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
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
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
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
于1.5万字。
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
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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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是论文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
评阅参考标准
一、论文的选题意义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
值
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
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
知识水平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四、论文的创造性
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
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
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
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
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
优()良()中()差()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水平
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
优()良()中()差()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
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OntheCivilProtectionofStudentPrivacy
作者姓名:童娟
指导教师:王洪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内容摘要
“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只有近几十年的历史。法学意义上的
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
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当隐私被法律化、权利化之时,其就转变为了我们所熟悉的隐
私权。换言之,隐私权是隐私的法律化、权利化。一般而言,人身要素分为了物质性人
身要素和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是一种无形的、以信息为内容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
私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
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通过此种界限的划分,其发挥着保障个人内
心世界的安宁、维护个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力量的作用。隐私权这一概念并非
为各国立法所接受,但是,各国立法却不约而同的对其进行保护。正如我们将各种类型
的合同统称为合同一样,隐私权也有多种类别。大学生这一特殊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司
法实践中还趋于空白,对其研究的深度不够,亟待立法中给予回应。本文从民法角度围
绕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深入探讨了大学生隐私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等问题,并对如何保护我国大学生隐私权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计2万3千字左右,由五部分组成,现就内容兹分述如下:
在文章的引言部分,通过对于现阶段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简要的说明,我
们提出了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对于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主要包括隐私权
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和隐私权的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下文大学生隐私权的展开奠
定了理论基础。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们主要探讨了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大学生隐私权的
内容以及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背景和意义等诸多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大学生
隐私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们就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
行探讨,以期通过厘清该理论问题,为立法奠定扎实的基础。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我们结合前文中所探讨的问题,提出我们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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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情权相互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知情权
Abstract
Privacy,asastrictlegalsenseoftheword,y,onthe
legalsense,alsoknownasprivatelifesecret,whichisindependentfrompublicinterestand
group,andclientsareunwillingtoopen,
thelegalizationofprivate,rwords,
llyspeaking,therearetwotypesofpersonality,
materialpersonalityandspiritualpersonality,andprivacyisaninvisibleandwithinformation
yisapersonalityenjoyedbycivilsubjectentitledby
law,inwhichheorshehasdominanceoverhisorherprivateinformation,privateactivities
nestheboundariesbetweenpersonalspaceandpublicspace,andby
thusdivision,itplaysthefunctionofprotectingofpersonalinnerpeaceoftheworld,
mainceptof
privacyisnotacceptableforothernationallegislation,whileitiswidelyprotectedbynational
mevarioustypesofcontractsascontract,privacyalsohas
tsasaspecialgroup,whoseprivacyprotectioninjudicial
practicehasbecomeablank,andthedepthofitsresearchisnotenough,urgentneedsof
paper,authordiscusseddeeplyinresponsibilityprinciple,componentsand
accountabilityofstudentprivacyandhasapreliminarystudyonhowtoimprovethesystem
ofprivacy,fromtheperspectiveofcivillawprotectionofcollegestudentprivacy.
Thisarticlehasatotalof23,000words,andiscomposedofsixparts,herebydescribed
asfollowsonthecontents:
Intheintroductiontothearticle,throughabriefdescriptionofthecurrentsituationof
studentprivacyprotection,weproposeaproblemaboutstudentprivacyprotection.
Inthefirstpartofthearticle,wehaveatheorydiscussiononprivacyrelatedissues,
includehistoryofprivacy,privacylegislationanditscontent,andlayatheoreticalfoundation
forthecollegestudentprivacyprotection.
Inthesecondpartofthearticle,wemainlytalkaboutthecontentandfeaturesofcollege
studentsprivacy,theconnectionbetweenstudentprivacyandprivacy,themanifestationof
collegeviolatingprivacy,the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ofcivilprotectiontostudents
privacy,andhopetohaveaclearunderstandingontheoreticalandpracticalproblemson
collegestudents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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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hesecondpartofthearticle,wehaveadiscussiononresponsibilityprincipleand
elementsaboutviolatingstudentprivacy,andwishtolayasolidfoundationforthelegislation
byclarifyingthetheoreticalissues.
Inthefourthpartofthearticle,combiningthepreviouslydiscussedissues,wemakeour
civilprotectionadviceonstudentprivacy.
Keywords:collegestudents;privacy;responsibilityprinciple;elements;
therightofknow
目录
引言..................................................................1
一、隐私权的概述........................................................2
(一)法学意义上的隐私................................................2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概述....................................3
1.隐私权的历史沿革.................................................3
2.隐私权的立法例...................................................4
(三)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6
二、大学生隐私权之民法保护的特殊性......................................7
(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7
1.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7
2.大学生隐私权的特点...............................................7
(二)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9
(三)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背景和意义.................................10
1.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背景......................................10
2.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意义......................................11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理论构成.....................................11
(一)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11
(二)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3
1.加害行为的违法性................................................13
2.损害事实的存在..................................................14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15
4.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观过错......................................15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责任形式.....................................16
1.侵权责任形式概述................................................16
2.侵犯学生隐私权责任形式的适用....................................16
四、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调适............................18
(一)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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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18
2.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因................................19
(二)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表现.....................................21
1.资助贫困生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1
2.高校辅导员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1
