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歹意取款案
一、案由:许霆歹意取款案
二、案件核心:
一、被告许霆歹意取款的行为是不是组成盗窃罪?
二、对被告许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争议与不合意见
针对这一核心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为:许霆歹意取款已组成盗窃罪·
1.被告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第一,被告是以合法取钱的形式掩盖了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产的
行为。第二,取钱时,无人能够确信犯错的柜员机和电脑反映的是被告真实身份。即便被告身份反
映无误,但改变不了犯法事实。
取款性能够辨识出被告许霆的身份,不等于被代理人银行明白此事。更何况ATM机是一个机
械,和自然人不同。因此许霆在取款时,只是ATM取款机明白,是符合秘密盗窃的行为要件的。
若是第一次发觉银行系统有问题,那是不妥得利。但事后发觉他是主观上利用银行系统的疏漏、非
法取得他无权占有的东西,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他在直接支配下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这时他就
组成了盗窃罪,应适用刑法。
3.银行比较容易成为人们非法侵占的对象,因为银行的性质确实是以货币为其经营主体,若是
法律不对金融机构进行爱惜,就容易让人们都有非法侵占银行的意念或行为。通常情形下,金融机
构也都有超级周密的捍卫手腕。若是一个人敢去盗窃银行,就意味着犯法情节超级严峻。银行有疏
忽失职,但并非阻碍当事人盗窃罪的成立。
机在中国显现,已经不是一两年的情形了。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法人主体只有一个,
ATM应该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个组成部份。因此,ATM事实上也是一个有银行代理权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以为:许霆歹意取款并没组成盗窃罪
1.被告没有采纳秘密的方式获取财物。“他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里取钱,这种方式是合法的,
是符合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协议,是一种公布的行为,并非是秘密的行为。”
2.盗窃罪应该是当事人实施的一种秘密行为。但是,在那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持有自己的工资
卡,利用个人的真实身份在公布场合公布取得的财物,不符合秘密取得的要件。因此,在那个观点
上,当事人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妥得利行为。
3.在案件中,银行没有提供足够的、适合的,让顾客中意的服务。若是不是你的服务有瑕疵,
一个打工仔可不能有如此的胆子。银行的疏漏让加害人感到有机可乘,诱使被害人犯法―――这应该
成为减轻从轻的依据。因为银行服务不完善,勾起了被告犯法,银行反倒应该向被告道歉,乃至应
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机是不是等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那个认定很关键。若是是,量刑大不一样。ATM大多设置在
银行之外,并非在银行里边,银行下班了,公民仍然能够照常取款。故而,对ATM的身份性质,
应该有一套超级复杂的推理或说明,不能明确界定ATM机是不是等同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结论
我以为此案不该以盗窃罪论处,应以不妥得利之诉解决。
法理分析如下:
1.银行原先是国家的出纳机构,因此法律应该对进行特殊爱惜,以严刑峻法表现阻吓,幸免人
们非法侵占银行的意念或行为,达到爱惜国家人民财产目的。但随着社会进展,国家环境转变。此
刻银行只是股分制企业,在经济市场不该再享受法律特殊化爱惜.
2.银行以ATM机代替人手操作,节约了营运本钱,成为既得利益者,人们到ATM机提款与
银行是合同关系,依照权利义务相等原则,银行应当承担相关交易营运风险义务。不然咱们每次提
款ATM机前也没工作人员在场,岂不是也属秘密窃取。
3、ATM机是银行规定的电子代理人,履行银行实际交易行为.在法律地位上和柜台上的营业员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若是ATM取款机明白多付款而被代理人银行却不明白应由银行承担治理的瑕
疵责任。
4、ATM机存有行为人所有提款记录,并在每次提款都有扣款,表明电子营业员履行了规范
交易手续,只是出了过失扣少款付多款,取款人因多得款而属于不妥得利,不存在秘密窃取。
五、关于这台ATM机的离奇错误,银行方面说明,是由于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分有限公司为
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进行系统升级,这台ATM机一度显现故障,1000元以下的取款正常,
而1000元以上取款,却只显示从账户中扣除1元钱。有材料证明,在许霆取款3天后,ATM生
产商——广电运通就全额补偿了银行的全数损失,两边已经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了问题,即银行亦
通过合同之债解决了损失问题。
六、此案以盗窃罪裁决违抗了罪刑法定原则。许霆取款不组成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条件。
许霆不该组成犯法,应以不妥得利责令退赔,以保护立法大体原则。同时司法机关应就许霆案进行
专门的司法说明,指导实践中显现的同类案件取得统一的裁决。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2:1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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