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
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
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
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
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
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
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
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
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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