3.高校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4.高校宿舍管理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5.高校安装摄像头行为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6.处分违纪大学生时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3
(三)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调适.............................23
1.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理论..........................................23
2.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24
3.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方法..............................26
结束语.................................................................29
致谢.................................................................30
参考文献...............................................................31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对于隐私越来越重视。与此相伴生的是,侵犯隐
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众多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对于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越来越成
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大学日常的校园教育管理和高校生活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
象经常发生,就侵权人的范围而言,其包括但不限于高校、同学、家庭以及社会。这些
主体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大学生的隐私造成了各种各样的损害。惟需指出的是,由大学
生生活的特殊校园环境所决定,高校是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最主要主体。囿于篇幅,本
文的分析也主要围绕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情形进行。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
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受害大学生本人的伤害。由于侵害大学生隐私权
事件的发生,使得大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甚至有的大学生不堪忍受精神上的压力
而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高校管理秩序的妨害。就这方面而言,其主要表现在,
当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他们会对校方产生巨大的抵触情绪,尤其是在隐私权受到
侵害以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的时候,这种抵触情绪更重,使高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从长远来讲,这种情况的延续会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法谚云:有权利
必有救济。一旦大学生在校期间经常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必定使这一特
殊体丧失法治建设的信心。然而,当我们从立法中寻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
定的时候,我们会感到不知所措。究其原因,乃在于,在众多的人身权当中,隐私权的
历史较为短暂。相应的,关于它的理论研究正处在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研究还不成熟,
对于大学生的隐私权而言更是如此。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很少有著述,从
民法角度研究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仍为空白。理论上尚且如此,怎么能够期望立法中能
有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一席之地呢?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首先,欲知道大学生的
隐私权,我们需要了解其上位概念,即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在分析了有关隐私权的相关
问题后,我们再探讨大学生隐私的问题,并对其与隐私权的关联进行分析,以厘清大学
生隐私权相关问题的理论问题。然后,我们着重分析了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这一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最后,通过对于高校侵害隐私权成因和表现的分析,
结合权利冲突解决的一般理论,我们提出自己关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和高校知情权协调
的原则和方法,以求对我们的民事立法以及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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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法学意义上的隐私
根据学者的见解,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
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
1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不同的国家对其称谓也有所不同,日本
将隐私称为“私生活”,法国则将其称为“个人生活”,而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将
其称之为“隐私”。“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的历史较短,只有近几
十年的时间。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体利益无
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此处所说的“隐”是指私人生活或
私人信息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私”,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
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2在我国,由于我国文化传统对隐私的排斥和贬低,隐私一词
在我国语境中的理解曾经一度等同于阴私,指称“涉及不正当性行为,有关、侮辱、
猥亵妇女或者其他有伤风化的事情,是阴暗、丑陋的……”3通常情况下,隐私应当具有
如下特点:第一,私人性。所谓私人性,是指隐私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与公共利益和公共
事务无关的纯碎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与他人利益无关的纯碎属于自身的个
人信息和事务和应当受到隐私法保护的私人秘密。第二,非公开性。隐私是个人没有公
开的信息、资料等,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第三,人格性。人格
性是指隐私直接体现为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4惟需指出的是,隐私和隐私权并非一
一对应的关系,有的隐私并非理所当然的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隐私权。事实上,许
多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表达出其所代表的事物的全部要旨。“隐私”这一概念亦是
如此。对隐私的理解绝不能仅仅局限在其字面含义上。为了全面地把握隐私的含义,必
须将隐私与隐私权联系起来。可以说,隐私能够由法律进行保护成为隐私权是各种利益
衡量的结果。
1
2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第27页。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10页。
3马特:“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载《求索》2008年第5期,第131页。
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564页。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概述
1.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隐私权是法学界的一个新贵。在古罗马时代,乃至中世纪,均
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论述和研究。学界通说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概念发端于
美国。1890年12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教授在《哈
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目为“隐私权”的文章,在该文章中,他们首次提出了隐私权
概念。两位学者在文中提出,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认新权利的要求,而
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回应着社会的需求。历经几个世纪的慢火铸炼,普通法已
衍生出一种基本权利——隐私权。这种权利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
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伤害了个人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
抑了个人荣誉。隐私权是与人类不可分割的条件和权利,是对人平等的尊敬和一种人格
权。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开始出现有关隐私权的判例,1902年,纽约州法院
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
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在大量判例的
基础上,联邦制定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其后,各洲也就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成文
法立法运动。二战以后,欧洲各国在反思二战中对人权践踏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对隐
私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例如,上世纪50年代,德国最高法院对有关隐私权
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回应;日本于1988年、我国台湾地区于1995年也出台了相关规
定以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
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
这种干涉或攻击。”
可以说,隐私权立法的历史经历了对隐私的漠视到高度保护的过程。其间所蕴含着
法学理念自由主义及个人主义的张扬。从社会学或哲学的意义上来讲,其体现的是对人
的尊重。换言之,使人成之为人。这种思潮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是显而易见的。隐私权是在民事主体(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以及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它划定了共公空间、体空间与个人空间的边界,对于保障人们的
5
5
杨立新:“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转自杨立新民商法网
/?id=830,访问于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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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静和心灵安宁有着不可抹杀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各国立法中才逐渐的建
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隐私
权的内容具有扩张性,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表现方式也会越来越多。然而,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发现,一味的将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奉为圣经会带来诸多弊
端。于是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们逐渐的开始对隐私权的边界问题进行探讨。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对私生活的隐私,某些特定
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6由此,我们发现,发展至当代,
隐私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对隐私的漠视到高度保护的过程再到对隐私权的限制的曲折
过程。
2.隐私权的立法例
(1)外国法中的隐私权
如前文所述,隐私权的发展是从美国开始的。在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
两位学者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后,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和立法对隐私权的保
护问题进行了规制和完善。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美国联邦宪法》
第4修正案,即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中寻到了立法依据,从而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于1965年,美国通过适用《人权法案》而将隐私权定位为宪法权利。接下来,在1974
年,联邦议会制定了《美国隐私权法》等一系列的关于隐私权的成文法,使得美国渐次
成为了隐私权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在英国法中,一般不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而是将涉及到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起诉、审判,因而形成对隐私
