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相关法律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
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
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
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
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
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
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
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
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
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
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
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
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保密法》
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
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
资源合理利用。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
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
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
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
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
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
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
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
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
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
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
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
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
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
或者任用、聘用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
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
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
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
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
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
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
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
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
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
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
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
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
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
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
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
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
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8:45: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900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