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987版考点总结4页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8: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男遭妻打申请保护)

民法通则1987版考点总结4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法通则1987版考点提炼

一、总则

1.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行政行为不算)

2.调整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公德、公共利益

二、民事主体之-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期限:自出生至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1)完全(≥大于18,16≥、<18周岁自力更生者;民事行

为有效)、(2)限制(≥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年龄、智力相

关的民事行为有效,其他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纯粹获益例外,交易非纯粹获

益)、(3)无(小于10周岁或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

同意或追认,纯粹获益例外,交易非纯粹获益);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3.直系亲属:上下共5代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外父母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4.监护人:(1)未成年人上位监护(顺序: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其他近亲属、父母单

位或未成年居住地居委会代监护);(2)精神病人延伸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3)监护职责:除被监护人

利益不得处理其财产,不合格可撤销资格,指定监护不得擅自变更

5.居住地与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就医不算)居所地为居住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2年可宣告失踪(战争结束起算),宣告失踪导致财产

代管: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代管(精神病人监护人相似)。(2)下落不明4年(事故2

年,战争结束起算)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导致财产继承、婚姻改变等;取消死亡宣告后

财产应返还或折价,婚姻关系未变依然有效,已变则失效(改嫁、改嫁又离等);宣告死亡

有顺序优先: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妹、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最后

其他利害关系人。顺序靠前优先宣告(直系亲属顺序)。(3)宣告失踪非宣告死亡的毕竟程

三、个体、承包、合伙及法人(债务承担关系)

(一)个体/承包:个体依法核准,可起字号;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家庭财产承担。

(二)合伙:依法核准,可起字号;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承担清偿责任(承债份额为内部约

定,不针对第三人,即第三人可向任何合伙人索要全债,承担全债者再向其他合伙人索要)

(三)法人

1.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起止:成立时至终止时

2.法人独立承担债务: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债务不牵连出资人(企业考点)

3.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名称组织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代表及其他人的责任承担:由法人负责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含合同)

5.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均需登记;设立不登记无效;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法人的终止:(1)终止情形:自行解散、依法撤销、依法破产、其他原因;(2)终止的清算:

解散成立清算组织;撤销、破产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织,停止清算外经营

7.法人违法惩罚法人代表的情形:虚假登记、超范围经营(合同仍有效)、抽逃资金隐匿财产、

解散撤销破产擅自处理财产及其他违法活动(贯穿登记成立至解散)

8.事业单位和社团: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9.联营:联营经济体具有法人资格则独立承债;不具法人资格则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承债

10法人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成立时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真实意思表达;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除重大误解(货物真假判断)和显失公平之外的均属无效选项(如:

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导致违背真实意思、违法危害公共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属无效)有别于合同法(合同法胁迫导致违背真实意思属于可变更撤销的范围,不是无效范围)

4.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无效的后果: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1.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区别于著作权管理组织),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指定代理(法院等指定)、委托代理

3.委托代理的形式:口头或书面,约定必要内容

4.转委托:原则上需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紧急情况可先斩后奏;被转委托者对被代理人负责

(非转委托者),有听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6.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完成委托;解除和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及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的法人终止(记住1.被代理的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委托代理未必终止;2.专利代理是机构代理,代理人死亡仍然有效因为代理机构还在)

(2)法定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代理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取消指定或监护关系消灭。

7.代理责任的承担:(1)原则上被代理人承责;(2)委托不明:被代理人主责,代理人附责;

(3)违法代理:代理人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行为违法,对方知道则双方连带;(4)越权代理、

终止后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原则上代理人承责,被代理人追认或佯装不知则被代理人承责,

第三人知道则第三人与代理人承责;(5)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承责,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则第三

人也承责;(6)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则合同有效,给被代

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负责。

1.

2.

3.离婚适用受理地;(5)动产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地?(真题是看国籍)、不动产看不动产所

在地;(6)侵权以侵权行为地为准,同国或在同国有居住地可使用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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