权的间接保护方式。7
在德国法中,隐私权的概念并未广泛的被法学界所接受,在其立法条文以及相关的
法律释义中,亦是如此。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德国法中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保护不闻
不问,只是其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对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在德国,隐私权被二
元化,一部分进入了民法,而另一部分则进入了宪法的体系之中。微而言之,在民法上,
德国法通过人格权的概念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在宪法中,其区分数据保护和由一般
6
7
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63页。
杨立新:“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转自杨立新民商法网
/?id=830,访问于2010年7月31日。
行为自由所保护之人格自由开展两个部分。对于前者,其保护依据是《联邦个人数据保
护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所创设出的信息自决权;而对于后者,则是由《德国基本法》第
1条关于人性尊严的规定、第2条有关人格的自由发展权保护的规定,以及第10条关于
通讯自由的规定、第13条关于居住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共同完成的。在法国法中,
《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并且,法国法认为,
以同情方式、善意方式或者令人不快的方式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私生活的侵犯;
侵犯私生活与所采取的方式无关(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03年4月23日)。8
(2)我国法中的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国家重视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近十几年来,
在保护民事主体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民事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而且存在
很多的弊端:第一,未明确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的属性,对隐私权缺乏准确界定,在民
事法律规范中也仅是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人格利益。对隐私权的内涵、范围等诸多问题
都不到相应的具体规定,使该实践中的操作产生了很多问题。而且,对隐私权的保护
是在名誉权的名义下展开的。第二,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付之阙如。目前世界各国
通行的做法有两种,即直接保护方法和间接保护方法。9如前所述,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将侵犯隐私权行为作为侵犯名誉权行为予以处理。但这种保护方
法的前置理论是将隐私权笼统的归结为人格利益,不能很好的实现对隐私权的法律保
护。第三,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规定过窄、不明确。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或相关司法
解释中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界定的过于狭窄,仅限定于对个人生活秘密与相关信息的泄露
和侵犯,而没有包括私人领域的隐私。而且,只有当侵犯隐私权行为与侵犯名誉权行为
竞合时,民事主体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这样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全面保护民事主
体的隐私权。
在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
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
8
9
具体参见《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
具体论述参见杨立新:“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转自杨立新民商法网
/?id=830,访问于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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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
事权利加以保护,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适应了世界加强隐
私权保护的潮流。
(三)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有关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大体有如下几种学说:一是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
隐私的控制权。10二是认为,隐私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
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11学界其他论述中有关隐私权的
概念大体都在上述两种概念的基础上略有变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一种界定方式过
于宽泛,虽然具有极大的伸缩性,但是,这种界定方式对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不是十分
有利。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对于隐私权的界定更为全面。
有关隐私权的内容,学界的观点如下:一是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1)私生
活秘密权;(2)空间隐私权;(3)私生活安宁权。12二是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
(1)对隐私的保密权;(2)对隐私的公开权。13三是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1)
个人信息控制权;(2)个人活动自由权;(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4)隐私利用权。14四
是认为,隐私权的内容除了包括第四种观点的内容外,还包括了个人隐私维持权。15我
们认为,上述各种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仅仅是学者们对于隐私权内容发掘程度的不
同,各种观点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如前文所述,隐私权的内容本身具有扩张性,随着经
济社会的发展会不断的扩张,同时,有的原来属于隐私权内容的范围可能不再属于其范
围。
10
11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第27页。
12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63页。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14余能斌:《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15张玉敏:《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07年版,第177页。
二、大学生隐私权之民法保护的特殊性
(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
1.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具有多元性,而就自然人而言,也存在各种类型的体。大学生就是其中
的一类。对于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大学生隐私权”
这一概念本身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呢?有的人认为,大学生隐私权就是大学生对其隐私享
有的权利,是大学生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人格权。16我们认为,此种界定方式仅仅指明了大学生这一主体,但并不能揭示“大学
生隐私权”的概念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我们认为,给事物下定义最重要的是要把握该
事物的本质。对于“大学生隐私权”这一概念来说,要想准确对其进行界定,我们应该
主要把握两点:第一,大学生隐私权的主体是大学生。所谓大学生,是指接受过大学教
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二,大学
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该仅仅限定在基于大学这一生活和学习环境中所产生的侵权纠
纷。若不属于此范围,应当按照侵犯一般隐私权的处理规则进行解决。例如,一个高校
宿舍楼外的住户用摄像机偷拍大学生,这显然不属于“大学生隐私权”这一概念所涵盖
的内容,应当依照侵犯一般隐私权的规则进行处理。故此,我们认为,所谓大学生隐私
权是指大学生就读期间依法享有的,对与其大学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私人信息、私人活
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大学生隐私权的特点
大学生隐私权除具备隐私权的对世权、绝对排他性、排除非法侵害性等特征以外,
具有成年人与大学生两种身份的大学生隐私权还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1)大学生隐私权因大学生的受教育过程的特殊性而具有复杂性
高校教育大学生的过程本身具有复杂性。高校对于大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对于我国未
16文玮:“关于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9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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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就决定了高校要把握大学生自身的信息以及
大学生在高校内基于考试、参加社团活动等所产生的信息,但是,究竟哪些信息、事情
属于大学生纯粹的“私事”,高校不得干涉;哪些属于高校基于教育目标而必须要掌握
的信息呢?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付之阙如。这也就导致了
在具体界分大学生隐私权内容的问题上的模糊性。毕竟这些在实际中并无明显的界限,
把握起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我们可以追问,在教室内安装监控设备是否会侵害大学生
的隐私权?考试分数到底属不属于大学生的隐私?大学生在高校开办的心理咨询室中
的心理咨询记录属不属于大学生的隐私?大学生的宿舍这一独立的空间是否是大学生
的隐私空间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在高校时空内或教育活动中产生的。但是,哪些范
围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立法可以对其进行规制,哪些属于教育方法、管理策略的问题,
立法不得进行干涉,其辨别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2)高校为大学生所能提供的隐私权保护手段具有有限性
一般隐私权要比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宽泛。大学生活的集体性决定了大学生的隐私
权带有鲜明的集体生活烙印。但是,由于高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了高校为
大学生所能提供的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具有有限性。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的过程中,
有可能而且有必要保留一些纯属于私人的秘密。高校也应该对大学生合理的隐私保护要
求表示尊重,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手段。例如高校应该为大学生的档案材料设立保密制度,
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的翻看。再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到课堂或大学生活
动的其他场所进行摄影、采访等。另一方面,大学生必须要受到高校管理制度的约束,
就这一点而言,是为了实现高校的教育任务和维护高校的正常秩序所必须的。但是,高
校在进行管理之时,由于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程序违规、违法等情况,造成了高校在为大
学生的隐私提供保护的时候不能够做到完全保护。
(3)大学生的隐私权与高校的教育权、管理权存在冲突
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是大学生隐私权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方面,大学生要最大限度
保护其隐私权,维护个人信息秘密和个人生活的安宁;另一方面,高校知情权使得大学
生生活、言行都有可能成为知晓的内容。这种价值的冲突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方能得
到调整和平衡。17高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为了实现高校的教育职能和完成对大学生的
培养目标,法律必然要赋予高校必要的权力,其中最主要的权力是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
管理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所赋予高校的管理和教育权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权
力。既然为公权力,其在扩展的时候就难免与私法上的权利相冲突。而大学生隐私权正
是私法上的权利。这样就决定了,在高校对大学生日常的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其权力的
行使难免与大学生的隐私权发生一定的冲突,该种冲突主要表现在:高校在教育、管理
大学生的过程中有可能而且有时必然要触及到大学生的隐私。一方面,随着大学大生这
类体法治观念的增强,其必然要求最大限度保护其隐私权,主张其个人信息秘密和个
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另一方面,出于管理和教育的需要,高校要对大学生的隐私权进行
合法、适度的干预。所以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要达致大
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和高校教育和管理目标的衡平,必然要求法律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前文中我们提到了我国学界对于隐私权内容的争议,那么,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包
括什么呢?有的人认为,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大学生应享有保守姓名、肖
