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不成文宪法评价
英国不成文宪法评价
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涵义与渊源
(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涵义
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由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
的首创,其法理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已有了“不成文法”的概
念,系指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即习惯法。[1]与现在我们所说的不
成文宪法的意义有所不同。因为就现代宪法而言,完全以惯例形式出
现的宪法是没有的。
所谓不成文宪法或称“普通法”宪法、“习惯性宪法”、“非法
典性宪法”,是指对国家的根本事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
务等),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表现于不同时期颁行的宪法
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由于其大部分是由历史上各
个时期的习惯、风俗和法院判例汇集而成,所以不成文宪法又称为汇
集宪法。[2]英国宪法一般被认为是不成文宪法的典范,它是由不同
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以
及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所构成。英国宪法学之
父戴雪指出:“根据英格兰的用法,宪法包括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权
力分配和行使的所有规则。”①惠尔对英国宪法所下的定义是:“英国
宪法是统制英国政府的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的集合。”[3]荷兰宪
法学家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指出:“英国没有规定其政治制
度的基本规则和结构的成文宪法,也没有任何法律被赋予比其他的法
律或规则更高的法律效力。”[4]
(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
英国至今并无一部完整的宪法典,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但这
并不意味着它所有的宪法制度都以习惯法反映出来。事实上,英国不
成文宪法的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惯例
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法院判例。
1.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
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宪法性法律
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
规范性文件。[1]在英国,宪法性法律是指“对宪法的所有各种解释
的总体”,“包括来自所有生活在宪法之下,并受其规定约束的人们对
宪法提供的全部理论和实践。”[1]在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由于不存
在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
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
和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英国宪法的这种成文部分有的是国会专门制
定的,有的则是将习惯条文化的。如英国的自治领地的地位本来是一
项惯例,1931年12月英国国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以法律的形
式确认自治领地的地位,即自治领地是“英帝国内的自主实体,地位
平等,在其对内或对外事务的任何方面,一个绝对不从属另一个。”
[5]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这并不意
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变动频繁。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具有相当
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
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这种修改的难度并不是因为这些
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而是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
历史事件的结果。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正因为它是
历史的,所以它也是不容改变的。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
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文件,
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
是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在英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宪法性法律,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对
国家基本制度及臣民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215年
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
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
1949年的《议会法》,1918、1928、1948、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
1937年的《内阁大臣法》,1972年的《国家豁免法》等。[6]
2.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
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成员普遍
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1]即那些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
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7]宪法惯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不了解这一点,
就不算了解英国宪法。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如果
局限于考虑严谨的法而不顾“宪法惯例”,即不顾理论上不承认其具
有“法律”的性质但统治着英国政治生活的习惯,那就是以一种荒谬
的方式描述英国宪法。[8]由此可见,宪法惯例在英国政治生活中的
