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精选范文【三篇】

更新时间:2025-01-13 17:07: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土地利用分类)

开题报告精选范文【三篇】

篇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

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

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

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

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

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因为中国

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注重的

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

没有得到充足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

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

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

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

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

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当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

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

能适合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

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

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

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作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

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

脱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

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

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使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

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所以,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

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

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

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

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

广泛收集了一些相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

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

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

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

特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

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

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

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

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

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作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

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

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水平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来说,

当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

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当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相关制度法学

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

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

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因为本人水平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

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相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

研究者较少。作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

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

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

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

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

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相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

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

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个意

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

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

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

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

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

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水平。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实行过全面的阐述

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

的理解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

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

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

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

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

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

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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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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