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第二,大
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第三,大学生享有宿
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第四,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
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第五,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
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第六,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
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18有的人认为,大学生隐
私权的内容包括:第一,个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资料,如大学生的身体资料、学
习成绩、缺点、犯过的错误、受过的处分、疾病史、社会关系、婚恋状况、电话号码等
信息;第二,个人领域。包括大学生的身体、宿舍、卧室、日记、箱包、口袋、通信、
、个人网页等。第三,个人私事。包括大学生在校内的学习活动和其他活动等。
19在此,我们并非试图提出自己关于大学生隐私权内容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对于
17
18
曾颜璋、周斌:“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6期,第86页。
林柳金:“隐私权侵害在高校宿舍管理中的表现及救济”,载《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597页。
19文玮:“关于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9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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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应该进行类型化操作,这样做既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也有
利于理论研究。
(三)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背景和意义
1.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背景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法律对此进行了回应,
赋予人们越来越多的权利。但是,伴之而来的是对权利的侵害也越来越多。就大学生这
类体而言,这几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大学生起诉高校侵犯其隐私
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反映了高校管理观念的滞后。从对社会发展
的长远意义来看,大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是其对权利的主张,并通过该主张来填补
其所受到的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害,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
的进步。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大学生维护其隐私权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教育实践
领域,对教育者来说,大学生几乎没有隐私可言,偷看大学生日记是教育者了解大学生
思想的合理手段,公布大学生成绩是教育者激励大学生勇于进取的合理方式,似乎在为
了大学生的目的之下任何教育方式都是正确的。孰不知,合理的前提是合法性,不合法
的任何行为都没有合理性可言。20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大学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种说
教式的“政治工作”。而大学生的教育工作则更多的体现了教师的“强权”,就管理工
作而言,其强调大学生对高校安排和部署的服从。囿于此种观念,一些高校制定的一些
规章制度、校规校纪,片面强调大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而就大学生的
教育工作而言,一些教师认为其是天生的上位者,不注意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从上
世纪90年代末高校改革以来,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高校对入校大学生收取费用,
并为此提供服务,虽然不能绝对的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其也绝
不再像以前那样呈现出一种服从与被服从图景。由此看来,高校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不能
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而是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高
校与大学生关系的转变,也要求我们以法治的眼光来重新审视相关的高校大学生管理规
定以及校纪校规,加强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20王美玲:“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4页。
2.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意义
第一,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有利于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当
今社会,大学生是国家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主力军,而知识的学习需要良好的环境。
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正是创造这一良好环境的基石之一。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
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与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对于大学生而言更
是如此。大学生这一体的年龄正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阶段,其更加关注自己的隐私。
而对其隐私的侵犯所产生的后果也更加的严重,对于其学习和生活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第二,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民法是天生的平等
派。但是民法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民事主体应该切实的感受到民法对其权利无
微不至的关怀。试想,如果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势必会使该体对
于民法失去信心。反之,其权利得到维护,也就会使得他对民法产生敬仰之情,进而对
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有信心。这种也会使得其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主张其权利。
第三,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有利于推进高校管理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提高大学
的整体实力。虽然我国一直在摸索高校管理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思路,但是,却始终不得
其法。我们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经验主义传统,其实最好的解决
方式正是在经验中获取的。具体到我国,应该更加关注大学生的利益,通过对大学生权
益的维护,进一步实现高效的管理和教育体制改革。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理论构成
就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理论构成而言,其主要包括了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
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兹分述如下:
(一)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
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1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
2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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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
偿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里“归责”指的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
所受之损害”。22我国《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其主要体现在该法的
第6条、第7条和第24条,该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为民事主体权益的维护提
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
般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同时它具有很强大的开放性。凡是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我国
《侵权责任法》于第2条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范围,隐私权也包括在内。而且,在第五
章至第十一章有关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并未将对隐私权的侵害纳入在内。可见,侵
害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对于大学生隐私权而言,虽然其与隐私权有许多的
区别,但是,这并不影响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的确定。故此,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
归责原则仍为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民事权益是一个高度概括化的不确定概念,权益既包括权利(包括隐私权)
也包括利益。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造
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可以承担过错责任。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为人实际给受害人
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23这个表述首先是强调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是过错,不是损害或者其它的因素。作为一
个主客观结合的概念,过错是指某种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一种可归责性。换句话说,
过错就是指你做错了一件事情,所以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一种可非难性、可责难性,应该
受到谴责,这就是过错。对过错的评价和衡量主要应该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这个客观
标准在两大法系基本上都是指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在大陆法系中称之为“善
良家父”的标准,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作合理人的标准。两个法系的表述方式不同,但
都是指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行为标准。这就是说,判断一个行为人是不是有过
错,就是要把他的行为和一个合理谨慎的人的行为作比较,看看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
个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注意标准。就高校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而言,就是要求高校及
2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
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23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管理职能和教育职能的时候,应该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合
理、谨慎的行为,以避免侵害大学生的隐私权。如果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超出了此种标准,
那么,其就具有了过错,在满足侵害大学生隐私权其他构成要件的时候,就要承担侵权
责任。
(二)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对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笔者试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加以尝试性探讨。
1.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隐私权性质为绝对权、对世权,任何其他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
是一种不作为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而作为,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限于“宣扬”、“散布”、“披露”。
24从目前国内有关学者的论著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
25“监视”、“窥视”、“刺探”、“搜查”、“干扰”等。对大学生私人领域的非法
侵入、搜查、窥视、监听,对大学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预等,均为作为的行为方式。高
校管理和教育行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前文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言。
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实践中,高校的教育管理人员行使高校
校规明确授予的“权力”,这种依照校规从事教育管理活动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违法?
