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斌-经济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7: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陪唱的能摸到什么程度)

第一章总论

【温馨提示】

1.考试范围以教材为准,错误及新政策调整的知识点考试会予以回避。

2.考前考后是骗子活动频繁的时期,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好事?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

言!

3.人生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客观题”考核为主,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管辖是

2017年备考复习的重心,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

注意要点命名规律

根本+最

××法

××条例

××地方××

条例

××方法

××地方××

方法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表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非“判决

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几方意思

单方行为

表示

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

具备特定

形式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

为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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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表三、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

特征

行“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纪”、寄售不属于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或发生或

不发生

【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

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

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一定会到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滥用

代理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无效

【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

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

没有代理权

无权超越代理权

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

表见

判定依据

代理

法律后果

表四、经济仲裁

适用

效力待定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

同意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被代理人承担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适用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范围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形式书面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效力〔★〕

协议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

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

协议无效

仲裁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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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裁决

表五、民事诉讼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般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

起诉

开庭并公开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

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审判

程序

前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序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提【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期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审限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出当事人→申请再审

【注意1】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

【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辖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

地域

管辖

票据纠纷

交通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

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人身保险

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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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适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等相关地〕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用【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诉讼中

时效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断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2017年本章考核简答题的可能性极大,总复习阶段以两大公司主体为主线,在比照总结的基础上强化

记忆数字性考点,公司法的题目在考试中绝非难题,切勿因记忆内容较多而放弃!

【考点透析】

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性质

经营

责任承担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他人

为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

通过

特别决

上市公司的特

殊规定

普通决

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三、成立公司

成立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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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担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由总〔本〕公司承担

日期

法定

代表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发

起人〕人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自然人

或法人均可〕

股份

章程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

注册资本

设立

条件

创立大会—

全体股东“认缴”的募集设立:实收股本

出资额【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

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

申请登记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董事会

理人

责任

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未评估

出资后贬值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

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

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土地使用权出资

履行出资义务

交付但未变更

变更但未交付

还本付息

恶意连带

对内

合理限制

不改解除

利负担,逾期则认定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

股东权利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承担

连带责任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

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对外可追责人

发起人新加入恶意受监董、高、实际

股东股东让人事控制人

×√××

未尽出资义务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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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非法财产出资

诉讼时效

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退还股款

设立费用和债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责任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对内

有责任人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

对外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

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

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为公司利益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表四、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董事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经理

组织实施“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

不适用

侵权赔偿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公司“副经理”、“财

董事、监事的报酬

修改“公司章程”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务负责人”

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

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表达,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

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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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监事会【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

席“董事会会议”

表五、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每年1次

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

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东

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

—提出;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章程约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开会—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

临时

提案

普通

决议

特别

事项见表五附表

决议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

表五附表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股份

√√

上市

√√

出席股

全体股东

√√国资委√

√√

出席股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六、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13

人【注意】小公司可设“1

事会

股东均为国企——应

其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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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份

数名”执行董事,不设董

3-135-19

应当可以

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

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

表七、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

人数【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5

不设置监事会

职工代

主席

任期

开会

决议

表八、临时会议★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

〔股份〕临时董事

〔有限〕临时股东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

≥3

国有独资公司股份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未经国资委同

意不得兼职

公司章程国资委指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兼任监事

章程规定至少每年2次

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3,可连任

1年1次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资委指定

6个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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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董事/董事会提议

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不设监事会的监

事〕

≥1/3董事

≥1/3董事

董事会

对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公司、其他

股东

对外

债权人

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50%〕同意

【注意】类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

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

善意第三人

赔偿责任

冒名股东

表十、股票发行

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优先

放弃

限制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优先股

参与表决【注意1】“—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等同普通股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

记名股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记名

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对内无限制

同意

有限责对外

任公司★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

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强制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日”拥有同等条件下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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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购买权

异议

回购

【记忆口诀】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

紧闪

【注意】“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90日内”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通过日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发起

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转让”限【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

制★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监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注意1】收益归该公司

短线交易【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股份

【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买卖”限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制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公司

股份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励★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十二、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不能担任董监

【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

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担任独立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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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不独立

【注意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

【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

同意

章程→经“股

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限与本公司交易东〔大〕会”

经“股东〔大〕

自营同类业务

会”同意

表十三、股东诉讼

直接诉

“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代表诉

“公司”利益受损

表十四、利润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

分红权股份

约定→“出资比例”〔实缴〕

约定→“持股比例”

【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盈余公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到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

积再提取

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公积金用途【注意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注意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表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通知债

