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的
区别和联系
根据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一书的讲解,结合我自
己的理解和思考,作以下分析:
一、三者的定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人社部门依法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的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行政相
对人违反人社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
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
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
从三者定义出发,分析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二、相同点:
(一)都是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为具体
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为行政管理措施,没明确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我
认为可理解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
(二)作出三种行政行为,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或用人单位)的
权益,都必须告知应享受的权力及权力的救济方式,
即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三)都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五)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不同点:
(一)对象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相对人(包括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责令改正是
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包括自然人。
(二)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以惩戒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即通过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其今后不再重犯,从而达到维护人社
管理秩序的目的。行政处理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而
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对原状的恢
复,而不是制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目的本身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处
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3、种类不同(或分类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
可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根据不同的法定义务,大致有9种分类,
一种按处理的标的一般分为金钱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两类。责令改正没
有分类方式,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
止,责令改正。
4、处理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处罚前要经过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重大的处罚还须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开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理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处理前要经过行
政处理事先告知。责令改正,则无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要求。
5、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都可以
经催告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改正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6、对法律文书的要求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法律文书
都要求有查明违法事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行政处罚、行政
处理要明确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或具体数额要求。而责令改正对于涉
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按照法律
法规进行改正。
四、三者之间的联系
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
止,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又拒不履
行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理。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或未
达到限定期限的义务,不能进行行政处理。虽然行政处理从理论上有不
同的分类,通过翻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
法》、《就业促进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
规,仅在《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责令不支付工资的,有行政
处理决定,其余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理。在劳动执法实践中,劳动
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应用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其他
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理,只是在理论成立,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有
些省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中有行政处理规定的,当然,这些省份就有
了适用依据。
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受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
理和行政处罚可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当
然,也可以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翻阅
几部劳动保障大法,基本上都是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责令整改,不整改
的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责令整改不具有强制执行性,行政处罚的同时,
一般是督促,要求落实整改。
行政处理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提条件,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
给予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定,不能想当
然。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才给予行政处理。具体怎样使用,根据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
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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