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民法精简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5: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

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

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1.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

(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

2.事件

(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

(2)社会事件:战罢乱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

(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

(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

(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

(4)效力:负(债租)、处(物)

(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

(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

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

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

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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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

(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

4.1四种情形

(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

(2)胁迫:类比刑法中“”

(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

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

(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

(2)性质:形成权

(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

(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

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4.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有效:除斥期间未行权;弃权;(可追究违约责任,即履行利益损失)。

(2)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损失)。注意未撤销前有效。

三、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效注)

(1)含义:意思表示中附条件,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决、表

(3)种类:延、解、积、消

(4)效力: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前视为成立但未生效,后,生效,履行;附解除条件

的,条件成就前有效,后失效,不再履行。(为个人利益阻——成;促——不成)

(5)注意:附条件影响效力;附义务不影响效力。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区)

(1)含义:意思表示中附期限,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3)种类:始、终

(4)区别: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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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代理制度

序言:代理制度框架图

一、代理的基本原理

1.代理适用范围和特征

(1)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授权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

授、遗、婚、收、面、记)

(2)特征:(三权名独善亲)

①三方(区别于居间);

②权限内(违反可能构成无、表);

③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区别于行纪合同、间接代理);

④代理人独立表意(区别于传达);

⑤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区别于代表);

⑥善意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自、双、恶)

⑦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于复代理)

2.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权行为(内外有别)

(1)性质:基(内)——双方(委托、劳动);代(外)——单方;

(2)效果:基——只约束合同双方;代——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3)关系: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未必要

(4)注意: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可能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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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代理(含特产责)

1.含义:未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

2.特征:①代理人自己名义选认;②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④法律

效果本人承担

3.产生:①本人授权或同意;②事后本人追认;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4.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务代理(含特责)(内外有别)

1.含义

2.特征:①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②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

人员;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责任承担:①外部: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对

法人或非法人组之发生效力;②内部: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判断

无权代理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有效合同效力效力待定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

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

法律效果

对人自涉风险的,与代理人按各自过

错承担责任

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

注意:以下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1.伪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善意公章、合同、委托书,假冒名义2.被代理

民事权利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人的公章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关

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系已经终止,且已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

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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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诉讼时效

序言:时效制度体系框架图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性质:效力强制、法定、预先放弃无效

(2)适用范围:①原则:请求权(债);②例外:存券资国命;

(3)注意: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

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赡、扶;④其他法定情形

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

2.1学说:抗辩权发生说

2.2内容:

(1)起诉: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

(3)抗辩期限:原则一审期间;例外二审期间(新证据)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①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

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②时效届满,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非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3年,如借款合同、环境污染、油污损害

(2)特殊:4年,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2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但不可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的起算

4.1原则:自权利人知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2例外:

(1)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

行,自表示当日起算;

②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③约定多个履行期的(即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2)侵权之债:

①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②当时未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3.注意

(1)无、限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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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

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限民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两丧;③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控制;⑤其他

(3)效力:继续计算

2.中断

(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

(2)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④其他

(3)效力:重新计算

3.注意:诉讼时效开始前和届满后均无中止、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中断的五种特殊情形:

①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明确放弃除外;

②连带债权“一人而及于全体”,仅适用于共同侵权;

③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双断”;

④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⑤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自己的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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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的含义、客体和效力

1.含义: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折中说);

2.客体:(1)内容:以特定化的的独立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抵押)

(2)物的分类:

①动产vs不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定着物,即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林木};不动产物权

变动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

②原物vs孳息:

3.效力

(1)追及:物权成立后,不论辗转何人,均可追及,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发现便可取回

(例外: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2)排他: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或两个冲突的他物权;

(3)优先:

①对外:物权>债权

(例外:预告登记;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

②对内:动产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原则

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二、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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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

(1)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

除此等妨害;

(2)特征:①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可能)受妨害不享有此权利;

②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仅物权人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

(3)种类: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4)行权: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5)注意: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抵触的范围内,可以

适用债权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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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

核心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一、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1.一般物权变动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生效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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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3)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异议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借名买房

②预告登记制度★★

(4)动产交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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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重点掌握:继承或受遗赠

3.特殊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买方一个,卖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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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物权变动之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5.特殊物权变动之先占制度

(1)含义: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①占有行为+自主占有意思;②无主动产;③不违法(国家的、禁止的均不

能先占)

(3)性质:事实行为

6.特殊物权变动之添附制度

(1)含义:原属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成一新物

(2)种类:

①附合:动+不动→归不动;动+动→能区分主从的,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②混合:动+动→能区分主从,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③加工:劳力+他人动产→原则归材料人,加工物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3)注意:添附制度为了减少纠纷。

二、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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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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