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更新时间:2024-11-07 21:12: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审计报告是什么)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

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IUL-DQQTY-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广义的证据制度

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二)证据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

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所谓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

测。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

的因果关系。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

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所谓

合法性,又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其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二是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必

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

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

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

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

力,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

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力;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向他人收集证据

时,采用的方式、手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由此也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

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大小,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

心的判断。

二、证据分类的对比

分类

学理上

民事诉讼法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法律上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1.

刑事诉讼法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

3.控诉证据与辩护证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等笔

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

类,总结差异如下:

(一)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存在很大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

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

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

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

独立地、直接地证明,而需要通过推论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

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这两个方面。

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遵循的规则上,二者也存在不同,

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需遵循: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

间接证据需具备一定的数量;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

不存在矛盾。而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为:1.据以定案的每一

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合法;2.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

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3.依

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并排除其

他可能性。

(二)法律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8种类型的证据,但是

这8种证据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中不完全一样,排序也不一样。其中,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

法特有的证据种类,而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陈述和勘验笔录。并

且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而刑事诉讼法将物

证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更重视人证。

三、证明的对比

(一)证明对象的对比

1.

2.

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

3.

4.

5.

免证事项1.

2.

3.

4.

5.

6.

7.

民事诉讼法

实体事实:如合同

的订立、变更等;

程序事实:当事人

是否符合条件、管

辖等;

证据事实:证明证

据本身是否真实、

合法的事实;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

规;

不为常人知晓的经

验法则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定律;

推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

效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

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刑事诉讼法

1.实体事实:包括定

罪的事实(犯罪构成

要件的事实)和量刑

的事实(法定和酌定

的量刑情节)两方

面;

2.程序事实:管辖、

回避、采取强制措施

1.为一般人知晓的常

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

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

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

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

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

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

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通过比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均需要证明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刑事诉讼的实体

事实侧重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事实,而民事诉讼的实体事实侧重于民事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此之外,民事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证据事

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不为常人知晓的经验法则。

在免证事项上,民事诉讼法较刑事诉讼法特殊的是关于自认的规

定。民事诉讼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

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

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而在刑

事诉讼法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一般是控方举证,被告

对控方所举事实的承认一般认为是被告人供述。

(二)证明责任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1.有罪的证明责任:公诉案

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

由自诉人承担

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

罪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自

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强迫任

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对于某些特定罪名,被告人

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也要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非法持有型犯罪、环境污染

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犯罪。

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

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

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

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

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

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3.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八种侵权

诉讼举证责任(《侵权责任

法》已对部分条款作出修

改)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异同,我们可以发

现,本质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只

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诉讼

上常常用到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并且依该规定及

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官有权裁量证明责任的分

配,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控方举证,不得强迫让任何人自证其

罪,除了少数特定的罪名如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告

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在于民事诉讼法

和刑事诉讼法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法,其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不同的,

通过民事诉讼这一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重在保护私益;通过刑事诉讼

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重在保护公益,保护人权。

(三)证明标准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

1.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对主张

事实的证明标准:对于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审判人员经审查并结合

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

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

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反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标

立案

逮捕

刑事诉讼法

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

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

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

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

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的。

准: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

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审判人员经审查并结合相关

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

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

在;

3.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当

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

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

口头遗嘱或者赠予事实的证

明,审判人员确信该待证事

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

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

存在;

4.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

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侦查终

审查起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

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

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有罪判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

度。通过比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一样,都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不同是,民

事诉讼所要证明的是待证事实,而刑事诉讼所要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另

外,刑事诉讼阶段要比民事诉讼多,每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而

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格得多,主要是基于

刑罚的严厉性,刑事诉讼必须要严格证明标准,以保障被告的人权

(四)证明过程的对比(只比较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

3.补强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证明力原则

6.证据持有推定规则

刑事诉讼法

1.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补强规则

4.意见排除规则

证明过程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而前三个阶段在民事诉讼

与刑事诉讼中的规定非常繁杂,差异也比较大,不再赘述,这里只比较

认证,而认证主要是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认

证。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

特有的规则为: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则和证据持有推定规则;刑事诉

讼特有的规则为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意见排除规则。

所谓和解、调解不利豁免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

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

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一般的公诉案件中,不存在调解,也

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证据规则。所谓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是指有证据证

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一般的公诉案件

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检察院,一般不存在被告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

不提供这一情况,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证据规则。

所谓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指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

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刑

事诉讼中的这一证据规则,主要是为了进行有效审判,防止冤假错案,

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和刑事诉讼不完全一样,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规定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所谓意见排除规则,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

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

容,这一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是一样的。

现比较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

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下列证据由于自身的缺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事实材料补充和加强才能证明案件事实:①未成

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

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

言。而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规则是指禁止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

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予以补强的规则。可见,民事诉讼的证据

补强规则和刑事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

性决定了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供,所以刑事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补强,而民事

诉讼的补强证据规则则宽泛得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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