权人

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内”公告

合并、分立、减资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可

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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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内容变

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自清算组成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公告

清算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债权

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

合并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

债务承

分立

与债权人无约定: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与债权人有约定:从其

约定

股东

股东提受理

请解散

不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股份

强制清算

清算方

公司自行清算

法院组织清算

单独或合计“10%以上”表决权,以“公司”作为被告

两年开不了会;两年无有效表决;董事互相扔鞋;其他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的情况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归还全

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股东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

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新〕

报法院确认〔新〕

无需清算

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清算责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

财产贬值、灭失

立清算组〔15日〕

导致不能清算

相应赔偿、清偿责任

〔新〕

其他

表十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

自然人

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绝育〕

法人—

执照载明

组织机构

年报

法人人格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2017年考核主观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机考背景下也要适当提防,备考复习的重心为有限合伙企业,

同时注意总结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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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范围内赔偿

连带责任

股东身份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强制审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投资人【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

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设立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出资【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内部约

事务管

管理者

行为

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清算人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

持续责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

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

---

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公益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劳务√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权利;

谁执行

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人有监督和撤销权

【注意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

务的,执行人对其他人执行的事

务有异议权

【注意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

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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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

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

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

法见表二附表〔一〕

关联交易

竞业禁止

约定→一致同意→×

×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损益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合伙人

约定→√

约定→√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对内

份额出质

转让出资

对外

通知其他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

善意第三人〕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

任为限承担责任

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

带责任

当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

“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退

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

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

致同意

无须退伙

依法直接取得

继承

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

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

人行为能力

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其他内容

转变身份

见表二附表〔二〕

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有→普: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一致

同意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法定

过半数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

同意任清算人

绝对

禁止

⑴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⑵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

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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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⑸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

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二附表〔二〕退伙

种类条件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协议退伙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⑴自然人死亡、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当然退伙

⑶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⑷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法定退伙

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除名

〔干鸟事〕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表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企业债务

【注意】内部约定不对外

不可以

合伙人债务

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权利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未约定合伙期限

约定了合伙期限

自愿退伙

普通合伙

企业

非合伙人责任

特殊普通

特定债务

合伙企业

普通债务

ozuo有限责任

Yeszuo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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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

企业

表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转移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

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届满决定不干;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解散情形

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1〕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

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⑴“全体”合伙人

⑵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

清算人托“第三人”担任

⑶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法院指定

申报债权同公司清算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2017年票据法部分考核简答题的可能性极高,总复习阶段必须重点攻坚,此外证券法部分关注私

募基金,保险法部分关注保险合同,上述内容考核客观题的可能性较高。

【考点透析】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表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10亿元

注册资本

〔实缴〕

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最低1亿元

农村商业银行:最低5000万元

银监会

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有限合伙人

ozuo有限责任

Yeszuo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设立分支机〔1〕经批准;〔2〕不按区划设立;〔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

重大事项

资格审查

条件

后果

期限

接管终止

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4〕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名称、注册资本、总分行所在地、业务范围、修改章程、持股“5%以上”的股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接管组织接管的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不丧失,“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2年

〔1〕期限届满;〔2〕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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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宣告破产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注意】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需银监会批准设立〔包括设立分支行〕、重大事项变更、接管、终止、合并、分立

表二、存款业务规则

定期到期取,大家都讲信用〔开户日定期存款利率〕;出现意外,意外部分按支

计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活期随遇而安〔不取则结息日计息,支取则清户日计息〕〔调

整但“不分段计息”〕

结息

储蓄

挂失

存款

查询、冻

结、扣划

查询、冻

查询

活期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书面挂失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手续

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有权调查“刑事”案件的机关+证监会

有权调查“违法行为”的机关+银监会、保监会

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强制存入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不得坐支

定期存款→基本户,不得用于结算和提现

单位

基本规则

存款

限制支出原则

【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

存期存款

具体规则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表三、贷款业务规则

按期限

分类

按担保

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年<X≤5年

长期贷款:>5年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按贷款人风险、借款人资产质量、资金用途、参与贷款银行数

财务指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关系

对贷款人限关系人贷

制款

限制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收费

自营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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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限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制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炒股、炒房”等投机经营

贷款人受托支

自营贷款

票据贴现

短期

中长期

短期贷款

展期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停、减、缓、免息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表一、股票发行

性别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年龄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股份公司

首发条件

家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财产资产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记忆提示】丈母娘四问选女婿

