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竞争法由哪些法构成?1、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不法》第13条和第26条而制订的。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而制订的。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和第21条第二款制订的。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和第25条制订的。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
2、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之前,武汉市、上海市、江西省等就已发布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性文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后,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办法一类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一些行业的主管机关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文件,如国家医药管理局在1993年10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通过、尚未施行之际,就颁布了《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何差别?
答:差别:(1产生背景不同;(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21、假冒信冒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主要类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50、国有企业投资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P246在管理理念上有根本的不同,审批制忽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的投资事项大包大揽;而核准制是站在公共管理者的立场上,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审核。
5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相比较的主要区别:(1)是否设立监事会的弹性程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而不设立监事会(2)监事的产生方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监事会的职权不同。公司法54条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的法定职权总共有5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只行使其中的第一第二项职权,此外还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没有的(4)关于任期的规定。公司法53条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监事没有规定任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的监事会除行使一般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之外,还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权。国有独资的公司没有规定任期。
五、论述
1、为什么说宏观调控法将成为经济法的核心?(5P.105)
1)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发展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因此,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和各种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并使之形成完善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就显得特别重要和迫切,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2)原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本身也在发生变化。3)这是国家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使国家投资经营这种调节方式和国家投资经营法在国家经济调节和经济法体制中的比重不断降低,其核心地位正在逐步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
2、试述经济法体系有哪些基本构成?
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市场障碍排除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包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家引导促进法:包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3、为什么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P.66)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是国家所有的经济调节行为以及全部经济法立法和实施活动都必须追求的目标2)有利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便进行或扩大国家投资、投资方
向、投资规模和重点也根据社会经济总体效益这一标准来确定3)各国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更加明显的体现和贯彻着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国家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活动及对其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处理,都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4)能为人们指示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因而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实践总能给人们指导与约束5)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涉及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开发利用,只有将其合理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经济法三个法律构成的关系(8P.183)
1)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2)三各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它们在立法上有所交叉。3)三个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最为发达并长期处于核心主导地位的则使国家投资经营法。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正在日趋完善,宏观调控法正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四、论述题
1、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的相互关系:(一)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它并非万能,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都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市场也有缺陷,发生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问题,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垄断和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2)市场惟利性,即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时赢利率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下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导致投资经营决策也导致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
。市场的上述三种缺陷,是市场所固有的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缺陷并不显露,不会造成严重后果,19世纪之后产业革命引起生产社会化、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垄断,这使得市场缺陷显露并导致严重后果。(二)市场存在缺陷并开始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国家介入经济后便需要针对市场的那些缺陷采取行动,为此,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包括:(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让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2)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运行;(3)针对市场机制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掌握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三)由于国家调节针对市场调节三个缺陷而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这三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所以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下列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所以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下列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障碍排除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或竞争法;(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国家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法律。(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引导,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法。
2、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我过经济法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特点。(一)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20多年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达600多个。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经济特区等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二)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经济法立法总结改革经验,指导改革为改革服务,并随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废、改、立”是显著的特点,它保证了改革开放对于经济立法的急切需要,使立法充分发挥其对于改革开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使各种立法文件不断进行法规清理;(三)立法反映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1)加强了民事立法(2)加强了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3)加强了市场立法(4)加强了保险和职工培训、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四)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这一时
期经济法的中心内容。在整个经济立法中,关于企业的立法无论在数量还是重要性上,都占据十分突出的地位,围绕“让利、放权、承包制、租赁制”展开立法。
3、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答:(一)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多元化。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是应运而生。人类自原始社会后期开始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至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形成和发达起来,并逐渐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进一步确立和巩固这种地位,社会经济形态由自然经济社会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经济当其发达并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后,又被称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或主要是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①市场障碍;②市场推利性;③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由于市场存在三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实行某种国家调节。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同时需要并存两种调节机制,社会经济中有着“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这两只“手”在同时运行,经济的全球化,需要全球性的调节机制,即国际性调节机制,这样一来,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便又由二元化变为三元化;(二)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即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 ,又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介入经济后便需要针对市场的那些缺陷采取行动。为此,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包括下列三种:①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证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②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节方式;③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
(三)法律体系的演变规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生和发达,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经济法体系也就包含于到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①为规范和保
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竞争法等,这些法律可统称为市场障碍排除法。②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国家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及其他有关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法律。③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引导,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法。
(四)经济法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总之,自19世纪来以后,社会更加发达和融为一体,社会公共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同社会各界,各个体利益直接相关,这迫使人们对于传统的民商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发生动摇,也对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立法的自由主义倾向和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发生了动摇。19世纪中期,思想理论界出现两种思潮:一是改良主义;二是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革命理论,这两种思想理论后来都对社会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仅就法律领域而言,从19世纪末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统统修订或重新制定各种有关法律。
4、论述我国国有有资产管理体制?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一直实行的是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惟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职能的所谓的“多龙治水”的办法。国有资产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是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效益不高乃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因为:一,从产权关系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政资不能真正分开,政企就无法分开,造成产权关系不明确。二,从企业发展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对企业发展不利,即容易打击地方积极性。三,从国有资产分布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容易造成投资分散。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分离,国有资产由多个部门分兵把口分别行使国家所有权。依据党的十六大方针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含义,是国家所有权行使机构对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集中统一、排他性的行使所有权。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能即是“老板”,又当“婆婆”。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源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四,尽快完善和普遍推行国有资产考核体系创新监督。五,抓紧制定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以及相应的操作规范,尽
快将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市场交易
三、案例题
1、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2、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少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用其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营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2所得税的税目有11个:(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在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前三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类适用比例税率。
4、实体法要素?
答:税法中的实体要
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方要包括:①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②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③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和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④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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