在《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
的人格权,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违法性,可通过对于《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
40条)、《民法通则》(第5条)、和《高等教育法》(第53条)等法律相关规定的
解释来进行判断。随着《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隐私权的确定,可以依据该法对侵害大
学生隐私权的违法性进行判定。上述法律都将隐私权或者大学生隐私权置于其保护的权
益范围之中,当校规校纪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纵使高校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是高校明确规
24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第1款规定:“以书面、
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
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
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
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5具体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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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但也因遵循法的效力等级规则,与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权利相矛盾,应当是无效
的,必须予以废除。高校管理者更不能以无效力的条款为据而从事违法的管理行为,继
而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和事实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
的影响。26究其本质而言,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一后果具体表现为受害
人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就高校而言,主要是实
施了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之后,会造成受害大学生的精神痛苦以及相关的财产方面
的损失,但主要的损害后果体现为精神损害,即导致受害大学生精神痛苦,其主要包括
情绪低落、焦虑不安、羞愧等。这种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导
致受害人出现疾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疾病。侵害大学生隐私权,受侵害大学生通常没
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过极有可能造成间接的财产损失,如医治精神疾病的医疗费。
判断大学生是否受到损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或者折衷说的标准。一方面,从
大学生主观感受出发,衡量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给大学生造成损害。当然,这
种判断方法带有极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另一方面,按照当时一般的社会标准进行判
断。如果在相同情况下其他正常人也会感到其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该判定高校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大学生的隐私权。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应该对
其进行综合来判定大学生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虽然损害事实是构成侵害大学生隐私权
的重要条件,但是,并不是任何损害都可以成为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成条件。只有具
备如下特点的损害才能构成损害事实:第一,损害的可补救性。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
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大学生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体,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量上来
说,损害虽已产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另一方面,从本质
上说,损害在本质上是对隐私权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第二,
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对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判断的前提。损害的确定性指损害
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权利和利益侵害的事实。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第
三,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大学生所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
2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0页。
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如果该权益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范围,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自然
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所探讨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
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具有三个主要的特征:第一,顺序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第
二,客观性,即作为原因的现象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三,必要性,即作为原因的侵犯
大学生隐私权行为是作为结果的损害的产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果关系中的“因”分为两类:一种是直接原因,即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
它在损害产生、发展过程的中,表现出某种必然性。另一种是间接原因,是指在一般情
况下,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造成该种
损害。直接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十分容易,间接原因的情况较复杂。学界在认
定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学说:第一种学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
因果关系的构成不需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需要行为人的行
为对损害构成适当条件。第二种学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侵权人的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目前,相当因果关
系说为学界的通说。就侵犯大学生隐私权而言,如果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会限制
大学生权利获得救济机会,对于大学生这一弱势体极为不利。其实,何种学说的选择,
更多的是一种立法政策取向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前文已述及),相当因果关系说
无疑更具有说服力和重要意义。
4.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过错
一般分为过失与故意两种类型。故意表现为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
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27具体说来,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
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高校预见了行为结果,如高校明知道公布大学生成
绩会对大学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仍然公布大学生成绩。这就是说,高校理解了自己的
行为性质,认识到了其行为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另一方面是高校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
27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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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
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28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
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29这种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按照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注
意,而付出一定的意志性的努力,尽到对他人的合理的注意。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过失
主要表现在高校对其行为结果毫无顾及,对大学生利益不尊重,以致于侵犯大学生的隐
私权,造成损害后果,如高校擅自检查搜查大学生宿舍。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责任形式
1.侵权责任形式概述
侵权责任形式,也称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不
利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类别。30它是民事责任形式在侵权法领域的体现。侵权责任形式的
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受害人明确如何行使权利,便利法院裁判和强化对受害人的
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就开始关注责任形式的问题,在该法第第134条第1款规定了十
种民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
金;(9)消除影响;(10)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支付违约金,其他都可以作为
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经验,也集中规定了侵权责任形
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六)
修理、重作、更换和(八)支付违约金外)原文录入,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侵犯学生隐私权责任形式的适用
(1)选择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
对于侵犯隐私权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
28
29
杨立新:《债权损害赔偿》,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王利明、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30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受害学生享有选择请求一种或几种责任形式的权利。当然,考虑到受害学生和责任人(学
校)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害学生的选择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受害学生的选择权的限
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同时进行:一方面,适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受害学生的选
择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如果适用损害赔偿以外的某种责任方式不可能或者不成比例
的花费,受害学生当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
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慎重使用。自然人的隐私权,
具有侵权的不可恢复原状性。即使被侵权人得到相当的法律救济,因隐私权具有客观真
实性,被侵权人仍可能感到悔恨、羞辱,还可能有抱恨之感。一般说来,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加害人在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
事责任的同时,可能在客观上继续公开、披露、宣扬或传播他人的隐私资料,其结果是
通过让加害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非但没有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