一般

条件

满足首发条件

“3年”无虚假无违法

募集资金用途合理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配股

公开

发行

〔2〕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未到达拟配售数量“70%”发行失败

【记忆提示】十配三、有带头大哥,大多数人愿意跟进

〔1〕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

新发条件

〔2〕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

增发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3〕发行价不低于公告前“20日”均价或“前1日”均价

【记忆提示】比股东自己投资回报高,确实有好项目没钱投资,考虑新老

股东利益平衡

对象:≤10人

非公

开发

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日均价的“90%”

满足锁定:一般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

条件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

【记忆提示】人数少、价格低、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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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个人”贷款

一般≤“10年”,>10年报人民银行“备案”

≤“6个月”

到期1个星期前

到期1个月前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务院”决定

放款

贷款期限

还款通知

无障【记忆提示】公司犯了错误未消除影响+董事高管正被调查、12个月内被

表二、债券发行

一般条

〔1〕决议明确;〔2〕用途明确;〔3〕自己使用〔金融企业除外〕;〔4〕专户管理

法定障碍最近3年或本次说瞎话;债券违约行为仍持续

谁是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

1000万”的法人及合伙企业、“金融资产≥300万”的个人

还本

面向合格

投资者

付息

条件

债资比

用途

利率

公开发

小白

付息

面向公众

信誉

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

≥净资产6000万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水平

骂过,36个月内被罚过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利息×

信用评级到达“3A”级

【注意】满足上述条件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监会简化核准

程序

经信用评级→证监会3个月内核准

程序【注意】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

期发行”,剩余“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对象

人数

非公开

发行

评级

限制

转让

表三、基金发行

封闭

分类

开放

封闭

公开募集

开放

总额固定,不得赎回,可交易

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发行人的大股东〔持股>5%〕

≤200人

无强制要求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人≤200人

总额不固定,可以赎回,不得交易

募集份额到达准予注册规模80%以上

募集份额超过准予注册规模最低限额

非公开募集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新〕备度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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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合格

投资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

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募集

规则

〔1〕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3〕风险承担能力评估和风险评级,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自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不得“不

规则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表四、证券承销

代销

包销

承销团

期限

承销限制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

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5000万元”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2〕“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失败采用“代销方式”期满,销售“<70%”则发行失败→发行人退还股款+利息

表五、证券交易限制

对发起人、董、监、高的转让限制;短线交易限制,见第二章公司法

证券从业人员

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

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接受委托日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出审计、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

为股票发行

书的机构人员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

表六、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为上市公司

见本节表一

见本节表九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股票〔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公开发行股份的比

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1〕符合发行条件

〔2〕债券期限“1年”以上

〔3〕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封闭式基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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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暂停上

〔1〕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到达上市条件”

终止上股

市票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年内未能恢复盈利”

〔4〕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记忆提示】股票亏损:2年黄牌,3年红牌,4年摘牌

【说明】上述数字、时间性规定请务必反复强化

表七、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常识判定重大、重要、主要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

〔3〕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

主要考点

〔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5〕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关押

〔6〕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8〕改正会计过失

表八、禁止交易

知情

内幕

交易

〔1〕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2〕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内幕〔3〕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信息〔4〕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5〕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6〕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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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禁止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

其他

表九、上市公司收购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

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

〔1〕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报告

〔2〕股份到达5%及每增减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

〔3〕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

【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附表

股份到达5%:“报告期内”不得买卖

禁售股份每增减5%:“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

锁定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

触发条件持股比例到达30%+继续增持股份

方式

全面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部分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收购期限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撤销要约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程序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

禁止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维稳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公平“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1〕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仍持股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

人应当收购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变更

要求

不符合上市

条件

不具备股份

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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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附表权益报告书

收购比例

〔到达〕≥5%~<20%〔未到达〕

收购主体

不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报告书类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到达〕≥20%~≤30%〔未超过〕无论是否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到达30%继续增持〕>30%

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询问告知义

触发要约收购

投保人“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该范围不

包括“概括性条款”〔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除外〕

故意:“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赔”但“退还保费”

〔1〕“知道”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

〔3〕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承诺,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

任”

最大

诚信

法律后果

保险人解除

权消灭

保证

人身保

人员

保险

本人;直系亲属;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劳动关系;被保险

人“同意”

时间签订保险合同时

利益

财产保

人员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

不具保险利益,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1〕必须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

损失

补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赔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保险金额不

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

【注意】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止损费、

查证费、诉讼费另算,由保险人承担

近因只对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表二、保险公司

注册

资本

立股东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

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提示】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同商业银行,只是由保监会批准

