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
目
第一部分承诺书
经认真阅读××市中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编号:
GXTC—0121011)招商文件的第三章《特许权协议》,我司接受该
《特许权协议》条款的明确陈述。
同时,针对《特许权协议》条款及要求提出一些变更的建议
(详见特许权协议条款变更的建议),供招商业主参考。
特此承诺
××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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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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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特许权协议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目
一、本次招商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Carrousel-2000型氧化沟工
艺,该工艺是荷兰DHV公司发明注册的,其拥有该工艺的商标、实
用新型专利,为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建议在不改变初步设
计工艺要求基础上,命名为改良型氧化沟。
二、第三章特许权协议(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经
××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应将××市人
民政府授权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签署人的
权限及协议的效力。
2、项目公司是在签署特许权协议后才注册成立的,在签署本协
议时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故签署协议的一方应是中标方,而非项目
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下中标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项
目公司继承。
三、第一条特许权(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术语定义:
“生效日期”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紫光公司和
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期。因紫光公司为××市人民政
府授权的招商代理机构,具有签署《特许权协议》的资格,不必再
经××市人民政府的追认,故“生效日期”应指紫光公司和项目公
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期。
“政府部门”不应包括紫光公司,因紫光公司是企业性质,是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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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双方的约定履行《特许权协议》的一方,不具有行政职权。
“土地管理部门”应指××省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市土地管
理局/或××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2、特许权
2.1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紫光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
家的权利以:”。此条款未明确特许权的服务区域。
建议变更为“紫光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在现有××市
城区规划区域内独家的特许经营权利以:”。
3、声明和条件
3.1项目公司的声明
c)项目公司已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完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只有
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
够在生效日之后七(7)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该条款对完成融资完
成的先决条件时间要求过紧,因项目公司的银行融资要跟项目的工
程进度相一致,只有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基础上才可能融资,项目公
司主要任务是按《特许权协议》的进度要求完成工程量,而不必要
去限制它融资完成的时间。
3.2××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声明
“紫光公司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期:”。
建议增加条款:对城市管网建设情况,包括污水收集能力、建
设进度等作出声明,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达到预计的处理能
力。
3.3履约保函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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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要求:生效日期后七(7)个营业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紫
光公司提交800万元履约保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
政办(2003)113号文规定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企业
提供不高于工程投资的5%的保函,履约保函数额过大,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且7个营业日时间段过短,实际运作较难实现。
3.6环境污染
因环境污染可能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而此条款只提到项
目公司和紫光公司违约造成,建议增加条款:
c)若所要求赔偿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其他第三
方侵权所致,则赔偿责任应由实施侵权的第三方承担。
四、第二条项目建设(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土地使用权
4.7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状况
土地的地下土层条件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应作为不可抗力
条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不可抗力条款有关规定解决。
4.8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因项目公司是按照紫光公司应提供的有关土地状况资料进
行投资概算,若因紫光公司提供的有关场地状况的资料的错误、
不正确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应由紫光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完工延误或放弃
8.1紫光公司导致的延误:作为协议双方的紫光公司和项目
公司在本协议下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法人主体,在一方违约的情
况下,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建议“补偿”条款改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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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同时建议增加条款:若紫光公司单方违约收回项目的投
资、建设、运营权及项目公司专营权而给项目公司造成损失的
赔偿办法。
8.7履约保函的解除:本条款要求在项目公司在完工日后
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时,提交维护保函之后才解除履约保函,
时间过长。履约保函的目的在于促使项目公司按时完成项目的
建设,在完成项目建设的同时履约保函已失去意义。故建议履
约保函在项目建设完工日即可解除。
五、项目运营与维护(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9.4维护保函
9.4.1维护保函的出具:
本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出具人民币200万元的维护
保函。该维护保函没有实质性作用,反而增加污水处理成本,
若项目公司出现违约经营情况,紫光公司可从污水处理服务费
中直接抵扣,暨污水处理服务费可作为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
下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以及遵守保证期义务的保证。建议取消
此维护保函。
9.4.2恢复保函的数额
本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移交日6个月之前将维护保
函的数额恢复并增值到人民币500万元。同上述条款,恢复维
护保函建议改为直接从移交前6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中部分预
留,作为完整移交的保证金。
六、双方的一般义务(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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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一般义务
13.2.1和13.2.3条款中,这种补偿可采取根据第2.4条
规定延长特许经营期方式,建议增加:也可经双方协商提高污
水处理服务费的办法。
15.1不可抗力
建议增加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作为不可抗力的范围
