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解答: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应从多
个维度认识其法律效力。首先,该处罚决定丧失了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即行政机关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鉴于行政相对人并未在
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该处罚决定
丧失了法定执行效力,但从本质而言,仍属于生效行政决定,当事人仍可
自动履行。
第二,检察机关可依法对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裁定实行法律监督。《人民
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
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
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若检察机关
查明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
议予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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