批准解散、被撤销、破产由保监会批准

人寿〔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保险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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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散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的,由保监会指定公司接受转让

人身

保险

财产

保险

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注意】“人寿保险”不得与财产保险兼营

【法条原文】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

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表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代理人〔代理〕

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代理人代办“人寿保险业务”,机构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经纪人〔居间〕

特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法律后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以自己的

征果由保险人承担

表四、保险合同

特双务有偿、射幸、诺成、格式或附和、最大诚信

名义独立实施,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人支付【注意】“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

收取佣金

征【注意】适用《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投保自然人、法人

保险

【注意】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自然人、法人

人身保险:自然人

〔1〕请求给付保险金

〔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

被保

险人

死亡险

力人投保死亡保险

〔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

〔3〕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注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可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可在合同

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受益

身份

自然人、法人

【注意】不要求行为能力,但要有权利能力

身份

权利

合同约定存在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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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新〕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根据“事

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

约定为身份关系

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根据“保

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

定受益人

约定包括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

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

多人及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注意】具体受益顺序,见表四附表〔一〕

成立投保〔要约〕→承保〔承诺〕

保险人接受保单并收取保费,尚未承保→发生保险事故

订立

实际履行〔1〕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则〔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承担举证责任

订立时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生效【注意】“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作

出提示”后生效

免责条

〔1〕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作出提示

〔2〕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履行说明〔3〕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义务〔4〕“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签字、盖章等形式予以

“确认”

【注意】“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责任开

保险单

按照“约定”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

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索赔的“主要”凭证

【注意】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保险凭内容简化的保险单,“不列明具体”条款,与保险单具“同等法律效力”

式暂保单

【注意】未列明的内容,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保险凭证

【注意】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前”,与保险单具“同等法律效力”

“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保险人完全接受并盖章,就成为保险合同

的组成部分

投保单

【提示】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见表四附表〔二〕

支付保费他人代为支付保费视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履投保

行人

迟交宽限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

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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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复效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或解除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可“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退还部分保费

通知未通知:不赔付

保险事故“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不赔偿”〔通过其他途径已

后通知知除外〕

积极施救

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变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通知保险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内容变更

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另有约定的合同:无需通知

一般合同: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

知”保险人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受益人

一般情况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自收到解除通知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责任前支付“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责任后退还“部分保险费”

给付赔偿或保险金

保险人单方解除权投保人过错〔骗保、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中止后未复效等〕

〔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自“赔偿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

双方解除权

以解除合同

〔2〕保险人也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3〕合同解除的,退还“部分保险费”

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已支付保险金

【注意1】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追偿不得要求赔偿;

适用

代位求

行使

诉讼时效

退保

年龄虚假

不丧失

不承担给付保

价值

险金责任

赔偿“后”放弃对第三人的追偿,行为无效

【注意2】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除“故意”外不适用代位求偿制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退还

解除合同并退还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暴力抗法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注意】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

应承担给付保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险金责任

误告年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未超越年龄限

多退少补

自杀免死亡保险,自合同成立或复效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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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表四附表〔一〕受益人受益顺序

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

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受益人

×

×

×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同顺序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

表四附表〔二〕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投保单与其他保险凭证

不一致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

不一致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

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表一、票据法关系与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票据关系“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关

〔1〕对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非票据关〔2〕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

系使利益归还请求权

〔3〕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别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

考点

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记忆提示】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表二、票据行为

成行

立为

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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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投保单”为准

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

人同意

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的内容为准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无限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

件力

“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说明“代理”的字样+“代理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

力”

“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非法定

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超权部分”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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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票据权利

一般:必须给付对价

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措施

可挂失票据

补挂失止付期

不得公示催告

的票据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2天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

公示催告公示【注意】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

商业汇票

对出票人或承兑银行汇票、本

权利时

追索与再追索

支票

追索

再追索

对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先判定追索对

款日后15日

基于“票据本身”,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抗“特定”债权人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抗辩

对人

可以

持票人

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无对价取得票据的

持票人

不可以★

判定

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伪造

伪造人

其他人

判定

变造

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无权更改票据的人,改变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

变造“前”签章:按“原记载”内容负责

责任承担变造“后”签章: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无法判定: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表四、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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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与变造

出票人

提现

绝对记载事

汇票

商业汇票

企业

×

银行汇票

银行

本票

银行

承诺

六项:无付款人名

支票

企业或个人

委托

六项:无收款人名称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记忆提示】“金师傅日出样萎”

