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指定辩护的律师该怎么处理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
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
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
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
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强制指定
辩护),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指定辩护的对象规定了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
律师的权利,然后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
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而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
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相关知识:什么是拒绝辩护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
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
护人为其辩护。
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
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
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
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
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根据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
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
在案。
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
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
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
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
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
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根据
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
拒绝辩护。
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
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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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辩护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
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
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
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
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
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
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
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
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
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
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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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7:5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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