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08-06-13【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孙道萃
【摘要】
日耳曼法是欧洲封建早期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约5—9世纪马尔克为
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大陆法系是包括欧洲大
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
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
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历史阶段、渊源、具体制度、价值追求等上不
同,但在与罗马法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暗含二者的共性。
【关键词】日耳曼法;大陆法系;差异;暗含
一、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沿革和概况
(一)日耳曼法的渊源和发展
1、日耳曼法的渊源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适用于日耳
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时期法历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对欧
洲封建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都有很法的影响。恩格斯在论及日耳曼法是指出日
耳曼法是古代马尔克法律,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
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大约在公约5—9世纪。从地域范围看,除了日耳曼人建
立的西欧国家外,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和大不列颠半岛以及裘特人建立的国家的
法律制度都属于日耳曼法范畴。因此,日耳曼法是公约5—9世纪马尔克为主要
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⑴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塔西陀记载了许多日耳曼
人的习惯,如血亲复仇、民众大会解决纠纷等。在建国后,其相应的习惯就慢
慢转变为法律。⑵从日耳曼国家的建立以及发展历史,可以揭示其法律发展的
脉络和规律。一般认为日耳曼法既表现了封建法律的特征,同时有深刻的保留
着氏族习惯的残余,但是也有很大的进步和发展。
2、日耳曼法的发展
日耳曼法不是固守于原有的氏族习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进
一步复杂,日耳曼法也在不断的发展,使自身适应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满足
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求。日耳曼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日耳曼法的成
文化或制定了蛮族法典,与罗马法并存下的渐变和日益丰富的王室法令。
进入王国时期后,各王国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和调整与被征服地的关系,
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其中以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为典型代表。中世纪
拘束力;(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
典形式,法律富含逻辑性和推理性,注重法律概念;(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
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
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
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
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5)从诉
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⑺大陆法系以其博大精深的法律内涵,严谨的法律概念,科学的推理和法律思
维,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独树一帜。
二、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和暗含
(一)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差异
1、历史阶段不同
第一、存在时期不同。日耳曼法是公约5—9世纪一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
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而大陆法系可以溯源罗马法时期,经
过教会法、商法之后,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
民法典》的问世,和日本明治维新后的继受和发展,至今仍蓬勃发展,是资产
阶级法律制度。
第二、适用地域不同。从地域范围看,除了日耳曼人建立的西欧国家外,
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和大不列颠半岛以及裘特人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日
耳曼法范畴。而大陆法系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
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
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发展命运不同。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帝国的崩溃,逐渐推出了历史
的舞台,虽然对英国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微不足道。至今已经没
有明确日耳曼法的踪迹,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哪怕有些痕迹。而大陆法系,
历史见证了其发展之路,不仅深刻的影响欧大陆、日本以及周边国家,而且奠
定了这些国家近现代法律体系、制度和框架。虽然经历了非法典化、宪法化、
联邦运动等,但并没有动摇其地位,让然一强大的生命了继续向前,进入了一
个崭新的时代。⑻
2、法律渊源不同
日耳曼法有着很多的习惯和道德因素,起源于氏族习惯,各部落的习惯成
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从其属人主义原则、蛮族法典的编撰等,都可以得到证明。