付款日期: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相对记载事

项付款地: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

住地

出票地:三选一

授权补

——【注意】记载付款日期记载

无效

付款地:营业场所付款地:营业场所

出票地:唯一出票地:三选一

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

补记,也可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一般远期

期限

除未记载付款日期、出

即期

票日与到期日相同

定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即期

承兑★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

票日起1个月

×××

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

提示付

款期限

各类票据均适用的规定

转让背书

委托

收款

种类

非转

背书

让背

过6个月

自到期日起10日

——————

自出票日自出票日

起1个月起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日

背书注明“委托收款”,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

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签章”为票据质押,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和条款,

质押不属于票据质押;作成背书时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不履行债务时,被

背书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直接返回票据,无需再次背

记载绝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事项

相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形式上连续,即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连续责任: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对物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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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部分

背书

无效

禁止

出票人

背书

记载

法定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即使转让后手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的记

背书人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

记载任★

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

绝对说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

记载相对★

事项

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未记载保证人住所:三选一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

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由《担保法》约束

责任

适用情

通知

追索内

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

取得拒付证明日起3日内,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给

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

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

兑人无理拒付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

示、拒绝承兑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被追索

人★

各类常见情况下被

追索人确实定

〔5〕无限人签章

直接后手

非直接后手

后手恶意或无

对价

后手善意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全体前手

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追索权

除承兑人外前手

全体前手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

保证人外前手

无票据权利

除无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无票据权利

看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签章

全体前手

除该保证人外前手

〔6〕票据上有伪造的

签章

〔7〕背书不连续

〔8〕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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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10〕未按规定期限

提示付款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支票、本票、银

行汇票

商业汇票

出票人

出票人

承兑人、出票人

本章2017年考核简答题的可能性极高,关注分则部分的买卖、租赁、借款合同与总则部分的担保方式

〔尤其定金〕。

本阶段在理解的基础上要学会运用,完成案例法条化的过程。

【考点透析】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表一、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型

诺成合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

成立

具体内容

买卖合同等

实践合“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

同合同”等

要式合“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

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有

特定形式和手续

不要式

合同

其他标准

表二、格式条款

提供方义务“提请注意”免责条款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

所以格式条款利益等

无效

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

免责条款无效

多种解释

与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

表三、合同的订立

要特征内容具体确定;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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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

法律是否对其名称作出规定、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是否支付代

价、主从关系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采用“非格式条款”

约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区别要【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约邀请【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

生效

撤回

“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

可以受要约人“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一旦撤销要约失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撤销

不可以

〔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

了准备工作”

失效

承诺期

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新或反要约〕★

、到达时开始计算

已载明→信件载明的日期

未载明→寄出的邮戳日期

起算点

信件

迟延

迟到

生效

受要约人“主观故意”,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客观原因”导致,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有效

“到达”要约人时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

撤回撤回合同不生效〕

【注意】承诺不得撤销

双方异

时异地

成实际履

立行原则

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约定确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

认书

表四、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价款、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报酬

认书”时合同成立

约定履行

不明地点

履行

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意】答题时请按“顺序”答复

涉及由第

第三三人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一切问题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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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履行

合同

向第

三人

履行

同时

履行

抗辩

后履

行抗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履行,后货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抗辩

辩权

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安,则〔1〕“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证明有履行

不安能力或提供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解

抗辩除”合同

权★不安因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提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害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1〕“合法”债权;〔2〕债权均“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

代位

行使条

“金钱”债权

【注意1】怠于:不起诉不仲裁

【注意2】专属债权: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1〕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诉讼〔2〕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保全

措施

放弃

可撤销

行为

撤销

诉讼

无偿

〔3〕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

期债权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不看第三人

性质

第三人为恶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合理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有偿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1〕以“债务人”为被告

〔2〕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期限

表五、保证

绝对禁

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对禁国家机关: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

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法人授权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此要求免除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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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一般保

证★

保证责任

一般:有“先诉抗辩权”只承担补充责任

特殊:〔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困难;〔2〕债务人

破产,法院中止执行程序;〔3〕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关键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保证方

【注意】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

与债权人约

共同保

保证人内部

约定

债务人自己

共同担

提供物保

第三人提供

物保

范围

债权转

保证责

任债务转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约定→先物后人★

无先后顺序之分,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债务人追偿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变

数量、价款未经保证人同意:避重就轻原则〔减轻后,加重前〕

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原期限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未约定6个月

保证期

间★

约定不

起算点

一般保

诉讼时连带保

效证

中止中

表六、抵押

2年

一般: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中止都中止,连带不中断〔或中止都中止,谁谁中断〕

流押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条款【注意】流押条款无效,流质条款也无效,均属于流氓条款

