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
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
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
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
取运费以与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与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
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
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
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
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
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
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
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
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与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
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与交付杂费等。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
商法》与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
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
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
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
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
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
托人角,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care)从事
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二者的权利、
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
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
或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
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
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
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
能象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
货人无法结汇。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
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
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
汇。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
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
证。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
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
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但与FIATA提单(如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
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
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
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
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
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
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
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亦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
输凭证。
5.特殊情况的区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还是纯粹代理人角并非
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
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下面就根
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和责任:
..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
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
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
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
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
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
(3)依合同的约定和复杂情况的判定。合同中是否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约定,
或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出现以与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做法等等。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
杂性,上述标志也并非是绝对的。例如货运代理人签发了名为"提单"的单证,并不当然地意味
着该货运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相反,如其在签发的单证中使用了"货运代理人",也并非当然地
意味着货运代理人就是代理人,当有其他事实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行事时,则被认定为
当事人。更为复杂的是,在多式联运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能就一部分运输作为本人(承运人)(如
陆路部分的运输),另一部分运输(如海运)作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常常是托运人
是否知道哪一个为实际承运货物的承运人。在加拿大一案例中,无论是货运代理人与铁路和海
运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还是有关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的任何细节,货运代理人
都没有提供给托运人,因而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定,货运代理人是作为承运人行事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3:1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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