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内容资料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1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2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3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4
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图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
外。”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定的减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
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
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
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
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
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
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
告。”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二十年。”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
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
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叛逃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
上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
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
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
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
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
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
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
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
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
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
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
处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
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
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
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
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的
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3)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
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5)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6)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7)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
纳
8)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10)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
法律。——马克·吐温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
值。——希腊
1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15)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看过“法律知识的黑板报内容”的人还看了: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8:5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95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