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常用法律知识一(精品文档)_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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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黄金搭档广告)

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一)

  1、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1)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

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

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

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

游行、示威行为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

权利和自由。

  2、购物留心要发票防患未然留证据

  发票是商品购销中销货方为购货方出具的购销凭证,载明商品的售出时

间、物品名称、数量、价格。发票是最常用的商事法律凭证。

  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留下了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

包”期间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引发争端。本来消费者的权益受

到损害,却由主动变得被动无奈,应该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因产品质量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电器伤害、食物中毒等诉诸法律,举

证时发票是重要的证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消费者万万不可掉以轻

心。

  发票是财产保险确定保额的依据,保期内一旦发生索赔,又是确定损失

的凭证。财产价值几何,既要看实物,又要看发票,才能合理赔付。

  3、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

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

成就时失效。(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5)限制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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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8)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

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

  4、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

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

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7)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

利息不予保护。

  5、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之前向

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但二者区别甚大,不容混淆。

  (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

为诺成式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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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

行为;而预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

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3)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迟延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

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收受方

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

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收受方均座如数退还预付款。

  (4)定金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各类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不少法律限

制。

  6、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

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

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

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

  7、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解决?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

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

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

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

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一

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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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

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8、收养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有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在收养

人的监护下,得到良好的抚育和照顾。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

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年满30周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

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是指收养人在身体上、经济上、智力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

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能给被收养人

一个比较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

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那么,夫妻双方都必须达到这个年龄。《收养法》

只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而未对最高年龄做规定,在实际中,收养

人年龄过高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教育,因此,应本着对被收养人负责

的原则处理。另外,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

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9、什么叫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

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

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

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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