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
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IUL-DQQTY-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广义的证据制度
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二)证据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
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所谓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
测。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
的因果关系。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
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所谓
合法性,又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其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二是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必
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
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
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
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
力,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
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力;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向他人收集证据
时,采用的方式、手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由此也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
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大小,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
心的判断。
二、证据分类的对比
分类
学理上
民事诉讼法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据
法律上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1.
刑事诉讼法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
据
3.控诉证据与辩护证
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等笔
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
类,总结差异如下:
(一)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存在很大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
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
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
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
独立地、直接地证明,而需要通过推论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
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这两个方面。
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遵循的规则上,二者也存在不同,
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需遵循: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
间接证据需具备一定的数量;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
不存在矛盾。而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为:1.据以定案的每一
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合法;2.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
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3.依
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并排除其
他可能性。
(二)法律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8种类型的证据,但是
这8种证据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中不完全一样,排序也不一样。其中,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
法特有的证据种类,而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陈述和勘验笔录。并
且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而刑事诉讼法将物
证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更重视人证。
三、证明的对比
(一)证明对象的对比
1.
2.
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
3.
4.
5.
免证事项1.
2.
3.
4.
5.
6.
7.
民事诉讼法
实体事实:如合同
的订立、变更等;
程序事实:当事人
是否符合条件、管
辖等;
证据事实:证明证
据本身是否真实、
合法的事实;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
规;
不为常人知晓的经
验法则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定律;
推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
效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
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刑事诉讼法
1.实体事实:包括定
罪的事实(犯罪构成
要件的事实)和量刑
的事实(法定和酌定
的量刑情节)两方
面;
2.程序事实:管辖、
回避、采取强制措施
等
1.为一般人知晓的常
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
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
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
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
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
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
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
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通过比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均需要证明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刑事诉讼的实体
事实侧重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事实,而民事诉讼的实体事实侧重于民事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此之外,民事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证据事
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不为常人知晓的经验法则。
在免证事项上,民事诉讼法较刑事诉讼法特殊的是关于自认的规
定。民事诉讼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
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
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而在刑
事诉讼法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一般是控方举证,被告
对控方所举事实的承认一般认为是被告人供述。
(二)证明责任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1.有罪的证明责任:公诉案
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
由自诉人承担
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
罪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自
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强迫任
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对于某些特定罪名,被告人
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也要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非法持有型犯罪、环境污染
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犯罪。
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
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
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
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
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
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一
般
规
则
特
殊
规
则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3.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八种侵权
诉讼举证责任(《侵权责任
法》已对部分条款作出修
改)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异同,我们可以发
现,本质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只
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诉讼
上常常用到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并且依该规定及
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官有权裁量证明责任的分
配,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控方举证,不得强迫让任何人自证其
罪,除了少数特定的罪名如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告
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在于民事诉讼法
和刑事诉讼法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法,其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不同的,
通过民事诉讼这一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重在保护私益;通过刑事诉讼
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重在保护公益,保护人权。
(三)证明标准的对比
证
明
标
准
民事诉讼法
1.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对主张
事实的证明标准:对于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审判人员经审查并结合
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
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
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反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标
立案
逮捕
刑事诉讼法
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
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
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
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
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的。
准: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
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审判人员经审查并结合相关
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
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
在;
3.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当
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
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
口头遗嘱或者赠予事实的证
明,审判人员确信该待证事
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
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
存在;
4.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
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侦查终
结
审查起
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
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
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有罪判
决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
度。通过比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一样,都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不同是,民
事诉讼所要证明的是待证事实,而刑事诉讼所要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另
外,刑事诉讼阶段要比民事诉讼多,每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而
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格得多,主要是基于
刑罚的严厉性,刑事诉讼必须要严格证明标准,以保障被告的人权
(四)证明过程的对比(只比较证据规则)
证
据
规
则
民事诉讼法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
则
3.补强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证明力原则
6.证据持有推定规则
刑事诉讼法
1.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补强规则
4.意见排除规则
证明过程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而前三个阶段在民事诉讼
与刑事诉讼中的规定非常繁杂,差异也比较大,不再赘述,这里只比较
认证,而认证主要是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认
证。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
特有的规则为: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则和证据持有推定规则;刑事诉
讼特有的规则为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意见排除规则。
所谓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
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
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一般的公诉案件中,不存在调解,也
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证据规则。所谓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是指有证据证
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一般的公诉案件
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检察院,一般不存在被告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
不提供这一情况,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证据规则。
所谓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指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
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刑
事诉讼中的这一证据规则,主要是为了进行有效审判,防止冤假错案,
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和刑事诉讼不完全一样,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规定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所谓意见排除规则,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
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
容,这一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是一样的。
现比较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
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下列证据由于自身的缺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事实材料补充和加强才能证明案件事实:①未成
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
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
言。而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规则是指禁止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
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予以补强的规则。可见,民事诉讼的证据
补强规则和刑事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
性决定了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供,所以刑事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补强,而民事
诉讼的补强证据规则则宽泛得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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