体的起草工作。
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说明、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送国务院
法制办审查,法制办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
告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向个部门共同签署。
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组织起草。
民主立法: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
方式。
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原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特殊
的)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除外。
审查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办
协调意见:各部门不不同意见,法制办协调,协调不成,报国务院决定。
缓办和退回: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送审稿主要制度存在较大
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调。没有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
材料。
提请审议:法制办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开会审
议)
草案的审批: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或依据法律制度的配
套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然后由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不需
开会审议)
决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公布国务院公报,全国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后30日实施,涉外
汇、国家安全、货币政策(外国货)公布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报全人
常(上级)备案。(行政法规报备案,办公厅,规章报备案法制办报备案)
签署
公布
国务院的本部首长签署,国务院公报、部
门公报、全国性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
网刊载。4个
决定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
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首长签署。本
级政府公布、中国政府
法制信息网以及本行
政区范围内发生的报
纸上刊载。3个
解释1、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
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部门或省政府请求国务院提出解释要求。法制机构
拟订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部门进行公布。
2、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个案问题。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国务院部门法制办或省级法制办提请解释(法制办对法制办,下一级向
上一级法制办)
备案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公布后30日内施行。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
机构报国务院备案。涉外汇、国家安全、
货币政策(外国货)公布日施行。
全国人大不对任何规章备案
备案地方规章:省级,报本
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备案
设区市政府,本级人
大、省级政府、省人大
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公布后30日内施行。
涉外汇、国家安全、货
币政策(外国货)公布
日施行。
全国人大不对任何规
章备案
规章
冲突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省级政府规章由国务院
裁决
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与部门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省规章与市规章,省规章大,不
需要裁决问题
部门规章与地方人大法规冲突,
适用地方人大,国务院决定,适
用部门规章的报全人常。
监督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政府对政府部门、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
委会)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大对政府,上级人
大对下级人大、)
规范性文件
五、具体行政行为
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即可撤销又能改变
审查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本部门会议审议,
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并有关机关、组织
或公民对其存重大分歧的草案应当进行社
会公布。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
审查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统
一审查,本级政府会议
审议,涉及公民法人切
身利益并有关机关、组
织或公民对其存重大
分歧的草案应当进行
社会公布。起草单位也
可以举行听证
起草组织者:国务院部门
各部可以确定由一个、几个内设机构或者
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可以邀请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有关
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组织者:地方政府
省、设区市政府可以确
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
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
责起草
可以邀请专家、组织参
加,也可委托有关专
家、组织起草
(公安部)的内设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提出
立项报告。向该部门(公安部)提请立项
立项省级和设区市政府所
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
府可以报请立项。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针对对象不特定,能够反复适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
具体行政行
为的构成
法律性主观上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客观上对相对人是否产生法律效果,主客观是否相一致。可诉性
不可诉:法律性相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和复议、没有强制性):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调解民间纠纷)、
程序性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陈述与申辩权利,因为没有实际处罚,预备阶段,不具有可诉性和复议,只有
决定书可以诉)、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警察、城管在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等行为,
因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处理是否具有合法性存疑,所以不存在可诉性,
3
应当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第二次
处理决定)。
特定性
外部性
职权性
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适用上一次性。否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对外的。行政机关针对外部管理。内部行为(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不可诉、复,只能复核、申诉
依据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行为如拘传等,不可诉。但对刑事过程中,没收(处分),
可诉。
单方性行政机关无需平等协商、具有强制性。平等协商又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的,属于行政合同、协议。都可以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
为
授益性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与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
依职权
授益性
负担性
羁束性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
如:行政许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如:行政处罚。
如:行政许可
如: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如:税务征收。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自由裁量
权
裁量性
要式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要式
非要式
具体
行政
行为
的效
力
内
容
确定力
执行力
效力时间
首先必须成立
拘束力
如:治安处罚。
大多行政行为都是要式的
如:交通管制
主体条件、内容条件、程序条件(送达相对人,知晓)。拘束力----经过争议期------确定力---经过履行期----执行力
作为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相对人要履行,其他机关要尊重,主体稳定。对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法律
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相对人必须遵照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争议期内效力的确定力)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即时生效(即时强制)、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等。考试:表述,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成立就生效,
错误,一般情况下送达就生效。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生效,这是正确的表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针对严重违法具体行政
行为),自始无效。可以主张无效,可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可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针对一般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当事人不得拒绝只能履行,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返还加利息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针对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废止(撤回)前有效,废止(撤回)后
无效。可信赖利益保护可获得国家补偿。
司考中几种主要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可诉)
行政给付
(可诉)
行政指导
行政确认
(可诉)
行政征收征
用(可诉)
行政裁决
(可诉)
城市特许经营协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协议、拆迁协议、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适用民诉法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诉,但可能
丧失胜诉权,驳回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适用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6个月,无中止、中断、过期丧失诉权,驳回起诉)
又称为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机关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依法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可诉、非强制性。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地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比如:身份承认和肯定、学历证明、婚姻状况、死亡证明、行政鉴定等鉴定。
行政征收: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行政征用:一般情况下,有补偿。
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土管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裁决予以解决。
依申请,授益性,要式行为,过程性与连续性(事前审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
许可:先许可,后存在。
确认:已存在,再确认。出生证等
1、普通许可(涉国安、公共安、经宏观调、生态、关系人、生命健康等)。因公共利益撤回许可:按实际损失补偿。(多)
2、特许(涉自然资源、土地、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因公共利益撤回许可:按实际投入补偿。(少)
3、认可(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对能力的认定)
4、核准(消防验收、生猪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等)
5、登记(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
六、行政许可
(依申请)
特征
行政许可与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的
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
设定权限
设定权(从无到有)
一、经常性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方式设定
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设定。
二、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主体:
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较大市、设区市,虽都有制定规章的权限,但不得针对行政许可设定规章。
上位法未设定,必要时可设1年内临时性许可,满1年需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有常委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废止或转化)
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三项禁止: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认可,如律师资格。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或前置性企业登记,地方保护。
规定权(从粗到细),不得增设许可
1、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4
2、地方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要事实范围内
3、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的
具体实施
1、自已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具体实施
2、授权具体实施许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可以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非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不需要公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具体实施许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还必须基于委托权限进行公告。不得再转委托。
4、内部协调:集中实施。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效率高。
多行政机关许可权赋予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实施(程序上的实质性权力):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关的多个部门,应当一个窗口对外办理行政许可)、统一办理与并联审批(地方政府多个部门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
