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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by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
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
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
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
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
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
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
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of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
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
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
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
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
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
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
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
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
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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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
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
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
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
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
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
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
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
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
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
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
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
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
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
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
(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
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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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
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
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
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
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
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
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
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
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
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
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
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
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
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
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
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
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
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
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
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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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
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
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
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体、社会个
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
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
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
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
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
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
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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