作用及其在英国宪法结构中的地位。英国人宁愿把许多重要的宪法问
题交由惯例而不是法律去调整,英国的宪法惯例得到普遍遵守的原因
也在于对传统的尊重。惯例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做法,虽然没有法律
效力,但英国人尊重这些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把其视为理所当然,把
它作为宪法当然的一部分。而任意改变这些习惯的做法都会冒极大的
政治风险。这些惯例往往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对英国的政
治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宪法惯例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实际上
必须遵守,否则,政府的活动就成为非法了。
在英国宪法中,惯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很多重要的宪法原则
和制度,如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
一次,两院制、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对国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英
王为虚位元首、文官制度的无党派性等等,都是以惯例形式表现的。
[7]戴雪认为,宪法惯例本身并非法律,但以现行法律为后盾,所
以具有拘束力,若是违背了这些惯例,就会违反法律。另外,宪法惯
例的拘束力还体现在社会舆论方面,内阁阁员倘若得不到下议院应有
的信任,即应辞职,这是社会舆论所希望做到的。[9]梅特兰则认为:
“当我们说某人(如某部长)的行为合法但不合宪时,往往是指该行
为违反了宪法中的非法律规则部分,这些非法律的宪法规则是由宪法
道德规则、宪法通例、宪法习惯、宪法惯例以及宪法默契构成的。尽
管该行为违反了某个通常都被遵守的而且在人民看来不该违反的规
则,但法院不会予以惩罚,甚至根本不予理睬。所以,有些规则是宪
法规则,但不是法律规则”②。
3.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
[7]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审理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
关的基本活动方面的案件时,所创制的法律原则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
分。它是由法官所创造而非由国王或国会所制定的,其核心是“判例
拘束力原理”,它一方面对当事人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结果,
另一方面对法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产生“固守先例”的法律效力。宪
法判例的发展伴随着判例编辑技术的完善而日趋成熟,成为英国法的
发展中心。1854年英国国会通过法律,规定了引用判例的专门规则,
其内容是,国会上议院的判例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上级法院
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有拘束力,法院受自己制作的判例拘束,同
级法院的判例有参考作用。只有上级法院或者国会的制定法才能推翻
既存的判例。
在英国,许多宪法原则是通过法院判决确立起来的,宪法判例
是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立法
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不能凭空制造出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
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是不符合现实
的,它只会加剧现实的冲突,最终使得法律失去规范人事、服务人世
的功用与价值。法律的重心不在立法而在司法,不在于书面的法律规
定的如何漂亮,重要的是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和实践③。可见,
在英国宪法判例作为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法官裁断宪
法案件的依据,而且通常是法官的首选依据。
二、对不成文宪法的正面评价
通过上述对不成文宪法的论述可以看出,不成文宪法的优点
有:
(一)就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惯例来说,由于它们是由长期社
会生活中的政治习惯所形成的,所以容易被人们接受,便于贯彻实施。
制定法往往造成突然的法律变革,缺乏规则的一贯性,因而会打断法
律发展的连续性,损害法律的稳定性;而通过司法判例进行循序渐进
的改革,则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0]宪法惯例作为长期
政治生活的习惯延续下来,被人们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并逐渐演变为
人们的一种信念,任何违背这种信念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二)不成文宪法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可以及时的把进
步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并很方便的加以改变,所以富于弹性
和适应性。不成文宪法可以克服成文宪法由于抽象性和稳定性不利于
迅速调整日益变化的社会关系的弊端,灵活、迅速的适应不断变化的
情况,应付紧急的事变,较好地化解宪法争端,随时补救其缺陷,并
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以上因素决定了不成
文宪法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可以及时的把进步成果用法律的形
式巩固下来,能够较好的化解由于成文宪法的僵化、缺乏灵活性所造
成的宪法危机。
(三)不成文宪法可以较好的克服成文宪法保守僵化,缺乏自
我更新机制的缺点,弥补成文宪法中的漏洞。宪法判例是弥补成文宪
法不足的重要方式。正如大陆法系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制订
成文法典的目的是,“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
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
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
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11]法国民法典的制订目
的之一便是“希望预见一切、简化一切”,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12]
但由于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又不利于实现公正裁判。因为法
典本身往往无法与社会实践的变化相衔接,法典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社会生活相比,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未
来应受到法律调整的各种情况,并预先将各种解决纠纷的答案均交给
司法者,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概念法学家曾经期望成文法
