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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服务于共同的经济基础;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
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
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区别: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
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
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
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
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
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4、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
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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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
(1)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
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需满足: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通知债务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
公告之日其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及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
顺序:企业财产——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
范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6、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及权利和责任:
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权利和责任:合伙人同等权利同等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与义务:
权利(1)合伙人平等的享有合伙企业事物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其执行合伙企业事物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
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食物执行权
义务(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2)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3)交易禁止: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损害行为禁止
8、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
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情况即当然退伙情况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
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
其他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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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性
*合伙人人数限制:2~50;*合伙人构成限制: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限制: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方式限制: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10、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
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1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首次股东会应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
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12、特别事项决议的法定规则:(2/3特别议事规则):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
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
计。
(5)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6)其他。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设立方式:包括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
设立程序: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
公司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核准——募集股份——缴租股款、验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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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1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贷款
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得过失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6、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有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
17、合同有效的条件:
*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势要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8、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人不能确定的用以下方法: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旅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19、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制度: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券。
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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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不能做保证人的情形: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
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
(3)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5)欺骗性交易行为
(6)商业贿赂行为
(7)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
(8)侵犯商业秘密
(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定价)
(10)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1)商业诽谤行为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9)监督批评权
23、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货据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保证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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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
24、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责任:(一)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有的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的除
外,产品在上使用性能上有瑕疵,应为不合格产品。
*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标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
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说明;需要让消费者事先知道的,应在外包装
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
有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解释说明。
*特殊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
项,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义务*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
冒充合格的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责任:*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议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的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志。
*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
义务*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假、掺杂
*销售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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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9:2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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