内容。
七、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8.2.3对担保的确认和同意
项目公司的质押融资合同应在××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登
记后方可生效,现在实际的做法是:政府先行文同意项目公司
可进行质押融资,然后银行才同意质押融资贷款。建议本条款
变更为:××市人民政府同意行文确认项目公司可进行质押融
资贷款。
八、运营协调委员会(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9运营协调委员会
建议进一步明确协调委员会组织形式、议事方式及程序、
职责和权益以及决定的效力,做到职权清晰,以便提高运营协
调委员会的运作效率。
九、解释和争议的解决(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21争议的解决
21.1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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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所有争议应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
友好解决,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建
议变更为:所有争议应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友
好解决,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对协
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21.2仲裁
本条款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及仲裁范围,属无效仲裁协议。
建议变更为:若双方未能根据第21.2条款解决争议、分岐或索
赔,则该争议、分岐或索赔应提交××市仲裁委会仲裁,该裁
决是最终的。
十、附件1(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2进水供应不足
该条款说明进水不足情况将依照第13.1条视为不可抗力事
件。进水不足如果是因管网建设进度滞后,未能跟上污水处理
厂厂区的建设进度,此种情况应视为紫光公司违约,而不应列
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违约方承担,暨紫光公
司应按规定进水量(保有量)3.5万吨/日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
理服务费。如果进水不足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则按不可
抗力有关条款处理。
4.5服务对象
项目公司处理的污水量以管网收集到的污水为限,服务区
域内第三方污水排入管网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进行处理的,项
目公司在处理时不必经紫光公司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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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污泥
紫光公司应明确指定剩余污泥运至地点,以后若另行指定
地点而造成项目公司增加经营成本的,紫光公司应相应延长经
营期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弥补项目公司的损失。
8.1进水管网
紫光公司应确保进水管网建设的进度能与污水处理厂的建
设进度相一致,如因管网建设的滞后,致使污水处理厂无法进
行调试或运营,则紫光公司应自项目完工起按规定进水量支付
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12.5有争议的金额
12.5.2多付款的退还
确定为不当支付的,则不当支付受益人应退还不当支付部
分,并从收款日至支付人要求支付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支付孽息,不应以违约利率支付利息。从支付人要求支付期
限届满日始至收款日止按照违约利息支付利息。
十一、附件1-1服务费的计算(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3.1排水服务费价格与调整
b)服务费价格的调整:原为:服务费价格从运营第四年开
始将根据电费、药剂费以及国家政策性的劳动力价格调整对排
水服务费价格及超量排水服务费价格中的可变价格部分,每三
年调整一次。服务费价格影响主要因素不只包括上述事项,建
议增加:出水排放标准的变化、国家税种及税率变化、国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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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指数变化、污水处理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
十二、附件2(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2.2设计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不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因国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均有调
整,此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建议变更为: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不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遇到国家
标准调整时,应执行新标准。
4.2.4设备及设施的要求
按协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均已定好厂家、规格,
且大部分为进口设备。而按照《招投标法》及污水处理产业化
要求,重要设备的采购均要通过招标办法选择具体设备,此要
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
同时,国内品牌厂家污水处理设备的性能大部分能达到国
外进口产品的性能,但价格相差较大,投资成本高。建议设备
的采购通过招标办法,大部分选择国内品牌厂家的设备,在国
内的设备性能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采用国外进口设
备。
十三、附件8(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3联名保险及赔偿: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商放弃
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市
紫光污水有限公司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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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是在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财产权益的条件下,在保
险公司理赔后,由保险公司向侵权的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若紫
光公司列为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及侵权人),则不存在保险公
司追偿的权益,直接由紫光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故
此条款无实际性意义。
十四、附件9(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项目公司成立及运营所需的批准
该条款要求被选定的投资人草签《特许权协议》后,应向
紫光公司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申请,紫光公司若予批准,将颁
发批准证书。此条款的要求无实际意义,中标人在草签《特许
权协议》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及工商登
记注册,不须再向紫光公司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申请,建议取
消此条款。
5.4水质净化厂设施的产权登记
该条款要求项目公司将房地产权证书正本交由紫光公司备
案。此条款不合理,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及用地的使用权,产权证证书应由项目公司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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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特许权协议
(标明建议修改特许权协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附件1-3(水质净化厂设计规模)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
技术方案。
2、附件1-4(剩余污泥管理计划)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
术方案。
3、附件4(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详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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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4、附件5(融资结构及方式)详见投标文件第三册融资方案。
5、附件6(维护计划)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6、附件7(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详见投标文件第三册融
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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