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生更符合社会就业趋势,
因此校园一度出现“兼职热”,但学生权益却屡遭侵害。本文围绕学生兼
职权益法律保护问题通过实践调查与研究分析大学生兼职现状,高校教育
就业指导状况,政府保障机制及国内外立法对比,提出有关保护学生兼职
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护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写道,
今年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层面,旨在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
就业的导向。就业问题是青年最关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
体制的改革,市场对于人才的要求日益提高,实践经验和能力将成为考核
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众多大学生提前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实践,为以后
就业积累社会经验。
然而,目前我国大学生兼职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
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我国在一些全国性法律法规当中有部
分涉及到大学生兼职或关于其劳动主体认定和权益侵权保护的问题,例如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但这
些法律纲领性较强,在具体操作上并不实用,程序繁琐,导致大学生权益
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
一、调研情况
笔者采用调查法、访谈法针对天津科技大学在校生发放300张纸质问
卷,线上问卷通过问卷星平台收获有效移动端答卷958份,两种方式合计
有效问卷1168份。对学校附近家教、促销、餐饮等招聘临时岗位较多的
10家商店进行走访以及对猎聘、前程无忧、58同城等十余家网站进行有
关招聘大学生兼职领域信息调查,使用招聘兼职APP、多个校内兼职进
行真实情况的收集。以下是不同层面反应的学生兼职现状。
从学生层面来看,兼职大学生年级分布以大二与大四同学为主,学生
兼职信息的获取方式主要为“网上招聘的信息”,隨着发达自媒体所获取
信息的多样化,新型的网络方式使得经验不足的学生更容易上当受骗。
在大学生每日兼职用工时长的调查中有42.28%的同学选择了5-10小时,
这表明不少用人单位明显超过临聘人员用工时长的规定。除此之外,大学
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种类调查中显示出,超过50%的学生被强制增加工作
强度或延长工时,在工作中被区别对待。部分学生遭受工作环境差,中介
公司抽资高,个人证件被用人单位扣押的现状。而面对侵权学生采取的维
权途径因诉讼对于学生来说成本太高,因此大多都选择与雇主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兼职学生权益侵害层出不穷。
从商家层面来看,其中以服务业、餐饮业招聘兼职学生最多,其原因
是兼职学生易招且工资成本低廉。接受采访的商家中57%的商户表示不会
与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每日用工时长均超过5小时,工资以每小时10-17
元不等。由此直接反映出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学生劳动权益的普遍现象即超
时用工,工资低于标准划分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问题分析
(一)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1.缺乏合同等要式行为对大学生权益保护不利。大学生没有与用人单
位签订合同或被私人雇佣,雇佣者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资格,此类
大学生就明显不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3.大学生社会经验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兼职大学生在工作不加以考
虑自身权益的问题,对工作单位和劳动合同要求不高,对应享有的权益不
够了解,同时对抗不平等待遇的能力低下。
4.就业压力大导致的“病急乱投医”。结合社会问题,当今社会大学
生过剩,就业成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出发点,为获取宝贵的工作经验,大
学生体往往对兼职不加以甄别,在出现权益受损时选择忍气吞声,用权
益换取工作。许多大学生对工作就业比较迷茫,对巨大的行业竞争抱有消
极态度,没有积极关注劳动权益保护的意识。
(二)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大学生兼职立法方面的保护,还缺少一部专门保障权益的法
律法规进行规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
见的规定》等法律条文虽都有涉及,但没有明确把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形式
归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却得不
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2.我国劳动法律和学术方面没有把在校兼职大学生视为劳动主体。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
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现今劳动仲裁机构、
社会保障机构、司法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身份没有一致
的认识,当大学生权利受损时,往往诉诸法律途径不畅,难以维护权益。
3.超时用工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现实中
超时用工的行为比比皆是,成为大学生兼职中的一大问题。
4.高校以及行政部门对大学生劳动保护教育欠缺以及就业指导不足。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
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然而在实践中,高等
学校对学生兼职问题的关注度不高,提供给学生的就业指导并不充分。各
高校虽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的相关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并没
有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少有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签
订书面协议的意识,不注意留存证据,对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职能
不了解,无法结合自身寻求帮助
(三)国外立法借鉴
1.日本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也有不少兼职过的大学生
表示受过不合理待遇。日本政府于2007年修订后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法》
