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
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
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1.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
(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
2.事件
(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
(2)社会事件:战罢乱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
(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
(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
(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
(4)效力:负(债租)、处(物)
(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
(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
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
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
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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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
(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
4.1四种情形
(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
(2)胁迫:类比刑法中“”
(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
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
(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
(2)性质:形成权
(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
(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
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4.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有效:除斥期间未行权;弃权;(可追究违约责任,即履行利益损失)。
(2)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损失)。注意未撤销前有效。
三、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效注)
(1)含义:意思表示中附条件,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决、表
(3)种类:延、解、积、消
(4)效力: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前视为成立但未生效,后,生效,履行;附解除条件
的,条件成就前有效,后失效,不再履行。(为个人利益阻——成;促——不成)
(5)注意:附条件影响效力;附义务不影响效力。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区)
(1)含义:意思表示中附期限,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3)种类:始、终
(4)区别: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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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代理制度
序言:代理制度框架图
一、代理的基本原理
1.代理适用范围和特征
(1)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授权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
授、遗、婚、收、面、记)
(2)特征:(三权名独善亲)
①三方(区别于居间);
②权限内(违反可能构成无、表);
③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区别于行纪合同、间接代理);
④代理人独立表意(区别于传达);
⑤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区别于代表);
⑥善意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自、双、恶)
⑦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于复代理)
2.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权行为(内外有别)
(1)性质:基(内)——双方(委托、劳动);代(外)——单方;
(2)效果:基——只约束合同双方;代——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3)关系: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未必要
(4)注意: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可能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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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代理(含特产责)
1.含义:未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
2.特征:①代理人自己名义选认;②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④法律
效果本人承担
3.产生:①本人授权或同意;②事后本人追认;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4.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务代理(含特责)(内外有别)
1.含义
2.特征:①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②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
人员;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责任承担:①外部: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对
法人或非法人组之发生效力;②内部: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判断
无权代理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有效合同效力效力待定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
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
法律效果
对人自涉风险的,与代理人按各自过
错承担责任
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
注意:以下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1.伪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善意公章、合同、委托书,假冒名义2.被代理
民事权利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人的公章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关
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系已经终止,且已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
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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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诉讼时效
序言:时效制度体系框架图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性质:效力强制、法定、预先放弃无效
(2)适用范围:①原则:请求权(债);②例外:存券资国命;
(3)注意: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
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赡、扶;④其他法定情形
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
2.1学说:抗辩权发生说
2.2内容:
(1)起诉: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
(3)抗辩期限:原则一审期间;例外二审期间(新证据)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①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
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②时效届满,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非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3年,如借款合同、环境污染、油污损害
(2)特殊:4年,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2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但不可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的起算
4.1原则:自权利人知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2例外:
(1)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
行,自表示当日起算;
②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③约定多个履行期的(即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2)侵权之债:
①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②当时未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3.注意
(1)无、限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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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
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限民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两丧;③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控制;⑤其他
(3)效力:继续计算
2.中断
(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
(2)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④其他
(3)效力:重新计算
3.注意:诉讼时效开始前和届满后均无中止、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中断的五种特殊情形:
①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明确放弃除外;
②连带债权“一人而及于全体”,仅适用于共同侵权;
③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双断”;
④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⑤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自己的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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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的含义、客体和效力
1.含义: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折中说);
2.客体:(1)内容:以特定化的的独立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抵押)
(2)物的分类:
①动产vs不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定着物,即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林木};不动产物权
变动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
②原物vs孳息:
3.效力
(1)追及:物权成立后,不论辗转何人,均可追及,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发现便可取回
(例外: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2)排他: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或两个冲突的他物权;
(3)优先:
①对外:物权>债权
(例外:预告登记;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
②对内:动产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原则
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二、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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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
(1)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
除此等妨害;
(2)特征:①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可能)受妨害不享有此权利;
②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仅物权人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
(3)种类: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4)行权: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5)注意: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抵触的范围内,可以
适用债权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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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
核心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一、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1.一般物权变动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生效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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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3)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异议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借名买房
②预告登记制度★★
(4)动产交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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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重点掌握:继承或受遗赠
3.特殊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买方一个,卖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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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物权变动之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5.特殊物权变动之先占制度
(1)含义: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①占有行为+自主占有意思;②无主动产;③不违法(国家的、禁止的均不
能先占)
(3)性质:事实行为
6.特殊物权变动之添附制度
(1)含义:原属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成一新物
(2)种类:
①附合:动+不动→归不动;动+动→能区分主从的,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②混合:动+动→能区分主从,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③加工:劳力+他人动产→原则归材料人,加工物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3)注意:添附制度为了减少纠纷。
二、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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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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