而大陆法系没有明显的习惯和道德因素,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严谨的法典编撰,
丰富的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法官的消极和程序特点看,都基本没有日耳曼法
的这些特点。③
3、具体制度不同
从比较法的方法论看,不同的国家、地区、法系,肯定存在具体的法律制
度而的区别,哪怕是同一国家,因为法律本身就是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的适应
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具体制度的区别就是非常的庞
杂、多样,难以用简单篇幅和语句来彻底的阐释。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些非
常醒目的制度区别,尤其二者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使得这一分界甚为明显。
从实体法看,大陆法系显然有着一个庞大、系统、科学的法律体系和法律
部门以及法律区域,而日耳曼法处于公元5—9世纪,难以媲美。从程序法看,
日耳曼法存在一些氏族残余和落后的制度,如决斗和主体的不平等、证据的运
用到呢个。而大陆法系则通过漫长的发展,建立了完整、科学的程序法、制度,
以职权主义为特点的程序模式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4、价值取向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具有判例的特点。而大陆法系以
法典化著称,逻辑性、体系性、抽象性的法典,基本上涵括了法律所需要调整
的社会关系。日耳曼法有着强烈的属人主义彩,体现了其狭隘的法律观和不
发达,大陆法系基本上没有类似的概念。大陆法系突出了法典的基础性作用,
相信逻辑严密的法典可以解决法律纠纷,忽视法官的造法机能突出法学家的作
用。⑼
(二)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暗含
1、二者与罗马法的关系
日耳曼法借助强大的帝国和王权,形成了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对罗马法产
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大陆法系和罗马法的姻缘关系,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
显著的特征,以至于大陆法系等同于罗马法系。其中,罗马法扮演的角是不
言而喻。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猜测,罗马法的桥梁纽带作用。
2、二者对英美法系的关系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都有一定的影响。(1)日耳曼法中的判例
对英国法的影响;(2)日耳曼人征服英伦岛后的普通法中借鉴了日耳曼法的制
度;(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和交汇中,法律移植不断的加强;(4)
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等被英美法系引用和借鉴。
3、其他
法律本来就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不能脱离历史和社会而独立的存在。
④法律具有深厚的文化氛围,法律的继承性和相互借鉴,伴随着法律的历史逻
辑演进和发展。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法系),其间的法
律共有精神、理念、价值不言而喻。比较法就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
的比较研究,但法律有着自己的领地和范畴,其可比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
三、结语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复杂而浩瀚的工程,简单的片
言只语最多是抛砖引玉。日耳曼法是特点历史时期存在的适用于特定区域的人
的法律,处于氏族和封建制度之间,日耳曼法或许更多的体系了夹杂和不明晰
的彩,自身难以系统化并广发的影响后世。而大陆法系则不同,从最久远的
罗马法开始,生生不息,极大的影响了世界的法律地图和格局。在近现代,大
陆法系不断的自我完善,兼容并蓄,与英美法系的融合成为一个突出的特征。
二者的比较或许是薄弱的,但给我的却很多。
(二)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暗含
1、二者与罗马法的关系
日耳曼法借助强大的帝国和王权,形成了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对罗马法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大
陆法系和罗马法的姻缘关系,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以至于大陆法系等同于罗马法系。其中,
罗马法扮演的角是不言而喻。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猜测,罗马法的桥梁纽带作用。
2、二者对英美法系的关系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都有一定的影响。(1)日耳曼法中的判例对英国法的影响;(2)日耳
曼人征服英伦岛后的普通法中借鉴了日耳曼法的制度;(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和交汇中,法律移
植不断的加强;(4)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等被英美法系引用和借鉴。
3、其他
法律本来就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不能脱离历史和社会而独立的存在。④法律具有深厚的文化氛围,
法律的继承性和相互借鉴,伴随着法律的历史逻辑演进和发展。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
(法系),其间的法律共有精神、理念、价值不言而喻。比较法就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
研究,但法律有着自己的领地和范畴,其可比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
三、结语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复杂而浩瀚的工程,简单的片言只语最多是抛砖引玉。日
耳曼法是特点历史时期存在的适用于特定区域的人的法律,处于氏族和封建制度之间,日耳曼法或许更多
的体系了夹杂和不明晰的彩,自身难以系统化并广发的影响后世。而大陆法系则不同,从最久远的罗马
法开始,生生不息,极大的影响了世界的法律地图和格局。在近现代,大陆法系不断的自我完善,兼容并
蓄,与英美法系的融合成为一个突出的特征。二者的比较或许是薄弱的,但给我的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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