附条件停止
实施
行政许可的
程序
申请1、人身性亲自申请,非人身性可委托,
2、必须书面申请(无论是公民、企业),其他相关行政申请、诉讼:公民可口头,企业、法人必须书面申请。
3、申请的诚信义务,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公示义务,免费提供格式文本义务,说明书义务,电子政务义务)
4、特许的申请:有数量限制,都符合条件的按受理顺序作出许可决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准。
受理1、应当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不予受理:不属职权范围,不受理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视受理,
无论受理或不受理时:必须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一、实质性审查,2人以上工作人员,形式性审查,没有人数要求。
一、下级先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许可,下级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直接报上级,上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1份。多级审查。
三、许可涉及或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权。
四、处理:准许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拒绝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决定,无需公开,说明理由,告知可复议与诉讼
五、决定的期限:
当场决定
20日内决定:无法当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在多层级实施的
行政许可,下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5日内决定: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受理之日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45日不能决定,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5日。
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都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听证、招标、鉴定等
六、行政许可的送达期限: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启动依职权听证
依申请听证
公开
依申请听证期限
听证应当公开
1、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申请听证(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公告。听证免费。(通知、免费)
回避
案卷
决定
发证
许可延续
程序回避(处理过前一程序的),实体回避(有利害关系)
制作听证笔录,参与人签字确认,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听证、应当公告(公共利益)
直接涉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听证权,必要时公告(私人重大利益)
针对,国务院行政法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地区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由省级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
许可决定应当公开,除涉国密、商密、个人隐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10日颁发、送达(和上面笔记重复)
因有效期届满:1、届满前30个工作日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申请延期)
2、许可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默示准许)
许可的收费
行政许可的
监督
撤回、变更
格式文书不得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从其规定。
撤回的概念:因行政许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废止而上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1、基于合法
2、原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3、补偿:普通许可:实际损失。特许许可:实际投入
撤销
(重点)
撤销概念: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行政主体或者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针对违法)
撤销原因:
1、因行政机关违法:可以撤销。因许可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许可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2、因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销,因被许可人采取欺诈、贿赂的方法获得的许可。造成被许可人损失的,不予赔偿。
3、不予撤销:虽然符合撤销条件,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撤销主体: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上级)。
3、因越权许可:法定许可机关、越权机关,因越权造成相关人损害,相关人可以要求越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
法律责任:
1、申请过程中,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许可,警告。
2、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管制刀具、人用药品等),既遂的撤销并3年不得再申请,未遂1年不
再申请,其他许可不受再次申请时间限制。
注销注销的概念:基于合法的行政许可,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或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1、届满未延续,2、特定身份被许可人死亡,3、法人组织终止,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
无法实施的。
注意:吊销,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监督程序,是行政处罚。因被许可人违法原因
七、行政处罚
(依职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
定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依职权,负担性,要式行为,一次性处罚
申诫罚:警告
财产罚:、没收违法所有、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一般拘留时间为15日以下,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最长不超过20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都可,并保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得授权。
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否定式列举)
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否列)
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额,数额国务院决定(肯定
式)
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额,数额由省常委决定(肯
定)
规定权只能从粗到细,在上位处罚行为种类、种类、幅度范
围内
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
辖
一般处罚的实施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
2、授权实施:依据法律,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名义
实施。自己承担责任。
3、委托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以
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集中处罚的实施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2个决定)将原本属于
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但限制人身自由
的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许可是国务院批准,省决定)
2、海关、国税、金融外汇不得集中行使
1、级别管辖:违反行为实施地、
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政府工作部门
2、地域管辖:发生地、实施地、
结果地、发现地(密切联系)
3、指定管辖:管辖争议,报请上
一级
4、案件移送:构成犯罪,移送司
法
5、移送管辖:仅违行政,不够追
刑,移送有权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情节不予处罚:1、不满14岁,2、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3、精神病人,4、违法事实不清。
例: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减轻(错)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岁不满18岁,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刑罚相抵1、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2、行政折抵--刑罚罚金,3、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没收财产的刑罚
附加刑
一事不再罚
处罚不成立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课以一次行政处罚(同种类)。具备及时纠正的不而纠正的,可以再次处罚。
1、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
2、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
处罚时效1、一般时效:从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特殊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6个月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处罚:违反行为5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注:行为连续或继续的,从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
受理,呈报,立案决定,交办
1、执法人员2个以上,并出示证件,
2、可以抽样取证,
3、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保存时间7日
内,执法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提出保全意见,由机关负责人审查并批准保存。(先批准,后保存)
4、回避制度。
作出决定
处罚决定权与送达
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复杂给予较重的集体讨论。
2、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没送达的决定不算最终成立。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危害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对公民50元以下(治安处罚200元以下),当事人交银行
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
6
简易制度
3、对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警告。当事人交银行
一个人执法,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当场制作决定书交当场交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备案。
听证程序
都是依申请
适用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3、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3类)
注:应当告知听证,当事人有要求,应当组织听证。(三种应当告知)
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注意:行政许可是,5日)
2、行政机关应当听证,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3、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行政机关不能委托代理人。
4、回避制度
6、公开进行。涉国密、商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7、制作笔录,作为参考。
执行程序
(执行力)
罚缴分离
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15日内到银行缴纳,上缴国库
1、一般20元以下,治安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简易程序)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被处罚人无固定住所等。(事后难执)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其提出,可以当场收缴。(交通不便)
注:当场收缴的:2日内交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水上当场收缴:抵岸之日起2内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收据:省级财政部门收据
强制执行1、执行罚:逾期每日加处3%,注意不是千万之三。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3、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注:无执行权申请法院强执
有强制权的的机关: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政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特别法
治安处罚种类
警告,,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或
驱逐出境
治安处罚
的程序
调查
实施机关
公安局:拘留由公安局决定
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
传唤制
度
时效
违法行为之日,终了之日6个月
1、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对证人使用通知。传唤是强制措施。
2、现场发现的,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询问不超过8小时,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不超过24小时,传唤需通知
家属。
5、询问不满16岁,应当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
料。
检查程
序
1、不少于2个警察
2、(一般情况)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证明文件。(2证)
3、紧急情况(确有必要立即进行),出示工作证,可以当场检查(非住所)。
4、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检查证明文件。(必须2证)
5、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名的,注明。
扣押只能扣押有关的物品。被侵害人的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的,不得扣押,但需
登记。
简易程序警告、200元以下,可场处罚。回来以后,24小时内备案
出示工作证,填写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如有被害人,抄送
听证程序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依申请
应当告知听证,告知后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送达一般情况下,当场宣告后送达。不能当场宣告的,2日内送达。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决定拘留
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
以延长30日,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回避
调解
办案警察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财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处:
1、达成协议不予处罚(目的:案结事了,和谐)
2、经调未达成或达成未履行,应当按规定处罚。
处罚规则不予处罚不满14,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人在不能辩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严加看管和。
从轻、减轻处罚
只减轻处罚或不予处
罚
