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发展(一)
现行经济法规颇为庞杂,几乎有三分之一需要修订。因涉及范围甚广,故修订工作,不可能由经
济部单独完成。进行此项修订工作时,自必须考虑各有关机关的意见,这也是何以我们要设立
这个经济部经济法规编修委员会,而且要邀请各位参加的原因。各位能于百忙中惠允合作,参
与编修工作,经济部及本人愿对于各位的贡献,谨在此先致诚挚的谢意。依据多年来从事经济
发展工作的经验,本人深知,由于经济迅速成长,现行法规多已不合时宜,对企业经营构成极大
的阻碍。因此,制订一项审慎的计划以全盘修订此等法律,实为当急之务。就个人记忆所及,
则远在1958年的时候,美国驻台的安全分署即曾经由美援会提出建议,认为行政院应设立一
个机构,来从事修订财经法律的工作,并愿在美援项下,提供该一工作机构所需的预算。行政院
法时对于此项建议也确曾郑重的予以考虑,但终因种种原因,而未能采取具体的行动。1959年,
为了根据政府的决策,计划改善投资环境,乃发现现行法令实已不能配合当前情况的需要。由
于彻底的修订计划必须要经相当长的时间始能完成,势难因应当时改善投资环境的紧急需要。
因此,不能不采取措施,专为改善投资而草拟一项特别法,以期突破现特法律史中足以影响投
资之各种障碍。这就是1960年所颁布实施的奖励投资条例。事后证明,该条例确实是鼓励投
资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必须要
全面推动对于有关立法予以悠订的迫切需要。关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政府立
法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本人愿提供下列各点,以供各位参考: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须要兼具防
制性与促进性的双重功能。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
增进公共福利。因此,法律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工具。法律必须能领导活动的
进展,而绝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我们应该可以用日本的经验来证明:经济法规应配合社
会经济结构的进步与变动而随时修正。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虽具相当规模,但在第二次世界
大战末期几乎已为盟军完全摧毁,且其设备与技术亦已远落在美国之后。故在战争甫经结束
的一段期间,造船业的恢复甚至显得并无多大希望。但经颁布法律,对自己电动焊接机械及其
他造船机械免除进口关税,并自美国引进新技术之后,造船业开导突飞猛进。经过十年多后,
日本在世界造船业中已居于领导地位。日本法律允许关税税则随时修订,以配合经济政策与
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战后经济能有非常的快速进步,法律的高度配合与适应是相当重要的
原因,而间接的也是日本人对于立法特别重视的结果。在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及内阁固均设有
法制局,各部会也都有立法顾问人员,专门担任法律的修订工作。即使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机
构,也相当重视立法,且经济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也因此,日本的法律才能适当的灵活运用,随
时适应实际需要。同样,在于其他若干国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将法律继续不断修正的事例,
例如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便都设有立法资料室。国会图书馆藏有极丰富的参考资料,也对立
法工作颇有贡献。然而,台湾现行政政府机构中,却并未设立类似的法律研究单位,因此,我们便
不能经常进行法律的研审与修订工作,结果遂使立法赶不上时代的进步。诚然,要使立法随时
赶上时代,并不简单。主要的必须一般民众能了解有这种改变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举例
而言,在制定与执行有关空气污染与水污染的法律时,这种法律能规定到如何程度或能发生如
何的效果,就要视一般公众对于国民健康与经济福利所了解的程度来决定。因此,如何以普遍
的教育来激起广大民众的新观念,将是法律修订能获致成功的先决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必
须谨慎的计划并加以有效的倡导。第二,法律修订的方向必须以孙中山先生首创的三民主义
为基础。根据国父学说,为经济发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须以实现民生主义为目标。经由投资
得利润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业家的财富累积,也因此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过
度的财富集中与不正当的企业竞争,仍将破坏社会秩序,而应该严格制止。政府已采行累进课
税的所得制度,以期达成公平分配财富与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须制定类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
以防止独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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