反而使其受到进一步的损害,精神更加痛苦。受害人所关注与要求的主要就是他人不要
宣扬、公开或者披露其私人信息资料。因此,在有关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如果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会进一步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精神受到损害,就不能适用这种
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至少应征得受害人的同意。否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于变
成了新的侵害受害人隐私权的方式,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南辕北辙31。
(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者常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无论是将其作为侵害
名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一种情形,还是将其作为独立诉因的侵权行为,其所产生的主
要侵害后果,都必然是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论述及结论完全适用于侵害
他人隐私权的精神损害之赔偿责任的。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就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言,
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受害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其损害
后果主要是甚至全部是精神损害,而基本上不存在其他损害;第二,由于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方式能够较好地适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因此金钱赔偿将成为对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之最为主要的及至惟一的救济方式。这两项特殊性
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充分查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之大小与程度,另一方面应对受害人的精
神损害之金钱给予以高度的重视,因为它将是主要的及至惟一的民事责任方式,而不是
31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众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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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的不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得不到适当数额的赔偿,他也将难以得到其
他方式的救济32。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满足两项条件:
其一,人身权益的侵害。这里所说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和人身利益。其二,
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数额现在已基本上有章
可循,现存的最大难题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而司法实践中则基本上以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10条为依据进行判决。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要考虑如下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调适
(一)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1.概述
所谓知情权(therightofknow)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
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33知情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
公众了解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
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
的权利。知情权既包括了对个人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又包括了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
会权利。公民有权对自己有关的情况进行了解,也有权知晓其对社会感兴趣的事情,更
有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解。知情权应该是既具有公法上的内容又具有私
法上的内容、或者兼具公私法上的性质的内容。知情权具有如此广泛的内容,既包括对
3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众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86页。
33曾颜璋、周斌:“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6期,第87页。
政府管理活动、社会新闻也包括对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34
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界限,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亦是如此。对
隐私权作必要的限制是保护隐私权的题中之义,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要求,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在现代社会,权利冲突是一种普遍的现
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可谓是该种冲突的典型。在各类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正当
行使知情权往往成为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被诉侵权方屡屡提及
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就大学生隐私权和高校
的知情权来说,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他们都体现了
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大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着眼于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民事权
益的维护;对高校的知情权进行维护,强调的是对高校管理秩序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进
而间接的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在两种权利相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对哪个权利
进行保护呢?从前文的叙述中我们知道,隐私权天然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隐私利
益与其他重要利益发生冲突,有时难以获得保护。这就需要确定必要的原则,来调适大
学生隐私权和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2.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高等院校行使知情权属于高校行使的管理权范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高等院校培育
人才的任务。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得不实施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民主、
法制不断完善,高校在行使其知情权时会在一些新环境和新情况下自觉或不自觉地侵犯
了学生的隐私权,引发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冲突。高校管理权
与学生隐私权产生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所代表主体的利益不同
利益需求不同,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从法律角度来看,每个权利主体都有权
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的利益,并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35。法
律体系的设置会基于各方利益趋于平衡的目的,使各方利益向良性的互益方向发展,所
以通常情况下,权利主体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是不会受到妨碍或者妨碍他人的。但是在
特殊情况下,为了保全一方的合法利益,必须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双方利益
34
35
曹艳春:“知情权之私法保护”,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第87页。
王文华:《权利冲突中的隐私权保护》,山东大学2005届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19/42
在法律价值上相当,此时立法便很难做出选择。对于价值相当的两种利益,立法偏袒任
何一方,都会造成对相对方极大的不公平,社会对此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因此,立法不
会明确规定双方利益的优先顺位,这便造成了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对于学生隐私权与高
校管理权孰轻孰重问题,立法也未做出选择,那么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利
益主体主观上都会避免牺牲自己的利益,客观行为上也就不会为对方做出让步。高校管
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分别代表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碰撞,这是高
校管理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力(利)。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及
司法实务界,对高校管理权多持是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兼有的观点。我国法律法规对隐
私权也是把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承认和保护。因为两个权力(利)是不同性质
的,各自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也是不同的,各自的权益着眼点也就不同。前者着眼点在高
等院校的管理权益,后者的着眼点在学生个人的隐私权益。当两个权力(利)都涉及一个
共同范围时,互相之间必定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高校管理权的相对方是学生,而隐私
权的权利主体也是学生。高校要行使好其管理权,必定需要充分了解其管理对象——学
生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些行为是属于校方必须积极主动地实施才能实现它的办学目
的;而隐私权又是其权利主体——学生的隐蔽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从这一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权力(利)的内容在本质上不同,所要争取和保护的关系
也不同,因此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各自不同的主体站在各自的
利益角度上考虑问题,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而去侵了别人的权益。
(2)对待隐私权观念上的不同意识
学校方作为管理者,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学校是管理主体,学生作为管
理相对方是被管理的对象属于被动主体。校方长久以来缺乏保护学生隐私的意识,从而
漠视对学生隐私权尊重和保护的需要义务。而学生作为隐私权的主体,随着社会发展带
来的对侵犯隐私权的深入研究,也促使他们积极维护自身被侵犯的隐私权益。正因为高
校与学生两个主体在对待隐私权观念上的不同意识,从而导致两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
引起权力(利)冲突。因此,两个主体必须都树立起正确的隐私权观念,才能从行使各自
权力(利)开始就避免冲突的发生。
(二)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由于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高校对于大
学生隐私权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隐私权的不受尊重甚至被高校管理人员和教育
人员随意侵犯的现象绝非只是偶然的现象。加之我国目前立法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
立法付之阙如,更是增加了此种事件发生的机率。就目前而言,高校侵犯学隐私权的表
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资助贫困生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高校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每所高校都为经济困难