已满14,不满18岁。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支消除或减轻负担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侵害人
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
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后果严重的。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等打击报复的。6
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合并执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
7
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对象1、14周岁-不满16周岁(太小)
2、16-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初犯)
3、已满70周岁(太大)
4、怀孕或哺育不满1岁婴儿的妇女(怀孕)
作出决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措施
暂缓执行需符合四个条件:1、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提出申请暂缓,3、公安审查无危害,4、
担保人或每日交200元保证金。(不服、申请、审查、保证)
注:担保人:无牵连,享有政治权,自由未限,当地固定常住,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有责任
保证被保证人不逃避拘留的执行。因担保人过错致被担保人逃避拘留执行的,对其处3000元
以下。
八、行政强制法
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可以委托
行政强制不可以委
托
1、强制措施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
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临时性、单向性、非惩罚性、非终局性、影响使用权。目的是:预防性、制止
性、保障性
行政强制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暂扣、扣留中。如有具体明确暂扣、扣留期限的,就是行政处罚。如暂扣驾驶证6个月。
依附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处罚人不履行时,依法强制履行。第二次行为。
顺序:在作出行政处罚作出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行政处
罚,行为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人身性强制措施
财产性强制措施
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如隔离戒毒
查封场所、设备或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法律: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肯定式列举,就两个)
规章:什么也没有
实施主体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授权组织
3、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4、行使集中处罚的行政机关
注:不得委托行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
性程序
特殊程序
内部:实施前内部报告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当场实施强制措施,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手续),确定人员2人以上。
外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不在场时,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人身自由
冻结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紧急情况当实场施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返回后立即报批。(其他是24小时内报告)
1、直接实施主体:公安、税务、海关、证监会
2、申请法院冻结主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3、冻结期限:一般不超30日,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可延长60日
查封、扣押1、制作清单,一式两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保存
2、不得查封无关场所设施或财物、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3、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30日,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可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检测等相关所有费用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
5、查封、扣押后的处置:违法的没收、销毁,合法的,解除、返还。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6、合法的,无法返还的,拍卖没补偿,变卖明显低于市场价补偿。
冻结公安、税务、国安、监狱、海关,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冻结。其他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冻结存款。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30日,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可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冻结后,3日通知当事人。行政
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银行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2、强制执行程序(属
于强制措施范围)
如强制执行权的机
关,(当事人起诉期间
届满后)3个月内申
请强制执行。
设定权
催告
只能有法律设定。
1、一般情况下:书面形式催告,催告内容:依据行政决定,执行理由,重申履行义务,期限和方式,后果,告知陈述权,
申辩权。
2、立即实施代履行(清理道路遗洒物等)、执行罚(加处、加收滞纳金)不需要催告
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情
形
中止执行无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但符合三个条件不再执行:无危害,无能力,中
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正机关不再执行。
终止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和解
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赔偿
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1、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2、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3、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或滞纳金,不能减免本金。
文明执行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不得停水、电、热、燃气(仅限于居生活,不包括企业生
产)
强制拆除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直接执行程序
间接执行程序
经公告程序,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自行拆,县级以上政府或法院执行。
税务、海关、社保。对存款、汇款的划拨。对查扣物通过拍卖抵缴。
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或滞纳金,告知当事人,不超过本数,作出加处
决定后,过30天仍不履行,催告,强制执行。有权的自己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8
代履行1、行政机关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如委托强制拆除),委托的,向当事人收取成本合理费用,允许有一定利润空
间。费用问题: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人身性义务和金钱义务
3、签订委托书→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代为履行义务→签名或盖章
注: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遗酒物立即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
行的主体
有权强制执行主
体
无强制执行主体
无强制执行主体
例外,可以强制
执行,如环境局
公安、税务、海关、证监会
(税、海、社保可自执可申法院执,公安、海关、证监不能申请法院执)
原则上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管理过程中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2、金钱给付,如等。
3、当事人不复议或又未提起诉讼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以拍卖。划拨等其他不可以。
除了可以自行决定拍卖,其他任何强制措施都不能自行决定,只能申请法院。
法院非诉执行程序情形
行政机关催告
义务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义务
书面催告10日,送达10日不履行,3个月内申请执行。
小于等于10日的是按工作计算,超10日的为自然日
财产保全
申请人
保全,不需要担保。裁决案件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含:行政裁决案件权利人,行政机关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在90日内申请法院强执。
对针作出行政处罚后,6个月(未诉讼)+3个月(行政机关申请)+90天(权利申请)
申请法院
新
级别管辖:如:县环保局,由基层法院管辖,海关,由中级法院管辖。(与行诉管辖一致)
地域管辖:申请人所地在或不动产所地在法院
2、提交材料:申请书,行政决定书,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书(三不主义的),催告情况,执行
标的情况(6个基本材料)
受理受理1、5日内作出决定
2、符合条件书面审查,7日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3、明显违法的,进行实质审查,可以听取双方意见,30日作出是否执行裁
定
不执行:法院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不予执行的裁定,15日内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裁定
不受理
立即受理
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裁定
紧急情况、保障公共安全的,5日内执行,经院长批准,不立即将造成公共
利益无法弥补损失行政机关申请财产。
执行费用
九、行政公开(政
府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公开主体
被执行人承担。
主管部门:1、国务院办公厅,2、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
公开部门: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1、法定公开方式(应当方式)及场所:
政府公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图书馆
2、非法定方式(可以方式)及场所:
公开栏、公开墙、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3、通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式。
重点公开的内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工,采购,建设项目,突发事件预案,抢险,征收征用
乡政府:乡总体规划,宅基地审核情况,征收征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政策,抢险
公开期限
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原则书面,个人书写有困难可口头,
涉秘的绝对不公开。保密审理,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不同意的,不得公开。
申请人个人资料1、与个人自身有关的,税费缴纳、社保、医疗需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
2、公共政府信息不需要身份证或证明文件,但需要提供申请人姓名、,公开内容,形式要求。
公开形式1、原则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
2、例外:无法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作或其他适当形式
收费
行政公开监督考核、评议
年度报告
申诉、复议、诉讼
可以收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国务院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度,确有困难减免。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调查。
2、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除外(少于60日按60日计,多于60日从其规定)。复议过的,收复议决定15日起诉
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从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按15日计算,按60日计算。(少于按60日计算)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违法、不当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
肯定式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自然资源方面),侵权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作为,
不履行保护职责,行政给付,行政征收。
否定式列举:人事处理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国防外交,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内部行
9
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申请方式
附带审查(不得单独)
书面申请、网上申请、口头申请
1、国务院行政法院、部门、地方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附带审查。
3、有权审查附带抽象的,30日内完成审查,无权审查的7日内将抽象转送有权机关审查,接受的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
3、抽象审查期限,中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
4、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相对人型、相关人型),代表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代表人1-5人)以及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被申
请人不可以委托)。
申请人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委托代理人:可以口头委托,企业必须书面委托
第三人如何参加:在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中,依申请参加,复议机关依职权通知参加。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复议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不能当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被撤销撤销行政机关职权
的行政机关。共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专属的,该机关为被申请人,共同的,共同是被申请人。批准机关(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幅度越权的派出机构(所),种类越权机构的行政机关。
自我管辖既是被申请人又是复议机关:都是省、部级单位,由省、部级作出的复议决定(省、部级内设法制机构审理复议的组织)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省部级,或复议决定不服直接向国务院最终裁决
复议机关条条管辖,条块管辖。条块管辖中,向二家同时申请复议,先收到先受理。同时收到,协商,协商不成,共同上一级指定。
对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国务院共同行为的部门(复
议机关)共同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程序:公安部、民政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公安部为被申请人,由公安局、民政部作出复议决定。
例:复议机构为区政府(错,机构是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
