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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商务工作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我们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
定的影响,同时对于我们施工企业的商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
要求。以下就疫情造成的索赔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进展简单的阐
述。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
务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
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第17.1条
也对不可抗力进展了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防止且不能克制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021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1年1号公告,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6日,国务院延长2021
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
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到“外防输入、防扩散〞,更好保
障人民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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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2月1日发布通知,局部容摘录
如下:
“一、……重点工程建立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
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除上述企业外,本省行政区域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
24时。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复工后,各企业要强化
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和效劳保障措施……
四、……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
延期返程,省直机关要带头执行。
五、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目前仍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地
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地区。外
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14天……〞
由此可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
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条件,理论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
件。
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
务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局部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一般可以作为
当事人免除全部责任、局部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的理由,但是不
可抗力是否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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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的专用条款
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当的约定,通用条款第条约定了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各自承当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
1、发包人承当以下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人应承当的局部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
(3)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4)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
(5)疫情期间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施工工地出现的因人员
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医疗费用;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
(7)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情况下增加的赶
工费用;
(8)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本钱增加;
(9)因疫情所致工期延长造成的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等的增
加。
2、承包人承当以下损失:
(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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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分担的局部停工费用损
失。
四、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1、本着风险共担原则,各工程部在疫情期间要尽可能的采取
措施减少各类损失的扩大。防止因此引起发包人向我们提出索赔。
根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通用条款第
条的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积极作为采取措施合理安
排调度工人,照管工地现场,积极协调材料设备供给商,为尽快
复工做好准备,尽最大力量防止和减少损失。
2、积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或申请工期顺延,做好索赔管理工
作。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主工期顺延
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当。
目前的状态,我们要留存各方面索赔有效证据,做好索赔前
期准备工作,以期减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最好的结果是与发包
人及时协商,共克时艰、合理分担损失,通过“工作联系函〞、
“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形式,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
承当的损失围。
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好索赔的各项工作。
五、如何做好索赔工作
1、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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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工程本钱的
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条件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
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条件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和索赔报告。
2、根据上面的论述,大局部工程的施工无疑已受到影响,政
府规定的推后复工时间造成工期延误外、还有因疫情造成劳务队
伍不能到位、物资供给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已完成工程看守
费用增加、防疫防护费用增加等损失已经不可防止,索赔条件一
是肯定成立的。
3、但是造成损失的原因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施工进度情况、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
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展分析后综合认定,不
能简单认为在疫情期间的损失就一定能索赔。比方:因为我们的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疫情的,索赔的难度就
比拟大。因此条件二需要详细的分析确定。
4、条件三需要我们按一下的步骤进展:
(1)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
成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出
相应的方案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立工程施
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第17.2条也要求立即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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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证明。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时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所以,
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时要采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书面形
式,并留存及时通知的证据备查。
(2)及时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通用条款第
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
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
包人未在前述28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还应
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以上是通用条款的约定,
如果施工合同中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以承包人要及时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防止失权.
(3)全面留存索赔证据。
索赔意向书不需要提交证据,只需要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
由。但是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都需要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据,
工程部如果不具备搜集相关证据的能力应在建立工程专业律师的
指导下搜集索赔证据。
①要搜集疫情发生和演变的证据。
如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疫情和春节假期的文件,地
方政府和相关住建部门发布的复工要求等通知,与疫情有关的新
闻报道等证据。
②要搜集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如延迟复工期间支付工地照
管人员工资和相关费用的证据,延迟复工期间现场机械设备的租
赁或折旧费用证据,疫情造成的工人工资上涨、建筑材料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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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和为防控此次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证据。承包人向工人支付
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等相关证据。
③要搜集损失与疫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结合发包人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方案等文
件,搜集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局部铁路或长途客运车辆停运,造成
工人春节假期以后无法及时返回施工现场,影响工期的证据。政
府相关部门要求工人返回工地后按照有关要求进展自我隔离不少
于14天,到期无发病病症前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文件和医院、社
区等出具的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对工人进展了隔离观察的证明材
料。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承包人为控制疫情增加工人体检、体温测
量、环境消毒、通风换气等文件,其他相关证据等。
面对疫情,我们全力以赴与病毒进展斗争,面对疫情造成的
损失,我们要冷静面对,全面分析疫情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本着
老实信用和客观公平的原则认定损失和损失产生的原因,与发包
人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及时与发包人进展协商或向发包人
提出合理的索赔。疫情面前,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该多一点理解
和宽容,共担损失,共度难关。
5、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不一
定非要使用“索赔〞二字,可以是“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
情况汇报〞、“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商榷函〞、“关
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说明函〞等,但容一定要将事由、
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
六、疫情期间的合同管理工作
1、即将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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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2)对工期、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作出充分的预估。
2、因疫情解除施工合同,应进展的工作:
(1)我们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有哪些.
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承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⑤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⑥其他款项: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所产生的赶工费用;已实施或局部实施的
措施工程应付价款;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临时
工程撤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2)此种情况下,应该收集的证据:
①承包人应收集为工程订购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合
同及付款手续等;
②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证据〔包括违约金、赔
偿金等〕;
③证明产生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证据〔包括工人撤场的路
费及旅途餐费、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施工机械转移费等〕;
④产生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证据〔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
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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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工程保险费损失证据;
⑥发包人应补偿临时设施费的证据;
⑦工程款利息证据、预期利润证据等。
以上的容都是按照"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
〔GF-2021-0201〕进展分析,如果施工合同执行的是其他版本,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容参考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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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0:0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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