的大学生开辟有绿通道,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为了做到公开、
公平和公正,高校采取院(系)上张榜公布、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并以文件形式
公告等做法将使大学生的某些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家庭秘密公之于众。在金钱至上的当今
社会,贫困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是外人难以体会到的。每个人都希望活得有尊严,从某
种意义上讲,贫困者的自尊心更强。为了引起社会对贫困大学生的关心与关注,某些高
校还主动邀请一些媒体报道贫困生拮据的生活。而媒体往往是做不厌其细的“原生态”
的报道。有些报道完全没有顾及对贫困生的尊重和隐私的保护。比如他们的父母是否离
异是否下岗、本人是否残疾、本人中学就读的表现内容等都会完全出现报纸电视上。
2.高校辅导员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
者,工作的便利使得他们能够接触和掌握大学生的隐私信息。许多高校辅导员历来奉行
管理至上的观念,从大学生跨进校门起,就开始大量而详细地收集大学生个人信息,比
如大学生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父母姓名、本人电话、QQ号、网名、衣服鞋帽尺寸和
特长等;有的辅导员之间为了交流经验而相互透露自己大学生的性情、脾气、是否恋爱
以及是否失恋或成绩如何;有的辅导员怕三角恋引起斗殴甚至多渠道打听某些或某个大
学生的男女朋友关系。这些都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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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36
高校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表现:第一,心理健康档案管理不当。各高校为
掌握大一新生的基本心理状况,逐步建立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是一种特殊的档案,保管或使用不当都会给大学生带来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甚至成为
心理健康问题的“导火线”。比如在工作交流或汇报中将比较典型的个案举例来炫耀自
己的能力和经验。第二,擅自披露受咨询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心理咨询教师因工作
关系知悉、掌握大学生的隐私是合法的,但如果未征得大学生的同意而将其所知隐私泄
露给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其他人,虽然基于教育的目的,则构成侵权。第三,利用心理咨
询资料不当,造成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害。高校心理咨询教师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结
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论文撰写的需要,利用心理咨询资料是可以的,这是总结心理咨询规
律,提高心理咨询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应注意,在引用资料时,应隐去涉及大学生姓名
等方面的个人信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
4.高校宿舍管理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作为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场所,宿舍是大学生在校生活最重要的场所之
一,侵入、搜查和窥视大学生私人领域成为目前高校宿舍管理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主
要表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高校的宿舍管理者都保留一套大学生宿舍的钥匙,而且几乎
按照管理者的意愿随意进入大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或卫生检查等。更有甚者,在没有任
何同宿舍同学在场的情况下,以检查为名私开大学生宿舍抽屉等,寻并没收校方管理
者认为违规的物品。
5.高校安装摄像头行为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安全,高校在教室、大学生宿舍楼道和重要的教学设施场所安装
摄像头无可厚非。有些高校在安装摄像头时即并不限于公共场所而是把范围扩大化,在
最隐秘的也是大学生暴露最多的寝室、澡堂和厕所都安装了摄像头。有些高校对通过摄
像头获得的信息进行非法使用。比如上海“教室接吻被录像曝光,大学生状告校方侵害
个人隐私”一案,认为高校在教室安装监控装置监视大学生的行为并将其进行曝光侵犯
36具体论述参见廖深基:“关于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载《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第81—84页。
了大学生的隐私权。
6.处分违纪大学生时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
长期以来,高校对待违反纪律的大学生,在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后,一般都是将违反
纪律的大学生姓名、违反纪律的主要事实以及高校的处理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师生公
布。例如,湖南某高校就本校女生在高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行为作出开除学籍等处理
决定,是管理权的行使行为。但其公开处理、指名道姓地张榜公布处罚决定的做法,却
侵犯了被处分大学生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授
予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权力,但未授予
学校对一切违纪行为有公开训斥的权力,当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时,学校依职权进行处理
是合法有效的,但不得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因为学校处罚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
而不是让其在大庭广众下露丑。37
(三)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调适
1.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理论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
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
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38学者们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
解。
彼得·斯坦教授认为,如何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法庭上确立和完善自己的
证据规则和程序时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目前一般的原则是:社会公平要求将证据完
全公布。因此,在普通法国家,法庭对质和审判前调查只接受相关性和可接受性这两种
正式规定的限制,即使这样做必然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境。
39刘作翔教授在分析权利冲突理论的时候,提出了解决权利冲突的三个原则:第一,权
利平等保护原则;第二,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三,一般利益优于特
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其认为,合法性、正当性权利行使的时空条件,即权
37
38
文玮:“关于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9期,第64页。
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43页。
39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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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行使的限度和范围,是理解和解决权利冲突的关键性因素。40郭明瑞教授认为,解决
权利冲突应该坚持两个原则:第一,私权优先于公权原则。第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1王克金博士认为,权利冲突具有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解决路径:第一,立法路径。具体
是指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对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
后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目的。第二,司法路径。具体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对发生
冲突的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划定,以此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后解决权利之间的
冲突。42上述学者的见解不无道理,为我们在具体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宏
观的指导。实际上,学者们在分析两种权利相互冲突的解决办法的时候,往往采用的是
利益衡量、价值位阶比较、历史传统分析等方法。但各种方法不是独立适用的,而应该
进行综合的考量。宏观上的指导仅能为微观的路径指明方向,具体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
一步的结合实际。就大学生隐私权和知情权相同冲突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坚持上述
各种学说的指导下,具体构建衡平两者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2.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
关于权利的冲突,应奉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隐私权在民事权利序列中处于
高阶位,因此,高校的管理行为应该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对大学生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
干涉或限制。笔者认为,调适两者冲突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为了维护高校范围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维护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高校作出行为以限
制大学生的隐私权实有必要。高校可以在公共利益原则的名义下对大学生隐私权进行必
要限制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是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主要原则。无关于公共利益的
隐私应得到高校最充分的尊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隐私应对管理知情权让步。例如,高
校未得到许可,抢修电路、爆裂水管等进入大学生宿舍。在这里,所涉及到的重要的
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进行准确的界定,才能防止高校借用公共利益
之名,肆意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我国有的学者提出了判定公共利益的两种途径:第一,
由立法机关遵循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通过相应的立法行为去确定;第二,
40具体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及解决冲突三原则”,转引自
/GB/49150/49153/。
41郭明瑞:“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及处理原则”,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8页。
42具体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44—45页。
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去认定。43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本身
是高度抽象的范畴,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遵循善良的普通人的共识,不能因为高
校有规定或管理惯例便得出某种行为具有公共性。例如,高校发放贫困款给大学生的行
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为准确认定贫困生的身份,高校可以行使知情权,核实提出申请
救济的大学生的家庭收入、有无其他社会资助、在校日常消费状况等情况。当然,知
情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对大学生非经济的隐私信息不能进行限
制和干涉。
(2)保密原则
高校对依法获得的大学生私人信息,必须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应承担侵犯
大学生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有人的指出,大学生进入高校学习的行为本身就默认了高校
可以使用其个人的信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荒唐的。首先,只有法律明确