当事人不知谁是复议机关仅限于复议机关为: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一般共同行为机关、被撤销的机关
可以交由具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在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和诉讼都一样:幅度越
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
复议人员参加。
复议机关是,全部,复议机构,内部
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除外(少于60日按60日计,多于60日从其规定)。复议过的,收
复议决定15日起诉
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从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按15日计算,按60日计算。(少
于按60日计算)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算时间:
针对行政机关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期间:(如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当场作出的,自作出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2、直接送达的,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3、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4、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5、作出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补充告知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6、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对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明材料证明其知道之日起计算60日申请复议
针对行政机关不行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期间:(如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的)
1、规定履行有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履行期为20日,加60日复议)
2、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推定为60日为答复,加,60天申请复议)
3、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立即可以申请行政(警察不出警,可立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5、7日规定是工作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公民可以口头,企业应当书面。
审查审理范围:合法、合理
审查内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复议请求与理由。行政复议受理与职权范围。其他行政
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材料补正制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给予一定期限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
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有正当理由,应当适当延长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包括在复议期间内。
受理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救济:复议不受理的,由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责令其收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机关直接受理。
司法救济:(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不决定。可选择告,
可告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或作出复议决定。(告复议机关)
也可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原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的原行为进行审理。(告原机关)
审理1、原则上由复议机构书面审理,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
三人意见。
2、重大、复杂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撤回
申请
受理复议后,作决复议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原则)
违背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再次申诉、复议。(例外)
10
审理
程序
1、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10日提出书面
答复。
2、被申请人答复
3、申请人举证的权利和证明责任:针对行政行为,申请人举证是权利不是义务,针对行政赔偿,属于侵权,谁主张谁举证,
4、查阅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享有资料查阅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可查阅。
审理中的中止向终结的转化:出现三种情形且满60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结。申请人死亡或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行为能
力,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鉴定
被申请人改变
原行为
复议免费,涉及到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
1、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理。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不再审理。
3、申请人对前、后行政行为都不服,可以就该两个行为依法申请复议,在程序上适当合并,并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中的
和解与调解
(新)
和解:1、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案外),可以自行和解。复议机关审查。书面和解协议,
并交复议机构,经准许后,复议程序终结。和解前提:平等、自愿、合法(不违法、侵害他人利利)。不适用: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调解:2、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广):包括裁量内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前提自愿、合法。复议机关主持。制
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前反
悔即时作出复议决定。
附带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不含规章)。附带审查起动程序: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申请附带审查期限:同时申请附带审查(一并、受理后)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决定前)。
审理程序:能管就管(3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管就转(7日转送有权机关,接受机关60日内处理完毕),先抽象,后具体。
审理期间一般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期间:法律规定少于60日期限。只能少于60日,不得超过60日,超过无效。
审理期间的延长:复杂重大的,可延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最多90日
注意: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大于60日,依其规定(保护私权),审理期间小于60日,依其规定(限制公权)
复议决定
一经送达,即
发生法律效
力。
被申请人胜诉维持决定
(针对作为)
1、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程序
2、既合法又合理。
3、行政诉讼没有维持判决,只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复议申请
(针对不作为)
1、错告或受理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的(不作为)
2、不属于受理范围(如内部行为)。
监督:复议机关驳回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申请人胜诉限期履行针对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不行为:能履行限制履行,不能履行的,
确认违法
撤销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1、全部或部分撤销原行为并责令一定期限内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
行为。
3、已经无可撤销内容了,确认违法,责令赔偿。
例:房子已被拆除了,或撤销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
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
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加重
附带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
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依申请附带赔偿:人身权受到侵害
在财产损害赔偿:复议机关可以径行主动作出赔偿决定(依申请、依职
权)
确认违法
恢复审理的情形
中间道路和解
调解
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经复议后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上级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案外,裁量争议案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案内,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制作调解协议,未达成或生效前
一方反悔,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注意:没有申请执行
问题
申请人不履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1、复议维持的:由原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复议变更的: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
和监督
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督促下级(或被申请人)纠纷违法或不当作为,或做好善后工作。有关
机关收到意见书后60日内将纠正或善后工作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有强制力。(注:不是复
议机关)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自由选择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没有强制力。
11
讼的衔接
十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行政诉讼概念
复议终局(绝对终局)
选择但终局(相对终局)
复议前置
1、同时复、诉,先受理管辖。
2、同时受理,选其一
3、已起诉的,不再复议
必须先复议,才可以诉讼
1、侵犯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性)。如:证书,已有的(重点词)
2、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纳税争议:交不交、交多少、怎么交
3、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
如因自我管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不得再诉讼。如向省部级复议后,可诉讼。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省、部级,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不得再诉。
只能复议,复议终局。不得诉讼
自然资源:
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区划、调整、征用的决定(重点词)
主体:由省政府作出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作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终局:只能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复议为最终裁决。(司法权不能审查)
例:1、沈阳市政府(被申请人),依据辽宁省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对甲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行为,乙不服(申请人),以侵权乙的已
有的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终局
例2、沈阳市铁西区政府(被申请人),依据辽宁省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对甲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行为,乙不服(申请人),以侵权乙
的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只能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越过沈阳市政府),但复议终局
对外国人出入境:外国人对继续盘问等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诉讼。
普通护照,以及外国人的居留权
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附
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上)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合理性(只能针对款额)也可以改变(例外)。
首要目的: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基本目的:解决行政争议。
核心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可委托1-2名律师。(不能单独委托律师出庭)。
特有目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单纯的监督,删除维护行政机关。没有维持判决了,只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1、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直接适用民诉相关规定。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5种)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法院不得主动一并审理。行政诉讼审理需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的立案与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一般的),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
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则不需要另行立案。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分别立案(裁决的除外)、分别审理、分别裁判(行政、民事2个判决)。
上诉:可以针对行政、民事判决单独上诉。针对单独一个判决上诉的,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未上诉发现错误的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不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院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1、法
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协议管辖约定的(管辖方面),3、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4、
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关系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国现该案不
属于行政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当终结行政诉讼,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行拘折抵刑期1天