动产、不动产

【注意】〔1〕以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

地的经营权;〔4〕试点地区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

抵押

不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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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财产

可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1】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注意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动登记设立: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

物登

记★

登记对抗: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为准

担保范围同保证

自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

收取

孳息

清偿顺

出租抵押物★

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注意】收取“法定孳息”应当通知义务人

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

同意可以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转让抵押物

抵押效

抵押权转移

不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除外

“主债权”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就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物仍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注意】前提是“主债务人提供抵押”

“第三人提供抵押”,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部分抵押人

不承担责任

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

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归第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混合抵押物归抵押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混合物

共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主从物

顺序排位

重复抵

顺序变更

先后到期

最高额

抵押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均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顺序相同,

按债权“比例”→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顺序在先先到期:实现抵押权后,剩余价款“提存”

顺序在后先到期: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部分”优先受偿

常识判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记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

动产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债权确定

财产

浮动抵登记

抵押财产确定〔1〕债务期满债权未实现

〔结晶〕〔2〕抵押人破产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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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的情形出现

结晶前

结晶后

表七、质押

动产

一般情况

质押

间接占有财产出质

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交付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

设立

仓单、提单

权利

质押

登记

设立

有权利凭证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

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没有权利凭证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

产权、应收账款设立部门、信贷征信机构

【记忆提示】有凭证交付设立,没凭证登记设立,归哪里管就在哪里登记

表八、留置

前提

适用范围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

履行期间

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保管、运输、承揽、仓储、行纪合同

企业之间留置

非企业之间留置

不做要求

必须属“同一法律关系”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2个月,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除外

【注意】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表九、定金★

生效

数额

“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实际交付多或少于约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适用

适用范围

不适用

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

【注意】不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

表十、合同转让

对债务人生效“通知”债务人,无需其同意

债权转让债务人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

表十一、权利义务终止

已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解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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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2〕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注意】〔3〕〔4〕区别: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解除

【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

担保,可以解除

承揽合同

货运合同

分则关于随时解除

的具体规定

保管合同

租赁合

定作人〔√〕

托运人〔√〕

承揽人〔×〕

承运人〔×〕

保管人〔未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

定期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承租人〔危及安全健康√〕

不定

出租人〔√〕

委托方〔√〕

承租人〔√〕

受托方〔√〕委托合同

尚未履行→终止;已经履行→恢复、补救或赔偿

后果【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

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得附条件、期限

债权人“无理”拒受;“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除“下落不明”以外

毁损灭失风险、孳息、费用均属债权人

5年,超期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前提

通知

后果

期限

表十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产生

适用

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

效等

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之后

生效合同

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

包括

不包括

过低

违约金

过高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止损费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扩大的损失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适当减少

〔1〕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同时适〔2〕定金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用〔3〕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要求“赔偿金”

〔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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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法分则

表一、买卖合同

预约合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可

同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交付

所有权

动产

转移

不动产登记

接受实际履行原则

买受人可代为保管;“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并承担“非因买

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注意1】交付与登记为两人时,以“交付”为准

【注意2】范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多交付

拒绝

普通动

一物多

卖★

特殊动

一般情

需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风险承

担★

在途转

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一方违买受人原因:自“违约日”或“提存”起买受人承担

种类物

毁损

质检

检验期

标准

交付前

交付后

质量保证期→约定→收到之日起2年内

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归出卖人

归买受人

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拒绝接受,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未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孳息

分期支付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

全部支付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

适用动产

〔1〕未付款;〔2〕未完成特定条件;〔3〕不当处分标的物

出卖人取回权【注意】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

不得主张取回

试用费

视为购买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

〔1〕约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2〕试用期内,买受人实施“非试用行为”,如出卖、出租、设定担保

〔1〕约定经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

不属于试用〔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

所有权保

试用买卖

解除

主从物

数物

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于主物

可就该物解除,假设与他物别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可就数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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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解

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分批以后解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实现合同

交付除

全部解

要约邀

广告

要约

目的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

一般情况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对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效;起诉“前”取得证明有效★

预售合同

商品房买

卖合同被拆迁人

解除

合同

“未办理”登记备案有效;约定以此为生效条件则未生效;实际履行则

生效

对补偿安置房拥有“绝对优先权”

适用惩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

罚赔偿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不适用建筑面积与合同不符;延迟交房或支付购房款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

贷款合同

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

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贷款

表二、赠与合同

赠与人

义务

过错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责任

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注意】“救灾、扶贫”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赠与人

