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纲要
一、经济法律关系
观点:指法律主体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
权益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指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益并担当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资格:(1)民事权益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益和担当民事
义务的资格;(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
事权益和担当民事义务,进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或消灭的资格。切合
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指经法定程序建立,推行独立核
算或估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
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部下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
2.客体: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所担当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或事物。
客体种类:有形物;非物质财产;经济行为;
3.内容:指经济主体享受的经济权益和担当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益: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据需要进行的经济活动时所
享有的保护、获得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
为的责任;
二、法人: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
担当民事责任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和社会集体法人四种。
法人建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需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三、经济法律事实:指全部能够惹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停止的客观现
象。
(1)经济法律事件: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惹起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更改和停止的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行为:指能够惹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消灭的人们的
存心识地活动。
四、法律行为: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因
素,建立、更改或停止权益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单方的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
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一定采纳必定的形式或许执行必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惹起权益和义务的建立、更改、停止的法律
效劳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
1.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
实;(3)不违犯法律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一定切合法律的规定
六、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短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建立、更改和停止权益
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劳的行为。
主要包含(1)无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可以独立实行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骗、威迫的手段或许乘虚而入,
是对方在违反其真切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歹意串联,伤害
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犯法律或许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6)违犯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除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因行为人自发的撤除行为而
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要误会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正的民
事行为。
八、代理权的获得:
(1)拜托代理:这是鉴于被代理人的拜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拜托能够
鉴于受权行为发生,也可依照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
(2)法定代理:这是鉴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往常适应于
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况。
(3)指定代理:这是鉴于人民法院或许相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
代理合用于被代理人既无拜托代理人又没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
代理人代理的状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好心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原由相信行为人
拥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依法律规定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担当该行为惹
起的法律结果。
九、一般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1.一般合伙公司:指由一般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依照《合
伙公司法》规定担当无穷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公司。
合伙人资格要求:(1)合伙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许其余组
织。除法律还有规定外,这些人构成不受限制;(2)合伙人为自然人
的,应该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得
成为一般合伙公司的合伙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
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2.有限合伙公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共同构成,一般合伙人
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合伙组织。
资格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限合伙企
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稳、社
会集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一般合伙人。
十、特别的一般合伙公司的特别性(责任分担形式)
(1)责任担当: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要
过错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该担当无穷责任或许无穷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要过错造成的合伙公司债务以及合伙公司的
其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要过错造成的合伙公司债
务,已合伙公司财产对外担当责任后,该合伙人应该依照合伙协议
的商定对合伙公司造成的损失担当补偿责任。
十一、合伙人责任担当:
一般合伙公司: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依法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法律还有规
定的除外。所谓无穷连带责任,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公司
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论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立的担当比比如
何,一个合伙人不可以清账对欠债务的,其余合伙人都有清账的责任。可是,
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公司的债务超出自己所应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余
合伙人追偿。二是无穷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单以自己投入合伙公司的
资本和合伙公司的其余资本对债权人担当清账责任,并且在不够清账时还要
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担当清账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责任
十二、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
1.一般合伙公司: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益。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样的权益。合伙公司的特之一就是合伙
经营,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同样享有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权
益。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合伙公司事务执行人则是
因其出资行为获得合伙人身份,并能够对外代表合伙公司。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督查权益。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益。查阅合伙公司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认识合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是合伙
人的一项重要权益。
⑤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除拜托执行事务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公司
事务时,合伙人能够对其余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合伙公司,所产生的花费和损失由
合伙公司担当。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从事
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该利润归合伙公司所有;给合伙公司或许
其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补偿责任。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与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的,该利润
归合伙公司所有;给合伙公司或许其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补偿
责任。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伤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
3.有限合伙公司:有
限合伙人的权益
(1)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能够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十三、新合伙人加入条件;
入伙,是指在合伙公司存续时期,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进而获得合
伙人资格。
