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问题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法治的逐步建立,
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正在逐步由管制转向
服务,但人们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几率仍然
很高。随着人们法律宣传的深入,无论是行
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通过法
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都在争强,但随
之一些争议也浮出水面,这就需要我们加强
各方面的探讨。本文因此诞生。本文主要探
讨了与此案例有关的行政行为,职务行为,
法律适用等问题。
关键词:行政行为违法职务行为法律适
用
案例介绍:
1990年4月8日晚8时许,某港公安局
复兴码头派出所民警吴某在所属管辖区域
的八号码头巡逻时,发现江苏海门“平山一
号”民船准备卸货,便上前制止,经查询得
知,该船未办卸货手续。船主称在场的航运
公安局工纠队队员邹某已收其管理费,但未
开收据。这在船上查看船民的邹某却让船主
卸货,声称“有事我负责”。当时未佩带工
纠队的标志,吴某要其出示证件并讲清收取
装卸费的问题,均遭邹某拒绝。吴某要船主
交验航运薄,邹某出面阻挠。为此吴某拉邹
某去派出所讲清问题,邹不从,两者发生推
拉。吴某随即向服务总值班何某报告。何某
到码头时邹某已回工纠队办公室,就同吴某
赶过去,要邹某同去派出所,邹某不从。何
某便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铐和一支超高
压式电击器,带了两个民警,再次要邹某去
派出所。当邹某拒绝后,何某、吴某强行给
其套上了拇指铐,在此过程中因邹某挣扎何
某对其使用了电击器,并将邹某带回了复兴
码头派出所。
事情发生后,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22条
的第1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
对吴某、邹某分别作出警告、拘留的行政处
罚。吴某、何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某市
公安局提出申诉。该市公安局改变定性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维持原裁决处
罚。吴某、何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裁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何某、吴某的行
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
种认为,吴某、何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其理由是治安民警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
管理的对象是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
子,邹某在当晚没有行使危害社会治安的行
为,民警不该管,管了就是超越民警职权范
围超越或违背基本职责的行为不是职务行
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何某的行为是
职务行为。理由是,职务行为是国家行政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为的行
为。职务行为所依据的是国家行政权。国家
行政管理权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法定性。本
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
当晚的值班民警,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
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公司也
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查询其
卸货手续,是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当
工纠队员出面干涉时,吴某要求出示证件,
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是基于吴某要弄清
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
提问:
吴某、何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执行职务
的特征,但也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违法的
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是此案的焦点,也是判断是否是职务行为
是经常引发争论之点。请根据行政法原理分
析、回答。
笔者在认真分析上述案例的基础上认
为此案牵扯到如下几个问题:1、吴某、何
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2、违法履行
职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3、某市某
区公安分局对吴某、何某二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是否
恰当.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从这几方面进
行分析。
正文:
一、吴某、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
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
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
效果的行为。
具体而言,其有如下四个要素:1、主
体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
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机
关都是行政主体,还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的
范围和主体要求。2、职权要素。职权是行
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职权的外化。
如果具有主体资格,但该行为不包含职权的
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3、法律要素。行
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4、外部要素。其实行政行为就是外部行为,
此处旨在强调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不是
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需具有以上要件,
缺一不可。
那么,行政行为又具有哪些特征呢?
1、执行性,即具有鲜明的执行法律的
特征。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规
范的具体规定处理公共事务,而不能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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