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和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7: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2013元旦放假安排)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如何更好地在求职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是实现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如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自主择业权、公平待遇权、违约求偿权等。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学校和有关就业指导部门应如实、无保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毕业生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因此,获得信息权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的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全面的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推荐权

学校推荐往往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的如实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择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实行招生并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

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五)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订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能被公平、公正对待,参加“双选”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六)知情权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七)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产生的背景和特点

(一)产生的背景

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越来越高的,在过去的客观环境下,就业权益并没作为一种权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过去的分配体制,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业维权的呼声自然越来越高。维权作为

一种权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基于政府的重视和推进社会就业,进一步理顺毕业生就业体制,始终坚持市场取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同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西部地区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这些都对毕业生就业维权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另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理念,充分体现广大劳动者意愿的民生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一个福祉,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从此进入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二)特点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日益显现出来,有着其突出的特点:

1.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工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多次颁布文件,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有着社会其他人员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2.就业时间集中性强,维权问题具有周期性特点。每年3月或7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也随之出现很多维权的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

3.初次就业,缺乏就业权益的维护意识。高校毕业生大多数没有就业经历,缺乏就业维权经验,因此要更加注意预先指导和教育。

4.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途径和方式出现了很多时代性新特点。网络侵权、合同侵权、违约侵权等新问题时时出现,需要有更新的应对措施。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的体现

如何在求职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例如户籍政策、接收程序、用人制度等。如果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规定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勇于并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认真对待就业协议书,重视其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明确毕业生个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本。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要注意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看清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否完备,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等,切忌盲目填写,有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就业指导中心老师

或用人单位询问。

(三)预防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另一方面,也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使用夸大待遇条件等欺骗手段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危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四)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尚不成熟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有待于健全,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侵害了毕业生的正当权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在就业的过程中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防范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正如第一节所述,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规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政策,需要毕业生及时学习了解。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

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4)备注;(5)规定条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的签订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为签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3)学校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学校需对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毕业生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完整,避免摸棱两可,含糊不清等,尤其要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发展前途、社会保障、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更应逐字逐句推敲、斟酌,以免日后产生歧义。

(二)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划分为聘用合同、录用合同、借调合同等;以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划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第一部分,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几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的那部分合同内容。比如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

常见的协商条款有: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在此需要提到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原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内容来把握: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文本,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原则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特点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果

存在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等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现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某种决定的行为。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等。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

5.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的基础上,毕业生完成大学学业领取了就业报到证之后,去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均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

三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只要劳动者按时完成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学生在校期间,而劳动合同是在大学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所以,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千万不能因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万一发生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则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三、违约责任

(一)关于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二)违约处理程序

签《就业协议书》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时间上存在的差异,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具有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申诉,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这时候,毕业生应该跟用人单位坦诚相商的基础上,合理的解决,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再跟新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但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

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

2.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划分,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1)按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3人以上(含3人)劳动者有共同申诉理由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按合同类型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按争议内容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本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当然,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协商。《劳动法》第七十

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见,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4.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涵义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

(1)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医疗服务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

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工伤保险

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 “三险一金”中的“三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均指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防范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5:29: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92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大学生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