撤销

法定撤销

赠与人近

亲属

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约定义务

不履行可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失能

知道6个

月内

知道1年

【注意】赠与前不能以不履行约定义务为抗辩,赠与后内

【注意】满足法定条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合同是否经过

公证,均可行使撤销权

表三、借款合同

形式

一般

自然人之间

书面

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

〔1〕停止发放;〔2〕提前收回;〔3〕解除合同

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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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前提

权利

利息

权利

预先在本金中扣

提前还款

对利息无约定、约

定不明

约定→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自然人之间

非自然人之间

≤24%

24%<约定年利率≤36%

不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法院确定利息

有效

法院不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

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自愿履行后可主

张回转

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等,总计≤24%

借期、逾期利率均未

无约定★

约定

约定借期利率,未约

定逾期利率

“6%”

【注意】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

与借期利率相同

利率★

民间借

>36%

有约定

逾期利率

表四、租赁合同

租赁期

不定期

租赁

维修义

承租人

单方解

≤“20年”,“超过部分”无效

〔1〕6个月以上未书面;〔2〕无法确定租赁期;〔3〕未续租但实际履行

由“出租人”承担

【注意】出租人未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承

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

可“随时解除”合同

可以→合同有效→第三人造成

损失,“承租人”赔偿

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

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同意

买卖不

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建工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无效或超过部分无效;一审法庭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延长使

合同效

房屋租

解除

赁期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多租履行顺序:占有→登记→成立

〔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2〕权属有争议

〔3〕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

承租人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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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有效★

同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合同均有效★

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优先权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

责任”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

排除事项

〔3〕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

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表五、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

符合使用目的

维修义务

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害

租赁物归属

表六、承揽合同

主要工

交第三人完

辅助工

留置权承揽人

征得定作人“同意”

【注意】干预选择租赁物除外

×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无法按破产,租赁物“不属于”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破产财产

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可以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

置权”

随时解除权定作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表七、建设工程合同

可以

分包

不可以

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注意】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

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

“再分包”

转包绝对禁止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优先受偿

表八、运输合同

托运人解除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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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催告→逾期→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注意】“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承运人

留置

将货物交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注意】“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除

赔偿责

任★

单式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承担责任,区段承运人对该区段损失承担连带

联运责任

不可

未收取运费不得要求支付

抗力

已收取运费可要求返还

表九、技术合同

委托开发

开发人

委托方

专利申请权

一方转让

合作开发

一方放弃

一方不同意申请

表十、保管合同

性质“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免费实施权、优先受让权

各方“共有”

“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放弃方

其他方

可“免费实施”

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

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保管费约定→无偿

保管人承担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

【注意】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保管人按“一般物品”赔偿

赔偿

保管人不承担“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

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表十一、仓储合同

性质

收费

表十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

可以委托方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

时机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

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委托人负担

可有偿也可无偿

约定→自己负担

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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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逾期”提取

“提前”提取

“加收”仓储费

“不减收”仓储费

促成

不成

促成

自己负担

委托人负担

委托人支付

酬【注意】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或不能完成,委托人应当“支

付”相应的报酬

受托人“过

错”

行纪人对第三人:

直接享权利、担义

约定→第三人不

——

履行义务致委托

人受损,行纪人承

不成不得要求支付

有偿

受托人“故

意或重大

过失”

无偿

其他内容

委托人同意

解除

卖低买高

转委托

委托人不同意

可以,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

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经委托人“同意”,否则行纪人补偿差额,该买卖对

委托人发生效力

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

规定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买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

卖高买低

与自己交易反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且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义务及时受领,否则提存;支付报酬,否则留置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2017年以客观题为主进行准备,重点掌握征税范围、税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教材中的

错误及过时政策不必深究,考试会予以回避。

【考点透析】

表一、增值税纳税人

分类标准

生产型≤50万

小规模纳税人非生产型≤80万

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500万

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2】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销售及进

范围口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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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税

劳务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交通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

运输

【注意】无运输工具承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目

邮政

除“邮政储蓄业务”外的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基础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增值服务短信、互联网接入等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建筑

“固定、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

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建筑

服务—安装服务”税目

贷款

直接收费

金融

金融服务

【注意】“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且需分为

保险“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前者税率17%,后者

金融商品

税率11%

转让

研发和技

术服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

利润”

电信

“营改增”

应税行为

信息技术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服务

文化创意

服务

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

现代租赁服务别适用不同税率

服务【注意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服务

广播影视

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注意】“广告的制作、发布”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

