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管理条件,通过主观判断来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 这是一个涉及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复杂而困难的理论问题。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利用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重要,最独特的部分。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是必要的权力。它可以使行政主体判断情况,灵活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行政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它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如果我们要发挥积极的一面,克制其消极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和监督模式是不可行的。只有将各种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控制和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1.2 研究意义
本文以“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及对策”作为研究主题,从“高铁霸座事件”热点事件出发,通过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全程回顾与分析,重点从立法方面、监管体系、执法水平、职责履行等方面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际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从现实方面看,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最后,完善权力监管体系,建立责任制度。从理论方面看,第一,丰富和完善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第二,为后续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对象。
1.2文献综述
1.2.1 本论文的概念论述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范围内的处理权。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权力,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
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一般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范围内,在各种可能的措施中作出选择的权力。它是现代行政权力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实体行政权力。
1.2.2 行政自由裁量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论述
王世娟(2016)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最活跃的部分,很容易被滥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立法、监督制约、文化传统和人的素质等方面存在缺陷。
马子琪(2015)认为通过行政立法,司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很有必要。有权力必有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切实规范权力的运用,做到权为民所用。在长期的法治实践过程中,人治高于法制现象经常出现,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现象也不少见
石潇潇(2016)认为伴随着我国经济起飞,人们法治理念的逐渐提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行政活动所需,因此,行政机关被赋予一定限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效率,合理地利用了行政资源。但权力膨胀到一定程度就会物极必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成为现实中凸显的一大法律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滋生了腐败,降低了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
1.2.3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论述
毛广玉(2017)认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郭斐(2016)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对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出了从加强立法控制、完善行政控制机制、加强司法控制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施,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多元化控制的构想。
冯海燕(2015)认为随着现代行政的快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容易被滥用的权力,如果行政主体控制不当,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降低政府的信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1.2.4 笔者的个人见
解
综上,当前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文献较多,研究理论比较成熟,研究成果颇丰。其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研究:首先,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肯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作用;其次,指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问题提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尽管如此,研究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上述文献研究都是以理论概述为主,即从宽泛的角度进行阐述,没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使得理论阐述过于空洞。因此,本文则针对研究中的不足,结合“高铁霸座事件”热点话题,通过对“高铁霸座事件”的研究分析,从法律制度、监管机制、执法水平和职责履行方面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一种原始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基础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对于论文写作还是其它学术研究都有着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因为个人的知识面毕竟有限,对于事物的分析难免会有局限性,文献资料是前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理论研究,能够有效的弥补个人研究的局限性,从而增添相关研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个案研究法: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加形象生动和具有说服力,从而选取与理论研究相关的具体事物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方法。通过个案的研究分析,可以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是某些现象进行描述和探索,对现存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进行考证、检验、发展以及修改等,从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促进研究由浅层次向深层次发展。
1.3.2 研究内容
本文以“从高铁霸座事件看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作为研究主题,文中的研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交代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总结国内外研究观点,阐述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二部分,理论概述,简单介绍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
第三部分,负面效应和必要性分析,分别论述了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负面效应和必要性。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对高铁霸座事件进行简要介绍,对处罚结果和社会影响进行阐述。
第五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高铁霸座事件分析,指出事件中行政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部分,提出对策,针对行政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七部分,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概括。
2 概述t
2.1 行政执法
2.1.1 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特定事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为保障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条约中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以及具体人员和具体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
2.1.2 行政执法的特征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2.1.3 行政执法的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
2.1.4 行政执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具有约束力的执法和自由裁量执法,基于权力的执法和基于申请的执法,强制执法和非执法 强制执法。从制度结构的角度看,行政执法主要可分为:政府执法,政府部门执法,法律授权社会组织,执法部门和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执法。
2.2 自由裁量权
2.2.1 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判断本机关的行为状况,选择本机关的行为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理性,当法律事实的要素被确定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前进,行为选择的过程。
2.2.2 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容
自由裁量权一词是进口产品,在西方有许多含义。英国学者帕特农(R. Patenton)归结为以下六种:
(1)它指的是一种精神品质,一种审慎而深思熟虑的态度,没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2)这意味着法官不是基于僵化的法律规则(如果条件A得到满足,法律)官员必须做出决定的问题,但他们有权选择。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做出决定(如果满足条件甲,法官可以做出决定乙)。
(3)当一个严格规则的所有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法官必须有意识地以特定的方式行事,但该规则包含一个标准,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出个人判断。
(4)法官在决定下列初步事实问题时的判决权:儿童是否能够举证证据?证人是否对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持怀疑态度?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适合作证?证人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提供证据?