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并有另一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案件需要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刑事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同时中止行政诉讼审理
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理案件
审理后,有行政违法行为,也有刑事犯罪行为,之间无关联。行政违法继续审,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概括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
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本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行政规章(立法监督程序处理)。当事人
必须是在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得单独针对附带抽象行政行为进行
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一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
庭调查中提出。(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
3、审理标准:合法的: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用的,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且在裁
判文书中引用。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决理由中予以阐明,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
建议,同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肯定式列举: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作出的1、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协议
(新)、行政不作为、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新)、“三乱”案件、行政给
12
付、行政合同或协议(新,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侵权其他合法权益案件。国际贸
易行政案件、反倾销么补贴案件、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案件。
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对外地商品歧视性收费、不同要求、限制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等
否定式列举(那些案件不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总结:国家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规范性文件除外)、内部行为(人事处理,职权来往)、终局行政决定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和
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没有改变的第二次的申诉答复或决定,不可诉,但
可对第一次处理行为在诉讼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案件。
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相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
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自我管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
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国
务院、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地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双重兜底:可诉获得救济的权益从: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一样(错)
(诉讼看名义,复
议看职权)
管辖权移转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跨行政区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
高院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
中院
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如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县公安局
1、海关、证券(专业强)
2、县级上以政府(全部案件)、中央部门为被告(级别高)如:公安部、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共同诉讼、集团案件。
4、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定中院审)
7、复议维持案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原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可能是基
层法院。(重中之重)
例:县药监局处罚,经县政府复议维持。分析: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由原机关管辖法院,如基层法院,
从地域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即可以由原机关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原机关法院与县政府所在法院重合,本案由县法院
1、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违章建筑拆除、因污染不动产(鱼塘、水流),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注意:因违章建筑而被5万元,就问题,不属于专属管辖,被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主要有三种:
1、诉讼主体方面的原因:同一案件被告不止一个,且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
权。
2、诉讼客体方面的原因:同一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分布在不同法院的辖区
内,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A、只要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和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2个法院管
辖。不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改变决定,复议维持决定(告两个法院管辖,级别,父随子)
复议改变决定:单独告复议机关,原机关法院、复议机关所地在法院都可管辖。只有结果改才
称之这改变,法条、事实、定性改不叫改)。(重中之重)。解题:后级别,先地域,综上管辖
法院是?
B、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户
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被告
仅对行政诉讼时,只能是原告就被告。
经批准,高级法院可以(决定权)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
(中院、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化解影响司法公正
移送管辖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
辖权时,也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恒定:有管辖
权,其后即存在管辖权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
上级法院依职权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情形:1、有管辖权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基于事实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2、基于法律原因,有
管辖权法院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不能
执行审判职务。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者下级法院对其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
13
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2人以上
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被告
原告资格转移
被告资格
第三人
原告资格
管辖权异议
法院决定。(只能下级转上级审理,不能上级转下级审理)县法院转市中院
(向上)
1、合伙组织(企业),合伙企业为原告,2、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原告,3、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3会)为企业经
营自主权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可以以企业名义起诉,4、中外合资、合作、联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自己的(外方或中方)
名义起诉,非国有企业被注销、合并、撤销、兼并而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可以由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可以起诉。5、土
地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6、行政案件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受害人型的原告、相邻权人型的原告、公平竞争权人型的原告、投资人型的原告资格。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1-5人。民2-5个
例:1、规化局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于甲,乙认为侵犯采光权。问:因为还没有建设,所以乙无原告资格,错,有原告资格。行诉针对的行政行为。2、
甲售给乙五星汽车,送货于乙过程中,因假冒被工商局查扣,问,乙有无原告资格?答:无原告资格,乙未收货前,不所权利人。3、甲售给乙五
星汽车,在乙收货后,因假冒被工商局查扣,问,乙有无原告资格?有,甲应当为第三人。如不是甲原因被查扣,甲就不是知三人。交货之前,卖
方告,交货之后,买方告,是否列第三人,取决于货物被查扣原因。列第三人,是应当,不是可以。注意:这里与民法风险转移无关。
原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原告死亡的,转移给其近亲属,以自已的名义提行政起诉讼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案件:委托机关为被告
3、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幅度越权”告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
4、复议维持(驳回复议申请、驳回复议请求,都视为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为共同被告(2个),原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
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漏加列)。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根本就不属于行政行为范围)为由驳回的,
只能告复议机关。
注意与漏加转区别(漏加转,针对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漏加列,针对的是行政复议而言的)
5、复议改变(结果改变),只能告复议机关(1个)。
6、不行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不服两个告(选择告)。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7、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行为,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作出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8、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共同是被告,但只有一家作出行政行为(专属权),只能告作出的一家。
原告起诉共同被告,漏了其中一个被告,通知后,原告不追加,法院应当转立为第三人(漏加转),原告告错了,通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
的,驳回。(错变驳)
两种原告型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人型的第三人、相关人型的第三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来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
第三人上诉:只有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才可以上诉,判决有利的不得上诉。
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甲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乙,政府要求乙改种,乙不服,可以起诉,乙是原告,甲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第三人主动申请,二、被动的被法院通知参加(有利害关系的,法院应当通知参加。第三人可以拒绝参加)
第三人主要种类:1、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一方起诉,另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
2、共同被处罚人,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
3、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案件的当事人,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都有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
诉一方为第三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非行政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是法律授权的,当然可以与
行政机关一起作为被告。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漏加转)。
7、因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没有起诉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例:甲、乙、丙,打李某,甲、乙被拘留,丙未被处罚。甲起诉公安局,丙在本案中虽然打,但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直接权利义务的对象,不是本案
诉讼第三人。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但两个法院都可管),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告错机关,通知变更,拒绝变更的直接驳回起诉。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必须是代表的当事人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推选不出来的,可以有
法院指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体),应当经被代
理的当事人同意。
2、当事人不愿意推选的,自己出庭。诉讼代表人人数为1-5人。需要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书面,是公民的可以口头。企业必须书面。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1-2名。
委托代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老百姓可以请律师,行政机关不可,因为听证、复议都是行政活动(专业人做专业事),但行政诉讼(司法
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请律师。
委托方式:原则上都要书面,公民书面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企业必须书面,仅限于公民可以口头委托代理。
原告律师的权利:收集证据、查阅复制,包括涉秘密但要保密(其他代理人不可以,只能查庭审的材料)。
被告行政机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理由: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已经做到事实清楚了,所以不得再自
行收集(证据在先原则)。后面还要讲,特殊情况允许。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合并审理。
