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付希业,每年为大批企业举办合同培训课程,为
让更多非法律读者学习合同法律知识,付律师历经8个多月,汇集18万字的讲稿,定名
《合同讲义》,即将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摘录部分内容供读者试读。
第三讲法律事实
在法律书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胜
于雄辩”或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里可见“事实”的重要性。
那什么是事实呢?
事实,乂称真相,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法律事实中的事实并
非如此。
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通过特定法律程序和规则认定的事实,并非实际发生过的
客观的自然状态下的事实。这就好比称重,通过一部能反映体重的电子秤(相当于特定
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一称,指针指向89KGo89KG就是测得的体重,而这个结果可能与
你的客观真实体重有出入,但也只能这样,因为事实上没有更好的办法比这种方式更真
实的反映一个人的体重。
那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认定事实呢?因为事实需要认定时,往往是双方发生争议,对
事实有所分歧,提交笫三方(法院)来作出评判。而法官是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通
过证据材料的分析、判断,对过去已经发生或还未发生的、自己未亲眼所见的事实作出
认定。
在这种1W况下,法律只能让法官基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法律事实作出认定,而
不能强
求其必须查清事实真相。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逼近客观事实或事实真相,
而不能到达客观事实。有些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只要具有最大的可能性就行,而不需要
无限逼近客观事实。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看似相同的案子,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判决的原因。因为不同
法院的法官会有不同的阅历、经验、知识,导致对事实有不同的认识。而多数情况下,这
与法官枉法裁判或故意错判无关。
正如前面提到的称体重的例子,再精密的电子秤称得的体重数据,只能无限逼近真
实体重,而不可能与真实体重不差毫厘,因为电子秤本身的误差不可避免。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民事证据中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法律事实认定标准。就是说,
只要某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可能性或者概率较大,就支持持有该证据的一方。甚至在有些
案件中,无法以事实的可能性或概率的标准来认定事实,就只能比较原被告的证据,哪
个证据的可能性大,就支持谁。用法律语言,就已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示例如下,道旗公司因三明公司拖欠货款165万元而诉至法院。三明公司提交一份
双方盖章落款为2011年3月12日的协议,载明因产品质量问题,道旗公司同意赔偿被告
120万元,赔偿金从货款中扣除。
道旗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理由是公司公章是2011年6月15日刻制的,合同签订时
不可能加盖,所以,协议并未生效。
三明公司反驳道:该协议起草时确实未加盖道旗公司公章,是山业务员张翰带回公
司加盖,接下来3个多月,经多次催促,道旗公司才加盖公章交还三明公司。
法院认为,道旗公司承认协议中公章的真实性,只是对公章加盖时间提出异议,而
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加盖印章,且加盖公章也并非双方意思表示
的必要因素。现实生活中不乏当事人先打印合同文本,后加盖公章的情形。
山此可见,三明公司提交的协议成立的可能性要明显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该
证据具有盖然性优势。也就是说,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双方已达成合意,即从货款
中扣除120万元作为赔偿金。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已经明口了法律事实的一些基本道理。但这还远远不够,最重
要的是,我们要从法律事实认定的道理中得到合同签订的启发,即合同条款一定要清晰、
全面。为什么?
综上,法官认定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合同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合同条款残
缺、不明,那对事实的认定就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为了更好理解法律对事实的认定,我们还是讲讲辛普森杀妻案吧。
笔者记得大二上学期,国庆节前后,正值辛普森案件的宣判时刻。中央电台的解
说员介绍这次宣判时用了一个词,叫'‘美国时间定格”,具体场面是这样的:美国总统
克林顿推开了军机国务,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
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大约有一半美国人收
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这就是牵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当时
的宣判现场。
笔者和其他同学也非常好奇,一起杀人案为何能吸引全世界的眼球?是因为犯罪嫌
疑人辛普森的明星身份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后来才知道,以上都不是,主要是因为案件
的戏剧性和对事实的认识,颠覆了人们对法律事实的传统认知。仅仅是因为警方的儿个重
大失误导致所谓的“有力证据”的失效,眼睁睁看着辛普森逍遥法外。
当法庭宣布辛普森无罪时,亲者痛,仇者快的场面出现了。辛普森的黑人伙伴们欢
呼雀跃,死者亲人却顿足捶胸,嚎啕大哭。美国老白姓彻底崩溃了,辛普森杀害妻子流出
的鲜血连上帝都看到了,但法律没看见。
辛普森前妻口人尼科尔和男侍者罗纳德被杀,辛普森外出时间跟谋杀案发生时间
吻合,
辛普森的车、车道以及衣服上、手套上都有着死者的血迹,就等辛普森认罪伏法
了。
如果辛普森对此也供认不讳,这个案子就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或者因为辛普森
的名人效应,是一起引人关注的杀人案而已,但问题恰恰出在辛普森没有供认。
很多可能性不能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辛普森无罪。这就是刑事
上认定法律事实的规则,这就是本案的法律事实。
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轩然大波,主要是因为很多美国人都坚信辛普森是“真正”
的凶手,而且辛普森本人在《假如我做了》一书中也承认杀人的“事实”,但陪审团却
仍然认定辛普森没有杀人。
当然,或许辛普森真的没有杀人。但本案的事实就是一个扑朔迷离的局,只有辛普
森本人知道。有意思的是,同一事件的审判,用了绝大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却在民
事诉讼中作出截然不同的事实认定。
在刑事审判结束4个月后,受害者的父母以非正常死亡为山起诉辛普森,在此次