1.一般合伙公司:(1)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还有商定外,应该经全体
合伙人赞同,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
该向新合伙人见告原合伙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有限合伙公司: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十四、观点和特以及建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建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的公司法人。
特:(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益
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
(2)有限责任公司具相关闭性。公司建即刻,股东人数有必定限制,公司不得向
社会公然召募股份、刊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股东
的出资转让须获得其余股东的赞同,其余股东有优先购置权;有限责任
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不必向社会公然
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条件
(1)股东切合法定人数;股东限制为50个以下,赞同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
人投资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国有财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建立国有独资
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建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缴足;此中,投资公司能够在5年内缴足。
2年内
(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钱币出资本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
说,非钱币出资的比率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股东共同拟订公司章程
(4)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一定具备公司章程。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署名、
盖印
(5)有公司名称、成立切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中注
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6)有公司住处;住处:公司以其主要做事机构所在地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所有资安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公司法人。
特:
十五、公司的组织构造: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益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
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
(2)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因为不设股东会,董事
会可履行部分股东会职权。
人员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出3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3)监事会:作为公司督查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建立股东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
人员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
数较少或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1~2名监事,不建立监
事会。
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合比率的公司员工代表,此中员工代表
的比率不得低于1/3,详细比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
余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多半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注意:股东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
按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准时间内一定召开的股东会
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暂时会议:是指在按期会议以外必需的时间,因为法定事由或许依据法定人
员、机构的建议召开的股东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
董事、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该在
2个月内召开暂时股东会
议。股东会决策
特别决策:改正公司章程、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公司归并、分立、
解散或许更改公司形式,一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一般决策:经列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
(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员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余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多半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不得超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合比率的公司员工代表,此中员工代表
的比率不得低于1/3,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能够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多半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招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可以执行职务或许不
执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招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可以执行职务或许不执行职务时,由多半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
招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4)注意: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暂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的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年会。例行重要事项。
暂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暂时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例定人数或许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填补的损失达实收股本总数1/3时;
③独自或许共计拥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④董事会以为必需时;1/3
⑤监事会建议召开时;1/3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
股东大会的决策:股东投票推行一股一票原则,
一般决策:列席会议的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特别决策:绝对多半为2/3以上
事项:①改正公司章程;
②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
②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许更改公司形式。
十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
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一样意分期缴付出资。
2股东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好投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
“法人独资
4.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审计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十六、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约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发盘、出盘、发价、出
价或报价等。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一定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内容详细确立。要约的内容一定拥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含主要
条款,如标的、数目、质量、价款或许酬劳、执行限期、地址和方式等。
(3)受要约人一旦许诺,要约人就受该要约拘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假如
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成功立。
2.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
许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1)许诺一定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许诺,代理人须有合法的拜
托手续。
(2)许诺一定向要约人作出。
(3)许诺的内容一定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许诺一定在有效期内作出。
许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许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纳的方式。
通知的方式,能够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
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商定,许诺也能够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经过实行
必定的行为或以其余方式作出。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许诺需要用特定的方式的,只需该方式不为法律所严禁
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行能,许诺人在作出许诺时,就一定切合要约人规
定的许诺方式。
十七、合同执行的规则
1.当事人就相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时的执行规则:
合同奏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酬劳、执行地址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许
约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增补,不可以完成增补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许
仍不可以确立的合用以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依照往常标准或许切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款或许酬劳不明确的,依照订立合同执行地的市场价钱执行;执行
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
(3)执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币的,在接受钱币一方所在地执行;交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执行;其余标的在执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执行
(4)执行限期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执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执
