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建设立法
一、建设立法的概念
1.立法
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
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
本政治活动。
2.建设立法
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
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立法的原则
(一)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
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
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
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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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
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责权利一致原则
(四)民主立法原则
(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
1.建设法律的立法权
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法律适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所有法规都不得与
其相抵触。
2.建设法律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
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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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包括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
门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
政法规,一般是制定时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所以暂时先制定为
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2)涉及方针、政策或者重大问题,必须用行政法规
加以规定的。
(3)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问题,由某一部门或
者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的。
(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
1.规章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行
政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主要由建设部发布。建设规章一方面可
以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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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另一方面规章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
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
行政法规。
2.制定建设部门规章的主要情况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行政
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制定规章。
(3)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
规章。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
1.立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
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但不得与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内具有法
律效力。
2.主要形式
(1)根据宪法、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
(2)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和本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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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的。
(3)根据本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指示制定的。
(4)不具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为适应客
观需要而先制定地方法规,待积累成熟经验后再形成法律或国务
院行政法规。
(五)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权限
1.规章的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建
设地方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
法规。
2.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主要情况
(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为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
(2)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3)为制定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而制定的。
四、建设立法的程序
(一)建设立法程序的概念
建设立法程序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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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包括建设法律制定程序,建设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建设部门规章
制定程序,地方建设法规制定程序和地方建设规章制定程序。
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确定了建设法立
法基本原则。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行政法规制
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无法可依的历史。
《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
议议程。”
(二)建设法律的立法程序
1.法律草案的提出
(1)立法提案权的概念
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
定程序向有立法权的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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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权向全国人大立法提案的机关
②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提案的
机关
2.法律草案的审议
(1)概念
审议法律草案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由有权机关对立法
提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对其加
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2)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及程序
①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由主席团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还要由其法
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
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委员
长决定。
3.法律草案的通过
可以是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我国一般
法律草案按普通程序表决,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
通过。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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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程序,是指权力机关或人员,
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律公之于众,亦称颁布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
布法律。
(三)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1.概念
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
和废止建设行政法规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2.程序
(1)行政法规案的提出
(2)行政法规案的审议
(3)行政法规案的处理
(4)行政法规的发布
(四)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1.概念
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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