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
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
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
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法》第二十条)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
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
五、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
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
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六、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开展或者应急
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
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
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
十四条;《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七、不得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
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
九、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
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
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
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当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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