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内容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3: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延期审理)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内容资料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1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2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3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4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

外。”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定的减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

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

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

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

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

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

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

告。”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二十年。”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

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

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叛逃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

上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

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

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

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

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

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

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

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

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

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

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

处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

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

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

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

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的

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3)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

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5)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6)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7)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

8)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10)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

法律。——马克·吐温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

值。——希腊

1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15)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看过“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内容”的人还看了: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8:5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95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图片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