典可以解决全部案件的裁判问题,其实只能是一种幻想。法律漏洞必
然需要法官通过判例加以弥补。
三、对不成文宪法的
一般认为,不成文宪法的缺点是:
(一)作为过去经验总结的宪法惯例和判例总是面向过去的,
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常常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不可能对
未来的事情进行超前性和先导性预测,不可能对整个社会进行革新意
义上的宏观设计。然而,我们的生活并不仅仅是单纯地重复过去、再
现历史,特别是在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常让宪法
惯例和判例在现实面前措手不及、无能为力,这一点也常使不成文宪
法在成文宪法面前黯然失。正如埃尔曼所说,“先例构筑的法律只
是在社会以平稳的节奏发展,重要案件判决所处的历史条件之间没有
较深裂痕的情况下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当受到破坏的社会条件要求
一种迅速的和规定严格的控制时,这种由于不断援引历史因而具有一
种保守趋向的方法便常常遭到失败。”[13]因此,不成文宪法国家在
某种意义上需要借用成文宪法形式对它们的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推
进。
(二)宪法惯例和判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不确定性。普通
法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常有多种选择,以前的宪法惯例和
判例都会对他产生说服力。因此,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由
不同的法官进行判决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有人对此评价道,“通过
判例法方法发展的法,确实存在着阙漏或断裂,分布着导向不同方向
的歧路,存在何去何从听任于法官选择的十字路口。在此,由于法官
的每一种选择就宣告一个法的产生,所以判例法表现为非体系性的论
题式、受所谓情境思维支配的特征。”
(三)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判例数量教大,查询起来比较困难,
难以迅速准确的到所要遵循的先例,也不便于人民众“学宪用宪”
掌握宪法。一个普通法法系的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也许要翻阅和思
考历代遗留下来的几百个、甚至是上千个案例,通过谨慎细致的比较
研究从中出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案例,并根据总结出来的一些根本
原则做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判结每个案件都是一件耗时费力、充
满艰辛的劳动,因此许多法官在缺乏充分考虑的前提下就仓促做出决
定。判例法给法官和律师带来沉重的负担,因为他们在处理案件时,
要从成千上万个乱糟糟的先例中寻法律规则。而法典是调整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则的集中统一,其内容全面、完整;法典还提供了一种逻
辑性的规则体系,也容易被人们所理解。诚然,指望一部成文宪法提
供解决所有问题的规则是不现实的,但是成文宪法确实有助于规则的
确定、规则体系的完整,使宪法容易被普通民众所接受。
(四)不成文宪法由于缺乏理性的设计,内容构成零乱分散,
缺乏系统,容易使人产生迷惑,人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确实的保障。由
于不成文宪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在形式合理性方面它显然不如法典
化的成文宪法。法典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并能够联结
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
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法典的最大好处是能够体系化,并提供一套基
本的行为规则,且在内容上可以是逻辑严密、前后一致的。而边沁从
法律本身应是一套完整而且自足的解决纷争的体系观念出发,认为英
国普通法是不可靠的。他指出:“习惯法就是法官造出来的法律。你
知道他们如何造出来的吗?就像一个人为他的狗造出许多规则一样,
当它做了某种你想禁止的行为时,你就等它做了以后再打他。这就是
为你的狗立下许多规则的方法,而这也就是法官为你和我立下规则的
方法”。他认为法律必须预先指导人们的行为而不能对人们的行为事
后惩罚。④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与缺点是以成文宪法为参照物进行评价的,
这种评价也是相对客观而不是绝对客观的。并且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
法的划分也是相对的,而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英国宪法的许多成文
规定就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2]梅因在《古代法》中曾说过:“英
国的判例法有时被称为不成文法”,其实,“英国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
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写成的。”[14]
随着宪法的发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也越来越小,成文宪
法中有不成文宪法的成分,不成文宪法中也有成文宪法的成分。可以
说,既没有完全不成文的宪法,也没有绝对的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日
益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相结合、渗透,不成文宪法也
日益和成文宪法相结合、渗透,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
[15]然而,尽管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的融合趋势日益明显,但由
于其自身固有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等区别,它们之间的
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不可能最终同一化。
注释:
①AVDicey,An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
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n(1959).
②参见nd,TheConstitutionalHistoryof
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20.现代学者(如
GeoffreyMarshall,ColinMunro,JeremyWaldron等)关于宪法
惯例讨论和质疑,参见HelenFenwick&GavinPhillipson,
SourceBookonPublicLaw,1997:P.45-63.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8:5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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