规定沉默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大学生进入高校就读,其
在相关表格中填写个人信息仅仅是为了学校管理和教学的方便,并不意味着其默认个人
信息等隐私由高校随意支配。其次,默认的前提是权利人知道、了解行为后果,不做否
认表示,大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接受体检,不代表他愿意公开这些信息。故此,
原则上而言,高校应该对大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
(3)尊重人格尊严原则
高校在行使管理知情权时,需要了解掌握大学生的隐私,但应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
严。高校处理大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谨慎行事。例如,有高校不允许大学生到校外网吧
上网,到网吧突击检查大学生,侵犯了大学生社会活动自由选择权。再如,有高校强制
发生男女性关系的大学生退学,并将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在全校通报,这是对大学生人
格的侮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换言之,即使在高校正常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中,高校及
其工作人员亦应该以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开展管理和教育活动。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权利并非意味着任意行为。无论是法国法中首先提出
的“所有权负担义务”还是民法学理论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都表明了这一点。关
43王轶:“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切实维护私人权利”,载《理论参考》2007年第6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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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权利的界限问题,应运用“利益衡平”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
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法律主体之间、
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实
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换言之,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出
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情况下应对某种权利进行必要限制。44现代民法的发展表
明,民法中的许多权利均具有社会性,其主要表现在民法中所出现的私法公法化现象,
与此相适应的权利体系要求自己责任与社会责任共存,原来绝对享有的权利负有一定对
社会的义务。在这里,该种转变背后所蕴藏的理念是民法正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对于大学生而言,不存在绝对的隐私权,大学生享有隐私权的同时,负有容忍高校及其
工作人员合理管理的义务。而且,大学生行使权利不能违反隐私权的用途、目的,不能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超过这一界限,会构成权利滥用。例如,大学生不得在高校公共
场合暴露自己身体隐私、恋爱男女不得在课堂上发生搂抱行为等。对高校而言,权利禁
止滥用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权力用尽与合理需要。高校为了维护校内秩序,公
开大学生的隐私,应是唯一可行和迫不得已的措施,并应与高校管理需要相一致。如
果有其他措施可行,那么,通过侵犯大学生的隐私而达到管理和教育目的的行为就有可
能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严格程序原则。正如学者所云,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么,高校管理知情权的行使亦是如此。
而所谓的“看得见的方式”就体现在严格程序的设定上。对大学生的处罚应由校级管理
机构讨论决定,调查有关事实,行使知情权应遵守正当程序要求等。处罚程序中应保护
大学生申辩权、陈述权和不服处罚的申诉权。在高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既体现了教育
的特殊性又能够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实际而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在
具体操作中切忌形式化、虚设化。45
3.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方法
上述各种原则是在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保护与高校知情权的问题中应该坚持的原则。
换言之,这是在解决该问题时从宏观上应当采用的方法。于微观方面来说,针对前文中
述及到的高校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各种表现,结合我们上述提到的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
44
45
吴汉东:“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第1期。
王美玲:“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5页。
知情权冲突的原则,我们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1)高校资助贫困生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高校资助贫困大学生本身是对
于大学生体中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一种政策性倾斜,其采用一定的程序进行遴选是必
要的。但是,在遴选过程中对于大学生信息的公布需要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当坚持
保密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坚
决避免媒体的参与;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大学生个人的意见。同时,应该确立严格的遴
选标准,将不必要的但属于大学生个人隐私的范畴排除在外。例如,高校不得为了获得
信息的真实性而在广大大学生体中宣传贫困大学生的家庭状况。因为对于大学生是否
应该应该得到贫困支助应该由高校自身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让贫困
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在广大学生中传播。换言之,应该将贫困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持在一
定的范围之内。
(2)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是
高校日常工作进行的必要条件。但是,高校辅导员应该严格遵守其工作要求中的各项标
准,不得超越其权限干涉大学生的隐私权。换言之,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应该在必要的限
度内进行,禁止权利的滥用。例如,在不影响高校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高校辅导员不能
过多的关注大学生个人的情感问题。
(3)高校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高校心理咨询师的工作
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该坚持保
密原则,不得对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传播。惟需注意的是,这里的保密原则应该包括
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就积极方面而言,高校心理咨询师应该保管好大学生心理咨询的
档案记录,不让其因档案管理不善而外泄,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就消极方面而言,高
校心理咨询师不得泄露大学生心理咨询的事由。
(4)高校宿舍管理工作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宿舍的安全对于大学生的人
身和财产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就决定了高校宿舍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但是,高校
宿舍管理工作应该避免权利的滥用。如前文所述,中国几乎所有高校的宿舍管理者都保
留一套大学生宿舍的钥匙,而且几乎按照管理者的意愿随意进入大学生宿舍,进行安全
或卫生检查等。更有甚者,在没有任何同宿舍同学在场的情况下,以检查为名私开大学
生宿舍抽屉等,寻并没收校方管理者认为违规的物品。这种行为就超出了其权利的界
限。我们认为,对于大学生宿舍私人空间的检查,即使基于管理的需要,也要经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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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允许。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程序才能自行进入(如具有合法的理
由怀疑某学生偷窃,赃物就在其宿舍内,而该学生又不让管理人员进入的情况下)。
(5)高校安装摄像头行为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安全,
高校在教室、大学生宿舍楼道和重要的教学设施场所安装摄像头无可厚非。但是,安装
摄像头的范围应该限制在高校的公共场所,对于大学生的宿舍、澡堂和厕所则不应该安
装摄像头,否则,就极有可能构成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6)高校处分违纪大学生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长期以来,高校对待违反
纪律的大学生,在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后,一般都是将违反纪律的大学生姓名、违反纪律
的主要事实以及高校的处理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师生公布。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高校这
样处理的权力。故此,我们认为,在处理违纪大学生的问题上,应该坚持保密原则,而
不是将其违纪行为暴露于广大学生的面前。
结束语
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涉及到法律意识、社会
文化和公共道德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现
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将会成
为一种有效的方法。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加强对它的研究,特别是对隐私、隐
私权的界定,正确处理和协调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形成共识,既具有重
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于立法和司法均大有裨益。我们呼吁和期待民法典尽早出台,
把隐私权的保护写进这部具有里程碑式的基本法中,同时,将现行诉讼法、实体法、司
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进行修整,使它们互相协调,和谐统一。
对于大学生隐私权而言,在解决了隐私权的相关理论和立法问题后,我们首先应该
关注的是其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只有厘清此点,才能通过确定大学生隐私权的个性和
特点,进一步更好的维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大学生这类体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社会
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应该在法律上确定其权利。现在社会中出现的诸多大学生跳楼或
抑郁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探索和前进的道路还很长,我们所能做的是思考和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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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行文至此,我的毕业论文已然接近尾声。由衷的把第一声的感谢献给我的导师王洪
教授,王老师的治学态度令我一生受用。跟随王老师学习,是我一生的福份。在跟随王
老师研习民法的近三年时间内,学生深受王老师为学术倾其一生精力精神的熏陶,使得
我对民法学的兴趣更加浓厚。论文从结构设计、初稿、二稿再到终稿都包含着王老师在
百忙中对我的殷殷教导。另外还得感谢我本科时的课任老师-宜宾学院法学院的叶成朋
老师,是叶老师一直给予我鼓励和指点。请允许我再一次对王老师和叶老师表达深深的
谢意!
我还要感谢西南政法大学,虽然我是一名在职法律硕士,但在西政读书使我感受到
了西政良好的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相信我在以后的学习道路上会将我在西政学到的
知识以及治学态度更好的坚持和发扬。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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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03]刘作翔:“权利冲突及解决冲突三原则”,转引自
访问于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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