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8 09:27: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标书怎么做)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

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

《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

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

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

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

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

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

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

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

《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

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

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

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

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

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

(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

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

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

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是一种民事行为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

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

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

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

督的体制。最咼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

的体制。最咼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

自愿委托的形式。

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

标人自愿委托。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

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

4、采购方式审批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邀请招标方

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

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

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

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

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联合体

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6、救济程序(供质疑、投诉)不同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

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

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

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

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

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

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和投诉事项宽泛,不必提供确切证据,不会引起诉讼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9: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95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的区别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