因同类型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可以合并或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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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被告必须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义务),倒置,原告享有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举证权利。被告行政机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
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字,否则注明)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抱头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重新鉴定:必须书面提出(口头提出不算),必须在举证期间内提出。
举证责任
原告1、初始证明责任。主体适格、受案件范围、管辖、具体诉讼请求。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依申请,如结婚证),但被告应当依职权(原
告受他人侵害,警察不救跑掉了,警察是依职权履行职务,原告不需要举证)主动履行法定程序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只
要作合理说明即可。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损害与赔偿、因果关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被告卷宗主义,被告怠于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但涉案第三人可以提供,第三人无法提供的,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第三人提供或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维持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两个机关都应当就原行为合法性举证,也可一个机关实施举证,
复议机关还需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原告开庭审理前或证据交换日都可以举证,国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
为放弃举证。一审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法院不予接纳。
被告必须在一审中提出,一审没提供,二审再提交,二审不予采信。一审中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没
有证据。但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必须在接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补充
证据
法院责令补充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时,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和补充相关证据。
当事人主动要求补充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可
以要求法院准许其补充相关证据。如:甲超速抢救乙去医院,被警察处罚,甲未说明超速原因,接受处罚,法院不支持甲诉讼请求,
但甲说明超速原因,警察处罚,法院应支持甲诉讼请求。
法院证据的调取和保全证据的调取1、依职权调取: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的证据。
2、依申请调取:只能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申请,由国家机关部门保存需要法院调取;涉国密、商密、个人隐私证据;确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同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准予调取,
如不准许调取,可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复议一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的保全1、前提: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被告也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2、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举证期限内,书面方式申请,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48小时裁定
证据的质证一般公开质证,涉国密、商秘、个人隐私(3个)不得公开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存在质证。法庭出示,进行说明,听取意见。但原告、第三人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对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被告缺席判决的案件,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作为定案依据(在庭前证据交换的证据,没
有争议并记录在案除外)。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都不作为定案依据?(错误)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之一:原告及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该证据在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该证据,被告行政机关
即不得以该证据作为其合法行政的依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的在:未成年人作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或密切关系的人作出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
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据保全。
立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参照规章。
新旧法衔接:
1、2015年5月1日,旧法起诉期限是3个月(未复议的),新法起诉期限是6个月。如果5月1日前3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不能再起诉,过5月日
还没满3个月,适用新法,6个月。(当事人起诉期限3个月还是6个月的问题)
2、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旧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旧法已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针对法院审限)
3、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或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新法规定。
总结:
起诉的期限:1、在旧法中开始,旧法中结束,适用旧法,3个月,2、在旧法中开始,新法中结束,适用新法,6个月。
审理的期限:在旧法中开始的,依旧法审限,在新法中开始,依新法审限。
再审中:在新法后再审的,一律适用新法。
行政诉讼程序诉讼期限
与最长保
护期间
1、申请复议是60日,经过复议的,接收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后告),
2、未经过复议的,6个月内(一般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告)。法律(全国人大、全人常)另有规定除外:专利法3个月,海关法30
日,邮政法15日。民事归民事,行政归行政的诉讼时效。
起诉作为的三个时间点
全知道
行政行为作出之时,知道行为内容之时,知道起诉之时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例:甲违章被,并签收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知道处罚内容起6个月内起
诉。
知一半只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知道有诉权。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
例:甲违章被,并签收处罚决定书,未被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只知内容,不知权)。从知
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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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知三不知。不动产,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其他案件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超
过不予受理
例:1、甲违章被,三年后知道,从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6个月,但不得超过5年内起诉
2、甲有若干不动产,其中多处在外地,常住外国,从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6个月,但不得超过
20年内起诉
总结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2年、5年、20日都是最长保护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
起诉不作为的有履行期规定在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律师法规定,受理申请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并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省级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审核。如相关机关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有作出决定的,当
事人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无履行期规定如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期限未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原告申请之日起2年个内
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紧急情况公民等主体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可以立即起诉。张某被李某打,张某报警,
警察不出警,甲可对此作不为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的扣除
与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
起诉期限延长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其他特殊原因耽误起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批,法院
决定
起诉
立案
→
书面、口头。
立案登记,
一律接收诉状
→
能够判断符合立案条
件的(形式上的审查)
→
当场立案
→
第一审: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送达后,原告不能再提新的诉讼请求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上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民事单独立案,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
政裁决案件不需要单独立案。↓
被告接收副本后,15日内提交证据、规范性文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或没
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没有证据和依据。但因不可抗力或
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必须在接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延期提供证
据的书面申请。↓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辩副本送原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或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机
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审开庭前,交换证据→
审查不符合起诉立案
条件的→
内容欠缺,释明,一
次性告知,期限补正
→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
合起诉条件的→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然不能判定的,先予立案。↓
法院接收后不予答复
→
法院不接收、接
收后不出具书
面凭证、不一次
性告知补正→
→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
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上级法院应责令下级法院改正并作出处分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书面凭证。↓
即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裁定可以上诉
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立案后程序同当场立案)
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上诉。
一审审限
审理程序
6个月审结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原则上普通程序,3人,合议庭,
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适用
简易程序
议定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涉及金额2000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3种,当场,3000,信息公开)
虽不属于上面3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
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1、发回重审、2、按审判监督再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何时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理。
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简变普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
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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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审理
对行政赔偿补偿
和自由裁量案件
二审
原则上公开审理。涉国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得公开,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但判决必须公开。
可以调解结案
不服一审裁判,提交上诉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第二审限:收到上诉状起内3个月审结,一审是6个月。
审理程序:原则上应当合议庭审理,无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律开庭审理,错)、书面审理。二审实行对裁判和行
政行为全面审查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上诉审理规定:行、民争议应当分别裁判。仅对行或民上诉,未上诉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卷宗移送: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庭审理。
第二审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审判监督程
序
(再审)
依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作证据的
原判决、裁定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都应当在裁判、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错)
(依职权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法院院长和对本院;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审、指
定再审。
抗诉+检察建议:最高检对最高院;上级检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检院对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院备案;下级检也可提请上级检
院向上级检院的同级法院抗诉。抗诉:上对下,检察建议:同对同,向上级检察院备案。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6个月内审结
