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范文
【导语】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展法律评价和风险可能,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
的推断,对送达对象晓之.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本人的“法律评价”,
即“传法达意”。
【篇一】
湖北XX股份:
本律师受中国XX资产治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XX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
抵押。2006年9月,中国XX银行XX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XX资产治理公司。中
国XX资产治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XX资产治理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
项债权进展清收。截止到2008年2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XX资产治理接受委托后屡次与贵公司进展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不断
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堕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
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致:北京XX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依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
完全的合法执业资历。本律师依法获得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受权,向
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XX时髦》、《XX君子》等
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刊物刊名出版。依照
《出版治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髦》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
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XX时髦》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依照《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
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
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依照《合
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励志网://wWw.**/,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
能够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
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
说明,否那么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查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
托人可能因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展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3:37: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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