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23:39: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意外伤害保险)

XX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处

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

《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乡镇政府的采购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条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政府法律

顾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分为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服务费和重

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四条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五百元,主要

用于对法律顾问承担基本法律服务任务的补助。

基本法律服务任务一般涉及送审资料总量适中、法律意

见书内容相对简短、工作时间跨度不大等情形的涉法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一般性合同、合法论证行政行为、审查规

范性文件、参加会议座谈、解读单项法律实务、信访接待和

即时咨询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会议座谈、信访接待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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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事项,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不少于一日告知;审查合同

文件、合法论证等服务事项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日。

第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每月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超过两

件(次)的,超出部分按每件(次)五百元标准由县政府支

付超额法律服务费。

第七条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

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

重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一)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执业律师代理

的;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

目、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

(三)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

同,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的;

(四)涉及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

支持的;

(五)其他经县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属于重大复杂的法律

事务。

第八条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

决案件,法律服务费参照《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的

最低标准执行。

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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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事宜,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根据服务

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

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

元至二万元。

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

要执业律师参与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

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

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元至二万元。

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支持的,法

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九条县域内企业因巨额债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

引发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确需县政府

依法处置的,县政府可以聘请采购法律服务进行依法处置。

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提出法

律意见书、适时会商汇报等事项,具体事宜按照约定办理。

对于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区分一般复杂、比较复杂、

特别复杂三种类别,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

预算价格:

(一)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内的,法律服务费政

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确定;

(二)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内部分

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

-3-

之四至千分之八确定;

(三)企业资产总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内部分的,

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

十至万分之二十确定;

(四)企业资产总值在一亿元以上部分的,法律服务费

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

十确定。

第十条处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类、融资类

等项目所涉事项,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服

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

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十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确需县政府依法处置的重大涉法事务,

根据其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确定了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后,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司法行

政部门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的,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涉法事务的主管部

门商议一致,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自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政

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进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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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涉法

事务专项服务,由该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

组织县司法行政、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就确定

该涉法事务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等事项进行论

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县政府同期依法处置的两个以上的重大涉

法事务,有条件的,应当合并采购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实行按季

度支付。县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凭县政府法律顾问提

供的有效票据,办理支付上一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

律服务费。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处置完成后三十日内

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需要长期跟踪的涉法事务可以预先支

付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

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

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和采购方式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十五条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司法行

政部门年度预算。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乡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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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政府依法处置重大涉法事务过程中产生的

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不计入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重大涉法事务

专项服务的,应当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县政府或县司法行政部

门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县

政府作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请辞县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情节严

重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基

本法律服务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地点变动等因素,不具备县政

府法律顾问履职条件的;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出现明显过错

或者经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解释。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修订或

者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2018年8月1日公布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秘〔2018〕XX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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