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一方不服的,不可以上诉。3个月内审结
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审理,一方不服,不可以上诉。3个月内审结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一
般问题
撤诉申请撤诉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代理人。法院需审查,符
合的同意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原告不来,缺席判决。
视为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得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同一事实与理由再诉)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可重新起诉),行、民诉讼分别按行政、民事标准交纳。
注: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重新起诉。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行为附带民事权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
政机关提出依给主要、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2、原告、上诉人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
诉讼费交纳标准
财产保全
按民事标准
按行政标准
财产保全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诉讼的,按民事案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按行政案件交纳诉讼费。
依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如发生错误,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职权:法院依职权保全错误的,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
行政给付案件
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适用(必须是行政给付案件)被告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
利义务明确、不予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只能依申请。
必需出庭当事人未到庭,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要通知新证人,重新勘验。决定、复议
原告死亡,等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不可抗力等
行政诉讼等90天,行政复议等60天,由中止转为终结。
诉讼终结
重要内容
审什么取决于原告选择
撤与改冲突
法院审查撤诉与改
变行政行为的处理
原告撤诉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视为改变
被告改变原诉讼行为
自错就改
何时改
如何改
一审、二审、再审期间被告都可以改变原行政行为
直接改变被告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事实与证据)
被告改变适用规范且对定性产生影响(适用规范且定性)
被告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结果)
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再审都可(例:被诉后,给你颁发律师证)
采取相应补救、补偿措施
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行政机关书面认可
审查: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有无异议
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
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应当通知法院
被告不能即时或一次性履行,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对原行为改变原行为,再行决定准许原告撤诉。
全不审
审原行为
审改变后行为
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后被诉行政行为,并提出撤诉,经法允许
原告不同意审改变后被诉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
原告或第三人对后行政行为不服的,法院应当审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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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重点
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履行的判决
变更的判决
重点
撤销的判决
重点
行政诉讼裁判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可以调解的案件
判
驳回诉讼请求
决
生效裁决的公开
案件的司法移送、司法建议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不适用调解原则及例外
行政行为的停止(暂时)执行问题
怎么判
一并审对前后都不服的,两个都要审,一并审,分别作出判决。
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继续审,经审原行政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继续审,经审原行政违法,原行为已不存在的,则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被诉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不停止(原则),停止为例外(行政机关自己认为可停,原告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可
以停止强制执行)
被诉行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停止(原则),不停止是例外
1000元以下、15日以下拘留(当事人、负责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职权类行政案件不得调解。可以调解的为:赔偿、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案件
自由裁量:《治处法》规定,殴打他人处,拘5-10天,罚100-500元,县局处拘10天,罚500元时,可以调解为拘5天,罚300
元。税收不可得调解。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涉国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审理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公、检。
上一级行政机关接受司法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告知法院。
行政诉讼中的公告(公示于众)
与民诉公告两回事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可将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被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第一审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参照:规章
3、援引:司法解释
4、转化:WTO规则
5、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行政合同(协议),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的
6、可以适用用民诉的法律:期限等
请求: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
针对作为的行政行
为
针对不作为的
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无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明显不当等情形。一般的不当,驳回。
1、被告无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2、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或给付义务的,3、被告
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有法定期限,并且该期限尚未届满,4、被告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
的条件尚未具备。
因法律等变化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原依据没有了)
1、适用法律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3、主要证据不足,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严重)不当,
注:撤销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失的:
1、撤销的同时,
2、可以作出判决重作: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重新作出与原行为
结果相同的、或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以合法的程序重新作出与原行为结果基本相同的行为。
被告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向该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主,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
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注:只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认、认定确有错误的(计算错误)。
法院可以判决予以变更,但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对的除外(可加重)。
例:变更判决,一律不得加重(错)
1、针对,不作为的: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有现实意义的。如,无现实意义的,履行不能,确认违法。
2、法院经审理认为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3、行政给付:三费,符合条件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给付判决。
不存在撤销问题,直接确认违法。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3、无可撤销内容、4、撤销将给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5、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
仍然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
院判决确认无效。
责令被告,附属判决(从判决)
1、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根
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
被告予以赔偿。
3、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法
律规定作出处理。
4、因公共利害需要或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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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执行
再原判错误,发回重审:三未二漏
指令受理、审理
发回重审
附带审理民事行为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得撤销
违法性
行政行为合法性
与合理
性
赔偿责任分配
判决的类型
5、针对民事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
两个行为都违法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违法。1、两个都撤销,2、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
行政行为。
原机关行政不行为违法,复议
又维持的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
定程序
谁侵权,谁赔偿
1、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2、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复议机
关赔
合法又合理
合法不合理
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行为或不作为
一般不合理
严重不合理
变更(款额认定、确定有错误)
撤销并可以责令重做
变更行政处罚(仅针对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作为一般违法
不作为一般违
法
原则上,撤销并可责令重做
无法撤销的,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原则上,继续履行、给付
履行无意义的,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
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严重违法的确认无效,原因:主体无资格、无依据
1、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2、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请求期限: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应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决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应当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级机
关。
请求期限: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全面审查。判决文书类型: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审
维持原判
判
直接改判
决
三个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程序合法。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可以在查明后直接改
判。
原审法院在审理程序或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的、无法弥补的瑕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将案件发回重
审更为合适。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一审遗漏一般的诉讼请求、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发回重审。
2、一审遗漏“赔偿的诉讼请求”:第一步,先审赔,认为不应当赔,直接驳回赔偿请求;第二步,如应当赔,
先确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就赔进行调解,第三步,调不成,就赔偿请求发回重审
3、二审“新提”赔偿时:先就赔进行调解,调不成,告之就新提赔偿另行起诉
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上诉的,不得再发回重审。
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改变原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全面审,审原裁决,审原行政行为)。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审程序:未回避、未经开庭、未传唤,遗漏:漏当事人、漏请求。
判符合再审条件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决再审均无不当,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执1、原则上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可报二审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行执行对象:非诉执行、行政诉讼执行。
主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自行执行,作为当事人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的。
体
申1、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限:1年,行政机关、法人、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180天。
请
期
限
执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
依
据
19
执对行政机关采取执行措施:
行1、行政机关不履行时,法院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措2、规定期间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内,行政机关责任人每日50-100元,(新改)
施3、将行政机关法不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新增)