其中提出用人单位禁止差别待遇。《劳动基准法》不仅规定了大学生兼职
的工时,还提出了应对大学生夜晚兼职发放深夜津贴报酬。同时,《非全
日制劳动者法》和《劳动基准法》都规定了必须以书面形式与非全日制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地方劳动基准局以保护学生劳动
权益。
2.美国劳动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主体身份进行界定,列出大学生作为
劳动者的六项标准,身份认可,权益有保障。其次,美国全日制学生在工
作时的法律地位被规定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里,该规定对大学生最低
工资做了保障,兼职大学生受雇于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
要更高知识的机构,可得到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5%的工资。大学生
不仅受到劳动立法保护,而且兼职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这就限制了
用工主体随意克扣大学生劳动报酬的行为
3.法国相关法律规定雇佣人员必须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合同,大学
生在得到兼职工资的同时还享受免税待遇。除此之外,法国相关法律对兼
职大学生劳动强度、工时都做了规定。法国不仅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大学生
兼职权益纠纷,当兼职学生与雇主发生劳动纠纷时,大学生可向劳工视察
组织或者工会寻求帮助。
三、解决意见和建议
一是结合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界定大学生兼职体,树立兼职大
学生“劳动者”体形象。由于现有法律中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限定
过窄,关于劳动关系达成的条件较为严格,且可以明确的是现行法律中
“兼职”并不能得到劳动法的确认和保护,笔者建议可以在大学生劳动者
进行姓名身份证信息记录时明确标注,从而签订相应兼职权益保障条款,
如兼职条件试用期,以及兼职权益保护协议和违约赔偿协议等。促使形成
有特定受众的兼职劳动合同,明确独特的兼职要式条款,使兼职大学生的
劳动权益得到一些保障。
二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大学生在被侵权时,若调解协商很可能处于
弱势,同时通過普通诉讼程序申诉维权费力费时,所以关于兼职大学生使
用法律途径救济方式,笔者认为诉讼程序应属于适用小额诉讼,简化诉讼
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来说下调标准。另外通过对《劳动争议
仲裁法》的研讨,建议关于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问题也可以适用劳动争议
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降低大学生体的诉讼成本,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问题。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应为学生兼职维权提供执法保障。政府相关管理部
门应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在企业办理或发放相关证照时,通过告知或
签订义务书等形式,对其劳动雇佣情况进行约束,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严格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集中查处中介公司出具虚假描述、虚假信任
证明、虚假评价等不法行为,取缔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公司,对相应人员
禁入市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
四是各高校应当加强学生普法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相关事宜。高校可
成立专一部门针对学生兼职维权提供更为有效的帮助和救济途径。在兼职
期间,当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学校应该支持学生通过各种渠道维权,
给予学生相关帮助。除此之外,高校应增强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意识,
用众力弥补个力的不足。
五是建设就业兼职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咨询平台。面对冗杂的兼职市场
和数量众多的不法中介机构,可以普法和法律援助的形式去保护兼职大学
生的合法权利,以此建立一个囊括全市乃至全国高校的法律问题咨询平台,
专门为大学生兼职以及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利用互联网在青
少年中的高普及率,及时有效的帮助兼职在校生更好的维权。
六是在校大学生应积极提升自身维权意识及法律意识。在选择兼职时,
先查看所应聘单位的资历,例如,可在工商局上查看所应聘单位的信
息,包括其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大学生应勇于对侵犯自身合法
权益的雇佣方说“不”,敢于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通过劳动行政部
门、公安部门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校期间做兼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锻炼自身实践能力的需要。当前法律要迎合新的用工
形式,对社会上涌现的新事物进行调整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政
府部门、用人单位及高校提高自身社会责任,保障兼职大学生同工同酬、
禁止差别性对待、一定程度上限制用工单位终止用工的权利、解除合同的
预告期、使大学生享受到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
益,实现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的双赢,使社会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创造
更为和谐的劳动环境。
注释:
①张心如.论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科学与信息化.2022(16).
②李桂鑫,周凯丽,吴奕练.日本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界定对我国校
外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认定的启示.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22(2).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5:3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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