行,但应该给对方必需的准备时间。
(5)执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益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
(6)执行的花费不明确的,由执行义务一方负担。
2.执行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执行规则
(1)执行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商定的交托限期内,政府价风格
整时按交托时的价钱计算。
(2)逾期交托标的物的,遇价钱上升时,按原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依照
新价钱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遇价钱上升时,依照新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依照原
价钱执行。
3.波及第三人的合同执行
(1)向第三人执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两方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
人执行债务,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但债务人依照合同向第三人执行时,
应该通知第三人。当事人商定向第三人执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执行债务,
或许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应该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执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两方当事人商定债务由第
三人执行的合同。
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执行,不担当合同责任。
第三人赞同后又后悔的,或许债务人过后征询第三人建议,第三人不一样意愿债
权人执行,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担当;
第三人不执行的,债务人能够代第三人执行;
债务人不代为执行,应该补偿损失;
第三人瑕疵执行的,瑕疵责任由债务人担当。
十八、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两方经磋商一致而商定的,为
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举措。
(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执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
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商定执行债务或许担当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许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立财产的据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许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该债务人或许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物:供给担保的财产。
(3)质押:包含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权益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所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
当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许拍卖、变
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该债务人或许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质物:移交的动产
权益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能够
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
法能够质押的其余权益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4)留置:是依照《担保法》和其余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商定据有债
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执行限期执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必定数额的钱币,作为债权
的担保。
债务人执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许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执行债务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执行商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该以书面形式商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该商定交托定金的限期。
定金合同从实质交托定金之日起奏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十九、合同的效劳,即合同的法律效劳,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必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劳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除合同工、效劳待定四种状况。
二十、无效合同:是指不拥有法律拘束力和不发生执行效劳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国家不予认可和保护。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骗、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骗就是成心隐瞒真切状况或成心见告对方虚假的状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
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伤害或许以直
接伤害相威迫,使对方当事人惧怕而与之签署合同。
(2)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串联的合同,就是合同的两方当事人相互勾通,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
的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
律或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因此又称为假装合同。
(4)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
廿一、仲裁:
1.观点:仲裁,也称公断,是指两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
请第三者对争议的事实从中调停,并由第三者作出对两方当事人都拥有拘束
力的判决。这类解决争议的方式就称为仲裁,它是解决民事经济纠葛的重要
方式。
2.主要原则:(1)自发原则;(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
仲裁独立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第一应该提交仲裁
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切合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详细的仲裁恳乞降事实、原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构成
仲裁庭能够由3名仲减员或许1名仲减员构成。由3名仲减员构成的,设首席
仲减员。
a.合议仲裁庭
由3名仲减员构成合议仲裁庭的程序是:两方当事人应该各自选定或许各自拜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减员,第3名仲减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许
共同拜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减员由第3名仲减员担当。假如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指定仲减员,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b.独任仲裁庭
假如是独任仲裁庭,则由两方当事人在仲减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许拜托仲裁
机构指定1名仲减员为独任仲减员,独自审理。
当事人商定由1名仲减员成立仲裁庭的,应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许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减员。
仲裁庭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该将仲裁庭的构成状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减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表露并恳求回避,当事人
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许当事人、代理人的近家属;②
与本案有益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余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
裁的;④擅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许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c.开庭和判决
(1)开庭:仲裁案件应该开庭审理,但经两方当事人申请或赞同,能够依据
仲裁申请书、辩论书以及其余资料书面审理,作出判决。仲裁开庭审理案
件,不公然进行,假如两方当事人协议公然的,能够公然进行,但波及国家
奥密的除外
(2)和解与调停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完成和解协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庭依据
和解协议作出判决书,也能够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完成和解协议,撤回仲
裁申请后后悔的,能够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仲裁范围:依据《仲裁法》规定,同样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葛和其余财产权益纠葛,能够仲裁。
以下纠葛不可以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葛;②依法应该由行
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争议。
廿二、民事诉讼:
1.观点: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两方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审理
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确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用
来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该法还有规定
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要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c.确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要涉外案件,主假如指案情较复杂,影响面大,波及当事人重要经济利益
的拥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主假如指案件自己波及面或办理结果产生的影
响可能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产生影响的案件。
确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比方专利纠葛案件;海事和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特意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b.以为应该由审理的案件。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依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立两级的不一样
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
许其余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