4、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该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告知法院。
5、拒不履行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予以拘留(法院院长批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对个人:同民诉法
行政许可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诉
讼
受案范围1、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作出后的,变更、延续、注销、撤销、撤回等事项,
3、许可程序对被许可主体事实上导致终止的过程行为。
例: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补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拒绝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可诉
例:行政机关作出告知补正的通知情况下,但不因此导致终止许可的,被许可人认为通知内容违法。不可诉。
4、查阅权诉讼。应当公开行政许可或提供监督检查记录,并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公众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被告原则上
内部程序,外部化的被告
一般情况下: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需经由上级批准,下级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告下级许可机关,对两个都不服的,可以共同告。
需经下级初审,上级决定:对初审或不上报的,告下级,但最终决定是由上级决定的,告上级。
统一办理的被告确定
审理举证:
1、被承担许可合法的举证责任。
2、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的:
应当以实际行使职权并作出实质性不利的机关为被告。注意:不是牵头部门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举证被告作出行政许可合法的证据。经审查合法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当事人无争议时,也可依职权调取。经审查合法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尚未作出许可决定前,新法颁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
2、旧法适用期间内受理,应当在旧法期间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因许可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至新法实施后作出决定的,如果适用新法对被许可人不
利的,适用从新兼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瑕疵痊愈的处理:依旧法已经作出行政许可,但属于违法的。但适用新法时,变成合法的,不得撤销。原则上确认违法,如果不损害公共利益或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还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例:法院审理后发现,该行政许可违反当时法律规范但却符合新的法律规范,但不损害公共利害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正确
法院审理后发现,该行政许可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却符合新的法律规范,则法院应当确认违法,正确。注:不能撤销。
判决针对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原告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即履行
判决。
查阅权诉讼的判决
行政许可诉讼中的赔偿
与补偿
补偿问题
赔偿问题
原告理由成立的,判决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即履行判决。
连带赔偿(共同原因)、按份赔偿(能够确定过错程序),免于赔偿(因他人行为导致)
另:行政许可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基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废止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补偿程序:必须先行政后司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先提出申请补偿。逾期不答复或拒绝补偿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标准:普通许可,实际损失,特许许可,实际投入。
可以调解:针对赔偿、补偿可以调解。
受理范围肯定式列举
(可诉)
1、拒绝公开之诉:
2、内容方式之诉:在公开内容或形式上。如需5个信息,只提供2年,需书面提供,只口头说明。
3、反信息公开之诉:因为公开,侵权他人的利害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个人信息保护之诉:与自身相关信息记录不准确,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或逾期不答复的。
5、行政赔偿诉讼:提起上述之诉时,可以同时要求行政赔偿。
否定式列举
(不可诉)
1、程序性告知行为,如通知。(但因此导致终止公开除外)
2、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箱等公开出版物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是。或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4、假借申请公开名义,查阅案卷的。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之
诉
被告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主动公开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多阶段行为的被告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
先申请,再诉讼。法院应当先告知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如不予公开或逾期不公开,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原告拒不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裁定不予受理。
以作出答复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以主动公开的机关为被告。
以该组织为被告
以对外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唯一的例外。其他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行政机关举证证据拒绝公开的依据,或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证据责任。
裁量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因涉密、商密、个人隐私拒绝承担说明合法依据。
原告的举证责任
审理审理方式
1、需要提供信息存在的线索,2、需要信息的目的,3、应当曾经申请过的证明。
适当审理方式:视情况而定,是否公开审理或单方审理。单方审理:避免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
20
适用法律、法规1、机关内部档案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件》
2、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适用《档案法》
判决积极不作为的判决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的决定,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不更正的情形、区分公开情形、内容或形式情形。
消极不作为的判决
反信息公开之诉的裁判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判决确认公开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尚未公开的判决不得公开。
诉讼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院认为公开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告申请停止公
开,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国家赔偿与补偿
国家赔偿法
申请赔偿无需
确认违法为前提,
包括行政赔偿和
司法赔偿
提出时间
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
赔偿机关
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结果要件
因果关系
等等
1、行、授、委及其工作人员,2、侦查、检察、法院、看、监狱机关及人员。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职权性。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增加赔偿精神抚慰金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强制措施期间,造成死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其他情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注意:不是丧失劳动能力
侵权发生时、赔偿提出时、赔偿决定作出时,有一个时间点,发生新法后用新法(2010.12.1)
个人行为、受害自己致害、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的。
被害人死亡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注意: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不一致,都是近亲属,因为是解除程序上问题。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2、连带赔偿的义务机关(可向其一个主张),3、授权组织,4、委托机关,5、复议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赔
6、派出机关,7、派出机构(由设立的机关赔偿,如:由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县公安局赔偿)
排除其他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诉讼程序
不存在刑事中提起符带民事、附带行政。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1、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一并,复议程序中)
2、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然后再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再诉讼,单独,诉讼程序中)
程序:
一、知道应当知道2年内书面、口头(个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无确认违法前置)。注意:只有行政许可,必须书面申请,
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赔偿决定后作出,10日内送当事人。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个月审结果)
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3个月),致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
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3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11年。
注:《行政诉讼法》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赔偿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
行政赔偿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1年内。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行政诉讼中执行期限是180天)
追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赔偿范围
违法归责原则
1、错误拘留:违法拘留、合法拘留后超期拘留(违法归责)
2、错误逮捕:采取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改无罪(结果归责)(逮捕后,赔)
3、错误判决:依审判监督再审改无罪,原判已执行的时间(结果归责)
4、暴力伤害:刑讯副供等
5、侵犯财产:违法查扣冻、改无罪后罚金没收财产的
不予赔偿1、公民自己原因造成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自伤自残,不赔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有罪之人,不负不追究有罪之人,应当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予追究的,生效判决前(羁押期间:拘留、逮捕是合法的)
不赔,判决后(追究刑责期间)赔。赔后,不赔前。甲不满18岁,被依法羁押3个月,后经法院审理,
判处拘役6个月。后被改无罪判决。只赔拘役期间。
有罪之人,超期拘留的
有罪之人,无实刑的
无罪之人,无实刑
无罪之人,合法拘留期间内不赔,超期拘留的赔
拘留期间不赔,如虽判处有期徒刑,但没有交付执行。前、后都不赔。
生效判决有罪后,后依法判无罪的,未羁押(管制、缓、假、保外就医等)的不赔,如果有羁押的赔。
赔前不赔后。
无罪之人,有实刑前、后都要赔
前、后: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前后区分时间
赔偿机关
赔偿程序
后置原则。最后决定的机关赔偿。
1、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口头(公民)或书面向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2、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内),作出决定10日内送申请人。(时间同行政赔偿)
3、法院赔的:二步走,先向判决生效法院申请,如果满意就结束。如果不满意时,收到书面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赔委会申请处理,
程序结果。
公、监、检赔的:三步走,先向作公、监、检申请,如果满意就结束。如果不满意时,收到书面决定30日向其上一级公、检、监复
议(2个月处理完毕),仍然不服时,收到复议决定30日内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书面决定赔偿的,但义务不履行赔偿时,请求人可从赔偿决定2个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公、检、监复议。
4、赔委会:3审判员组成,少数服从多数。
21
5、审理程序:审理不公开,原则上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质证原则上公开,可申请不公开质证(是否同意需审查)。
审理范围:是不是、赔不赔、怎么赔
6、申请书一式四份,可委托1-2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不可以委托律师,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
7、举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申请,收到受理通知之日10日内举证,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证据:合法性,无过错。
8、对赔委会的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委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会提出申诉。
注:非复议、上诉。
国家赔偿方式(行政
赔偿与司法赔偿)
1、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残疾)
2、人身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具费、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低保)。
误工费: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最高5倍
3、残疾、死亡的:残赔不超过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死亡20年。
4、财产赔偿范围:被动停止的,水电费、租金、基本工资、仓储费、税费,能返还的返还,返还、罚金的,还要承担存款利息。
拍卖无额外赔偿,变卖且明显低于市场价需支付赔偿
5、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义务机关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书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不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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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9:5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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