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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做法
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
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
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
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
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
签订
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
定成交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
定成交供应商
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
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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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性谈判: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
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
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
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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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于10日。
2.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
务的规定
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
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
明的禁止原则
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
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
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
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由于采取了较为复杂的综合评分法,214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
十七条分别对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置、评审得分和
顺序、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签署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
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综合
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虽然,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
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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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的
质量、内容等具体情况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因此,在评审
的时候将更多的可变量纳入评分指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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