(5)提到法官管辖权的终局性,即他的决定不得上诉。
(6)英国法律哲学家认为,由于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立法者立法目的的模糊性、对事实的相对忽视以及案件制度的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适用任何规则。
2.2.3 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征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力。合理、合理的使用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护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
(1)权力行使方式的选择性,即权力的行使不受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具有相对一般性和原则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这项权力,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权力行使期限不确定,即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在特定时间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3)权力运用的种类和范围的灵活性较大,即税法规定了一定范围的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行权上的差异,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决定。对具体事项进行适当处理。
(4)很难确定行使权力的标准,即税法没有规定、具体说明和具体说明税务机关使用权力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使用了一些模糊的词语,并且缺乏标准的法律条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权力的使用标准。
2.2.4 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选择其行为的过程。由于税收管理专业化、技术化程度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国家赋予税务机关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
(1)权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
(2)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选择。
(3)权力适用标准的自由决定。
(4)权力适用幅度的自由确定。
(5)权力行使时限的选择。
2.2.5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自由裁量权是与行政行为相结合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机关的处置权。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任何行政部门都可以这样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部分地区有制定相应规范的自由裁量权,但大多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而广州市的法规则是以秩序的形式,规范所有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州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中,必须对这一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各种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公布实施情况。
2.3 行政自由裁量权
2.3.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定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精神,根据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自主选择,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增加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加强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重视。
2.3.2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
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
刑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自由选择处罚范围和处罚种类。
行为方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
在时限方面,如果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7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7天内自行决定。通知的具体日期,表明行政机关有选择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
3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负面效应和必要性
3.1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负面效应
3.1.1 合法利益受损
行政机关手中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如果这种手段被非法使用,将对行政机关的相对利益造成损害。由于其中一个行政对应方没有抵制能力,法律一般不允许抵制附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这种非法破坏很容易成为现实。例如,这种破坏的力量和后果将超过普通公民的非法行为。例如,社会经济生活中任意摊派和收费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滥用行政征用权的结果。
3.1.2 扰乱社会秩序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任意处理行政处罚不公平、权重过大、具体行政行为不一致、不同情况下待遇相同、同一情况下待遇不同等问题。这些情况很容易引起众的怀疑,导致人们对政府产生信任和对抗的危机。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会增加违法行为的数量,影响稳定。 要补充的一点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倡导计划思维的国家,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权利的授予,而是基于其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能力,或者称之为主动权,而是行政吞并了法律,行政权靠自己的力量不需要外部的价值措施和制度来衡量。重新审视和规范自己,这一观念一直难以维持社会多样性发展的需要秩序,是社会秩序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
3.1.3 存在特权思想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是主观的,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的规定越广泛,一些行政人员就越能感受到他们手中的权力。在一些不健康因素的诱惑下,他们把公共权力作为私人权力运作,任意、任意、任意地行动。执法偏离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轨道,为所欲为。
3.1.4 滋生腐败行为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意权力和绝对权力导致腐败,当前的腐败现象无法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因为某些自由裁量权只被某些行业、机构和部门垄断。和一些公务员通过他们所享有的优势。以看似合法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违法的。投机钻探,甚至是个人不分法律、不分犯罪地追求物质利益,导致了腐败的政治风气,
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因此,腐败的严重后果,一种社会癌症,足以警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险。
3.2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2.1 建立健全行政法治体系的需要
任何权力都需要有序地进行。它应该在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进行。自由裁量权也是实现行政法治内容的要素之一。我国的法治概念仍处于上升趋势。法治概念的形成和发展趋于缓慢。在伟大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习惯依赖于人为的调节和干预。因此,行政权力的管理尤为突出。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的灵活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使用得当,只需一半的努力就能达到两倍的效果。如果使用不当,将成为腐败的温床,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的主题,从明确的角度反映了自由裁量权控制的重要性。
3.2.2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行为很可能成为执法人员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之一。谨慎带来的好处也值得我们注意。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行政执法往往缺乏依据,或者不能根据法律的范围作出准确的判断。为确保本案执法公正公正,结合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定义和道德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合理合法的决策,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角,使现有法律不涉及完美部分得到适当补充,减少不公正和虚假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使法律管辖人,而不是人,受法律约束。
