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处
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
《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乡镇政府的采购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条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政府法律
顾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分为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服务费和重
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四条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五百元,主要
用于对法律顾问承担基本法律服务任务的补助。
基本法律服务任务一般涉及送审资料总量适中、法律意
见书内容相对简短、工作时间跨度不大等情形的涉法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一般性合同、合法论证行政行为、审查规
范性文件、参加会议座谈、解读单项法律实务、信访接待和
即时咨询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会议座谈、信访接待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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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事项,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不少于一日告知;审查合同
文件、合法论证等服务事项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日。
第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每月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超过两
件(次)的,超出部分按每件(次)五百元标准由县政府支
付超额法律服务费。
第七条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
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
重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一)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执业律师代理
的;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
目、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
(三)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
同,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的;
(四)涉及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
支持的;
(五)其他经县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属于重大复杂的法律
事务。
第八条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
决案件,法律服务费参照《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的
最低标准执行。
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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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事宜,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根据服务
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
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
元至二万元。
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
要执业律师参与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
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
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元至二万元。
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支持的,法
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九条县域内企业因巨额债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
引发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确需县政府
依法处置的,县政府可以聘请采购法律服务进行依法处置。
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提出法
律意见书、适时会商汇报等事项,具体事宜按照约定办理。
对于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区分一般复杂、比较复杂、
特别复杂三种类别,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
预算价格:
(一)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内的,法律服务费政
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确定;
(二)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内部分
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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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至千分之八确定;
(三)企业资产总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内部分的,
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
十至万分之二十确定;
(四)企业资产总值在一亿元以上部分的,法律服务费
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
十确定。
第十条处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类、融资类
等项目所涉事项,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服
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
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十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确需县政府依法处置的重大涉法事务,
根据其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确定了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后,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司法行
政部门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的,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涉法事务的主管部
门商议一致,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自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政
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进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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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涉法
事务专项服务,由该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
组织县司法行政、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就确定
该涉法事务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等事项进行论
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县政府同期依法处置的两个以上的重大涉
法事务,有条件的,应当合并采购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实行按季
度支付。县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凭县政府法律顾问提
供的有效票据,办理支付上一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
律服务费。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处置完成后三十日内
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需要长期跟踪的涉法事务可以预先支
付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
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
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和采购方式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十五条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司法行
政部门年度预算。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乡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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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政府依法处置重大涉法事务过程中产生的
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不计入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重大涉法事务
专项服务的,应当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县政府或县司法行政部
门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县
政府作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请辞县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情节严
重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基
本法律服务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地点变动等因素,不具备县政
府法律顾问履职条件的;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出现明显过错
或者经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解释。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修订或
者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2018年8月1日公布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秘〔2018〕XX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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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6:5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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