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2: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广州医保卡余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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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

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

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

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

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

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

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

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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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

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

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

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

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

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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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

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

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

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

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

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

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

具体影响。

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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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

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

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

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

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

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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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

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

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

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

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

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

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

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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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

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

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

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

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

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

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

的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

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

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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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

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

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

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

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

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

力的制裁形式。

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

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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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

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

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

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

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

活动。

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

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

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

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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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

政争议的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

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

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权力。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

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

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

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

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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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

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

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

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

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

济途径。

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

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

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活动。

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

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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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

权益的决定。

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

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

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

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

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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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

围。

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

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

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

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

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

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

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

强制手段。

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

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

项补救制度。

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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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

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

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

讼的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

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

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

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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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

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

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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