3.2.3 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需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社会生产活动需要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来解决不同领域的矛盾和纠纷。执法专业化和行政事务量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效率的要求。如果我们不同时区分和实施特定领域和专业领域。人们充分利用它,行政执法过程始终坚持寻法律文件,重新界定现有法语的含义,这必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和行政结果偏差。运用自由裁量权往往伴随着职业问题的出现。法官和律师不能成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法律不能涵盖专业问题的所有方面。此时,自由裁量权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来参考和作出适当的决定,这无形地增加了行政程序的负担,增加了各行各业人员的分配和管理。管理压力对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3.2.4 行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客观行政效率
当代行政法
治的发展趋势不再局限于管理行政。政府在政治斗争中牢牢掌握行政权力作为有力工具的时代已经逐渐消失。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生产形势和生产领域的多样化,行政事务变得复杂和复杂,管理行政正缓慢地向服务型行政转变。不是压制对控制需求的抵制。
4 高铁霸座事件回顾
4.1 高铁霸座事件介绍
高铁“霸座”事件是指2018年8月21日当事男子孙赫霸占某女乘客高铁列车座位的事件。该事件发生于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孙赫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
4.2 行政相对人处罚结果
2018年8月22日晚,当事男子孙赫回应:称自己当时态度不太好,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2018年8月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表示,孙某被处治安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4.3 社会影响分析
高铁霸权事件发生后,高铁霸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9月19日,在从永州开往深圳的G6078列车上,女乘客周某担心霸权问题。女乘客的座位在过道上,但占了靠窗的座位。在被占领乘客投诉后,列车工作人员毫无结果地说服了霸主乘客。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周某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200元,并被铁道部限制在180天内购买火车票和坐火车票。此外,也有一些由列车工作人员调解的霸王事件,霸王乘客道歉,霸王乘客补票,或者被霸王乘客忽略。当乘客的座位分开安排时,他们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3日14时9分,从包头到大连的K56火车开始在苏家屯站开车,霸王也发生了。面对霸主刘某的不合理行为,警方多次通知他,他的行为扰乱了火车秩序,涉嫌违反公安管理和处罚法律,多次警告他,要求刘某放弃他 座位被刘某拒绝和滥用。为了维持火车的正常秩序,警方及其周围的乘客在多次未发出警告后,以武力将其带离现场,并提出相关法律文件并交给大石桥派出所,车站进行处理。刘谋到达警察局后,承认了霸权行为。大连市铁路公安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这也是第一位因占据火车座位而被铁路公安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
5 高铁霸座事件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5.1 法律规章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很多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但大
多数规范过于宽泛,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和范围不够详细。有些法律法规只规定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处罚类型,法律规定的灵活性较大,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解释,如果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的行政机关在听证会开始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只要它在七天前符合听证会的要求 并且在哪一天没有详细说明通知。
5.2 权利监管机制明显滞后
我国的监督机制存在滞后现象。从人大监督上看,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它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根据权力授予和权力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它理所当然地负有对国务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全面监督的职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原因,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停留在事后汇报、开会期间询问等方式上,人大对行政权(包括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5.3 执法人员素质层次不齐
如何使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的素质。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多的执法人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 他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相对肤浅。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的确定经常导致由于个人能力和水平的限制而产生的偏差。
5.4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期限要求:一种是行政许可法,另一种是行政保护法。对于这两种行为,法律、法规的期限规定是明确和模糊的,但在任何情况下,行政主体都有权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自行决定。根据行政管理效率原则,行政主体有权自由决定何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是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违反效率原则或某些不正当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这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6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措施
6.1 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立法,首先要在立法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进行科学论证,而不是轻易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其次,要提高立法技术和水平,完善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根本上讲,坚决运用过度灵活的规定和模糊的概念,整合和澄清。三是加强立法解释。由法定机构统一解释,克服多头解释、任意解释现象。四是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它对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6.2
积极构建权利监管体系
应加强外部监督:首先,应加强对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不仅可以直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还可以对行政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新监督。第二,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国家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犯罪行为;第三,媒体。实物监督应当明确记者的义务和责任,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依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四,众监督在有效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行使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众监督是公众参与政治、反对政治、反对权力的权利斗争。
6.3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适应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有一个占据一方并自尊的想法。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坚决动员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诚信和效率,
6.4 建立行政责任追责制度
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人来说,只有严格的问责制度,让他们不敢或害怕滥用自由裁量权,离开负责任的行政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就失去了判断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意义。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制,它将得以形成。为促进权力的更好运用,已确立的法定规则可以采取首长负责制、公务员强制责任制等形式。
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当务之急。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最广泛、最常用的权力。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的权力将继续扩大。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背景下,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我们必须依法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我国的法律。行政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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