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
但最终民事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
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
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同一事实,会有不同的认定,主要原因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了不同的事实认
定规则和标准。这个案例也再次证明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存在巨大差异的。
讲到这里,我们再来讲讲法律事实中有意思的两个惜况,事实自认和推定。
事实自认,就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承认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
实。比如:张三称其借给李四3万元,而客观事实是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但如李四对此
认可,那通常法院就可认定“张三借给李四3万元”的事实。
事实推定,就是先推定一个事实,除非有证据推翻它,否则被推定事实成立,这常
在举证倒置的案子中运用。如: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推定产品致人损
害的事实成立,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是其他原因造成。
比如说,微波炉爆炸伤到王五,法律就推定是产品缺陷造成的,厂家就应该赔偿王
五损失,除非厂家证明微波炉爆炸是王五故意造成或使用不当造成的。
这两种惜况都反映出,法律事实只是对客观事实处理的法律手段,并非以探求事
实本源作为终极LI标。服从和接受一种法律规范或者是非的衡量标准,可避免人们对
于是非标准的模糊或混乱,引发对于社会价值的怀疑,而这种情况下的危害性远远超过
个案当中追求的正义。有些人可能确实被“僵硬”的法律规范冤枉了,但法律规范不可
能是万能的,只要更多人认可该规范,并有更多人享受到规范的"公正”就可以了。
在这里,讲讲中国合同的法律历程,以便掌握我国合同的原则和文化,在签订合同
时或产生争议时,对法律的后果会有一定的预判,可能这种预判与法律规定大差不差。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诞生而诞生的,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
展而发展的。毋庸置疑,合同是市场交易的产物。
原始社会中,人类在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境况下,不可能有商品的交易,更不会研究
什么合同。待人类社会解决温饱问题后,有了剩余产品的交换,就需要有一定的规
则,而山像国家这样的社会共同体利用一定的权力来维系这种规则的,就是最早的合同
法。
当然,奴隶社会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专属性,比如奴隶主和自山民通过
家长才能订立合同。除此之外,奴隶只能作为被处分的标的物而非交易主体进入市场,
因为那个时代,奴隶与牛马、工具无异。而且,交易的形式要求较多,物质匮乏时代,人
们对于交易安全尤其关注。你想,好不容易收获了点大米,自己还没尝过就被别人忽悠
走了,那多大的事,无异于夺人性命,自然不能乱了规矩。
所以,中国很多朝代都要求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涉嫌合同,那处罚就不
得了。超暴力超血腥,听起来令人发指。如债权人为多人时,允许他们将违约者砍切成
块。
再后来,进入近现代十七至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交易达到空前的自
III,市场异常繁荣。当然,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合同也进入一个鼎盛时期,这个时期奠定
了合同自由与合同神圣的合同法不可动摇的基石,契约至上,公权力儿乎不予干涉。
虽然十九世纪后期,世界各国都对合同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干涉,如通过诚实信用、
情势变更等原则对合同自山作一调整,但是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合同自由原则。
中国没有经历英美国家的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相反地,重农抑商的枷锁禁锢了
中国数千年。始从商軼变法时期,商人就不招人待见,商人亏本穷苦潦倒的,其妻儿老
小入官府为奴。
即便到了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空前活跃,国家财政收入也从商业税收中得到
了很大的补充。但那些不违祖训的世代皇帝们,认为商品交换不能够创造新的财富,对
商业发展并不采取鼓励政策,还经常以各种方式对商人进行盘剥,破坏了工商业的正当
经营,以至于才露尖尖角的资本主义萌芽都被抹杀了。
那个时代的商人都与奸、诈脱不了干系的,诗人白居易在《琵琶行》还以“商人重
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为琵琶女鸣不平。商人似乎皆是唯利是图,无情无义之人。
可以想象,在商人被压制的社会里,怎么可能会有公开、自曲、自愿的契约缔结,
当然,与此相关的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新中国刚成立,百业待兴,一切按照中央的计划在重建一个新国家,这一干就是四
十多年。一切都按汁划生产、供应,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资本主义歪风邪气,合同
也只能在国家特许管制环境中畸形存续,如:一九八四年实施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
例》(现已失效)规定,如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卖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
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
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
央财政。给国家企业供货违约的,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背负行政,哪还有平
等协商可讲?
换句话说,从我们的祖上开始,就注定骨子里多一些被管制和奴性的文化,少一些
契约自由的文化,自由平等地去缔结合约是多么艰难。契约自由文化的缺失,不仅仅制
约着贸易发展,也阻碍了人们之间对契约的充分尊重。前些年中国很多企业争先恐后争
取并引以为豪的'‘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牌,恰恰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岀人们对于合同
和诚信的无限渴望。
过去二十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轻则被废止,重则被认定无效的案例磬笔难书。
好在这些年,繁荣的市场经济让更多人认识到契约自山的重要性。
在众多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充分弊重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轻易再被认定无效。这一切会使更多当事人能够朴素地认为,自
己签订的合同终会被尊重,被遵守,一旦产生纠纷,能以此讨个公道。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0:3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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