住处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以上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是一般地区管辖的原则,它只合用于一般性的诉
讼。为了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以下诉讼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着落不明或许宣布失散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修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管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以上一般地区管辖以外,还有特别地区管辖。特别地区管辖,是以惹起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更改、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关系为标准而确立的管
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地区管辖有以下几种状况:
a.因合同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处地或许合同执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合同的两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处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
署地、原告住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犯《民事诉讼法》
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c.因保险合同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处地或许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d.因单据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单据支付地或许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e.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结合运输合同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f.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g.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恳求伤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
许车辆、船舶最初抵达地、航空器最初下降地或许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h.因船舶碰撞或许其余海事伤害事故恳求伤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
撞船舶最初抵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许被告住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i因海难救援花费提起的诉讼,由救援地或许被救援船舶最初抵达地人民法院管
辖。
j.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初抵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许航程停止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有以下状况:
a.因不动产纠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继承遗产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处地或许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
原则上讲,当对同一个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向哪个法院起
诉,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假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哪个法院最初
立案,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条原则常常做不到,相反会出
现以下不正常的现象: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要么都不立案,要么都抢着
要立案,于是发生管辖权争议。在这类状况下,就需要由上司法院将案件指定由
某一法院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往常有两种状况:一是因为特别原由,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履行管辖权,可由上司人民法院指定其余人民法院管辖;二
是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磋商不行时,由上司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
但要注意的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该
立刻停止实体审理,而后磋商解决争议,磋商不行报请共同上司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的,上司法院应该在收到下级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可以拒绝或再行移送。假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上司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廿三、民事诉讼基本程序: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推行两审终审制。就是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由上司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审,即第二审。
(一)第一审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有一般程序、简略程
序和特别程序
1.第一审一般程序
(1)起诉和受理
原告起诉一定切合法定的四项条件: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
织;b.有明确的被告;
c.有详细的诉讼恳乞降事实、原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前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包办案件的审讯人员要做好必需的准备工作,包含依法构成合议
庭,合议庭构成人员确立后,应该在3日内见告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
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辩论状。被
告提出辩论状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辩论状副本送到原告。被
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调停
调停是民事纠葛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民事审讯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
在开庭审理前要对当事人进行一次调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作出判决以前还要进
行一次调停。在案件受理后的各个阶段,不论是一审程序仍是二审程序、再审程
序,都能够合用调停,但调停一定是两方当事人完整自发的,人民法院不可以无原
则地进行调停,当事人完成的调停协议一定合法。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审讯人员在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
审理直至作出裁判的全过程。
开庭审理民事案件,除波及国家奥密、个人隐私或许法律还有规定的以外,应该
公然进行。但离婚案件、波及商业奥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能够不公
然审理。
(5)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义务争议依法作出的判断,它的形式是
判决书。判决是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讯权的标记,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劳,即拥
有强迫性。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过程中相关程序问题和其余一定实时解决的问题所作
的判断,它的形式是裁定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讲和驳回起诉的
裁定,赞同当事人上诉;其余裁定一经宣布或送到,立刻奏效。关于财产保全和
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能够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时期,不影响裁定的效劳,
不断止执行。
2.简略程序
简略程序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
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易易行的诉讼程序。简略程序的特:
(1)原告能够口头起诉;
(2)当事人两方能够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其派出的法庭恳求解决纠葛;
(3)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其派出的法庭能够立刻审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审理,并用
简易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被告独任审讯,即由一名审讯员独自审讯。
按简略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不是简单的案件,能够改用第一审一般
程序。起诉时被告着落不明的案件,不得运用简略程序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
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廿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益人在法按时期不提起诉讼,恳求保护他的民事权益,法
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也就是指权益人向法院恳求保护
其民事权益的法准时间。
2.我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一般:为2年,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的诉讼时效时期为1年:
a.身体遇到伤害要求补偿的:
b.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c.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
d.存放财物被丢掉或许损毁的
3.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时期的计算,从权益遇到伤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被伤害事
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起。
可是,从权益被伤害之日起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受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遇到伤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时期的限
制
4诉讼时效中断
含义: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时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许其
余阻碍不可以履行恳求权,诉讼时效暂停。
5.诉讼时效中断
(1)含义: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另一方
赞同执行义务,则诉讼时效停止。
(2)时效确认: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期从头计算。
廿五、事例剖析要点范围:
1.相关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担当;
2.合同的成立和担保;
3.公司的议事规则;
4.合伙人责任担当;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1:2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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