服务”税目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经纪代理服务”税目、“无

运输工具承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商务辅助

服务

其他

生活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

服务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

无形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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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销售不动产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货物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应税行为

表三、增值税税率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17%〔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四大类

13%

考点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特别注意“农产品、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

销售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记忆口诀】光棍们,“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6%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服务

0

向单位提供

的完全在消

费的部分服务

包括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1〕在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出境;〔2〕在载运旅客、货物入境;〔3〕

在载运旅客、货物

〔1〕研发;〔2〕合同能源管理;〔3〕设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5〕软件;〔6〕电路设计及测试;〔7〕信息系统;〔8〕业

务流程管理;〔9〕离岸业务外包;⑽转让技术

【记忆提示】向单位提供的完全在消费的服务主要是“现代服务”

类项目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不包括“租赁、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商

务辅助等”

表四、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3%

3%

一般纳

税人

选择

服务

3%

货物

寄售代销、死当销售、受

托拍卖

公共交通运输、电影放

映、仓储、装卸搬运、收

【注意】选择简易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旧货

含税售价÷〔1+3%〕×

2%

销售自己使用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2%

过的固定资产【注意】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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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以前购入的2车1艇;购入固定资产取得普

通发票等

购入时抵扣过进项税

表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销售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按17%的税率征收

不属〔1〕“销项税额”;〔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4〕

于价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

外费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用项【理解】合理的代收款,确非企业收入,不作为价外费用

目【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

价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别离【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

组成

计税

价格

进口

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本单位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其他单位,还没有,组

价〔考试中注意审题切勿直接组价〕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

包装物押

白酒〔取得时〕、啤酒〔逾期时〕确认时点不同

特殊

销售折扣按折扣后金额计税,须同一张发票注明

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准予

抵扣

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款书、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

【注意】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公式: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1〕“外购”货物用于内部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2〕管理不善+依法被强

令没收或自行销毁货物造成的“非正常损失”;〔3〕上述项目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货物的运输费用;〔4〕按简易方法征收;〔5〕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1〕、〔2〕、〔6〕为考核重点

不得

【注意】

抵扣〔1〕知道税额直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2〕不知道税额,先计算出税额复原成“〔1〕”

进项转出产品: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转出比例

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1%×转出比例

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3%〕×13%×转出比例

兼营免税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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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表六、增值税减免税

法传〔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2〕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研、

定统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

免行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组织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

税业使用过的物品;〔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软件产品+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能够“分

即征即别核算”的与硬件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

退〔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

表七、增值税其他考点

小规模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赊销、分期

纳税义务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收款

发生时间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先开发票开具发票

3联

专票领

发票购限制

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

〔1〕会计核算不健全;〔2〕有税收违法行为;〔3〕小规模纳税人

专票使〔1〕零售〔不包括劳保专用品的零售〕;〔2〕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3〕小

用限制规模纳税人〔可代开〕

免并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小规

模纳出口货物

税人

一般

纳税

出口退免不退

〔免〕税

农业

生产自产农产品

非出

口企委托出口

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不免不〔1〕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退〔2〕出口企业有相关违法行为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具;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铂金货物;钻石及其饰品;“计

划内”卷烟;已使用过的设备;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店销售的免

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的单位加工修理修配;特殊区域

内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2017年考核综合题的可能性极高,考生务必熟练掌握税率、收入确实认、费用扣除的计算、不得

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本章得分的多寡决定了你是否能够敲开2017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的大门,加油!

【考点透析】

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居民企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设立机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但

场所

非居民

企业

未设立机

构场所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表二、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

使用费

表三、税率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

25%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法定

税率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20%

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0%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15%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

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20%

【注意】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按50%计算

表四、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托收承付

需要安装检验

产品分成

办妥托收手续

一般: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安装程序简单: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按“分得日期”及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实现及金额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作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

销售

货物

以旧换新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折让、退回

买一赠一

安装费、广告制作

费、软件费

广揭发布费

服务费

收入

提供

劳务

表演、招待宴会

会员费

【注意】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到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

差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回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按折扣后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按折扣前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赠品不属于捐赠,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收

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

出现于公众面前时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

期确认

活动发生时

只取得会籍:取得会费时

提供连续服务: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提供有形资产: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

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在提供服务时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成本”

【注意】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

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息

红利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注意】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为投

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特许权费

时间

转让

股权

金额

利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

“提前一次性支付”

接受捐赠

债务重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不征〔1〕财政拨款

税收〔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

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1〕国债利息收入〔非转让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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