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合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3: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工行女郑璇门)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七月1

(试行)

二○一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金融租赁公

司联合租赁业务,确保租赁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产安全,根

、《中华人民共

、《金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管要求,制定本规范。

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

于在中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及金融租赁公

司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融

资租赁交易活动。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融资租

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

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

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本规

范所称联合租赁业务,是指由一家金融租赁

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召集,若干家金融

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按份共

有租赁物,并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承

担风险、分享收益,共同为相同承租人提供

资金融通服务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五条本规范所称《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是参

与联合租赁业务各联合出租人,经平等协商

后共同签订的,约定各联合出租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由各联合出租人共同

或授权代理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约定各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2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律文本。第七条本规范所称的《供货合同》

是指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及租赁物的选择,

各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供货人签

订的,约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本。第八条本规范所称的“租赁融资额”是

指联合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

定承诺取得租赁物所应支付的相应的取得价

款。第九条本规范所称的“租赁融资总额”是

指联合出租人承诺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向供货人支付的租赁物取得价款总额。第十

条本规范所称的“行动一致原则”是指各联合

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如采取

相关行动时需依联合租赁会议的决议行事,

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单独采取行动,保证

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的共同进退。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的“维持内部稳定原则”

是指各联合出租人处理联合租赁业务中所涉

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其他联合

出租人的利益,不得与供货人、承租人达成

单独清偿或抵销互负债务等条款,或出现其

他损害任一联合出租人利益的行为。第十二

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融资租赁

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

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

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

责联合租赁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收集和披

露有关联合租赁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3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第二章联合出租人第十四条参与联合租赁

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均为联合出

租人。联合出租人应按照

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信息共享、独立审

”的原则自主确定各

自的融资租赁行为,并按实际承诺的租赁融

资额或约定的其他方式享有并承担《联合租

赁合作协议》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通常分为牵头方、代理方和参与方等

角,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联合租赁

内部增设副牵头方;或不设代理方,由牵头

方行使代理方职责等,各联合出租人按照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履行相应职责,是平

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六条联合租赁

牵头方,是指发起、召集、组织、安排联合

租赁业务,并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

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一方联合出租人,是联合租赁业务的组织者

和安排者。第十七条联合租赁牵头方的主要

职责:(一)组织联合出租人制定并开展联

合融资租赁的营销,合理确定各联合出租人

的租赁融资额;(二)组织联合出租人对拟

(三)

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项目开展综合评审,对

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前的尽职调查;

第十

五条按照在联合租赁中的职能和分工,联合

与承租人达成初步融资租赁交易条件,并据

此编制联合租4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赁项目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向其他潜

在的联合出租人发送联合租赁邀请函;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如实向潜在联合

出租人披露承租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

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

完整和正确的;(五)代表联合出租人与供

货人、承租人谈判确定融资租赁交易条件;

(六)代表联合出租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

草联合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文书;

织联合出租人起草、签署《供货合同》

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租人之间的关系;

融资额;

(七)组

、《融

(四)

(八)组织协调

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

(九)按照《联合租赁合

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

(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约定的租赁融资额、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

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

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联合租赁代理

方,是指《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订后,按

约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供货人或承租

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并接受联合出租人

共同委托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规定的职

责5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对联合租赁相关事宜进行管理的一方联合出

租人。代理方可以由牵头方担任,也可由联

合出租人协商确定。代理方与其他联合出租

人为委托关系。第十九条联合租赁代理方

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联合出租人

均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

应付的租赁融资额后,代表联合出租人向供

货人或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二)

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

(三)按照《联

合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的租赁融资比例,通

知联合出租人将相应租赁融资额支付至指定

账户;(四)根据联合出租人的授权,代表

联合出租人办理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租赁物

相关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

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督促承租人履行其支付租金,维护、保养租

赁物、抵(质)押物等义务;

(五)

(六)将从承

(七)

租人处获得的涉及联合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

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参与方;

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租赁

物取得价款及租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

进行逐笔登记;(八)按照《联合租赁合作

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表联合

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租金

调整通知书;6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九)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

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租金和代收

相关费用,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

支付至联合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十)负责

随时检查租赁物、抵(质)押物的使用状态,

如发现租赁物、抵(质)押物被冻结、扣留、

留臵、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

常运营及影响承租人履约能力的情况,及时

报告其他共同出租人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

议;(十一)负责监督检查承租人的履约能

力,密切关注承租人财务状况,如租赁期间

发现承租人出现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

资产转让、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被吊

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停业整顿等情况,或

经济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影响租金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及时报告其他联合出租人

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十二)代表联

合出租人执行联合租赁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并按照联合租赁会议的决定处理与承租人发

生的纠纷;(十三)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

议》的约定,在供货人、承租人出现违约事

项时,及时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法律救济

措施;(十四)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供货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涉及联合出租

人除实质性权利、义务以外的日常性事务;

(十五)在《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署后,

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协调联合出租人之

间、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

系及其他事项;(十六)及时将供货人支付

7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承租人支付应付

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

(如有)、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按照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

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他联合出租人转交;

(十七)接受联合出租人不定期的咨询与核

查,接受联合出租人委托办理的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保证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

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手续;(十九)接受其他联合出租人的委托,

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与《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

事项;(二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代理方应勤勉尽

责,因代理方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联合出

租人利益受损,联合出租人有权根据《联合

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方,并要求

代理方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十一条联

合租赁参与方,是指接受牵头方邀请,参加

联合租赁并按照协商确定的租赁融资额向供

货人或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取得价款的一方联

(十

八)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

合出租人。第二十二条

要职责:

联合租赁参与方的主

(一)参与谈判、起草、签署《供

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二)根据牵头方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

资料,对联合融资租8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赁项目进行独立审查;

赁融资额;

(三)按照《联合租

赁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

(四)在租赁期间,应注意了解、

掌握承租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方及其他

联合租赁出租人;(五)协助代理方办理涉

及联合租赁业务的有关所有权、担保物权等

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协

助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将从承租人处所获得的涉及联合租赁

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代

理方;(七)协助代理方处理与供货人、承

租人发生的纠纷及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相应

的法律救济措施;

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八)参加联合租赁会议

(九)根据《联合租赁

合作协议》的约定,授权代理方处理《供货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其他

事务;(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

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

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采取联合租

赁方式:

9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第三章联合租赁交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融资租赁,

(一)大型集团客户、租赁物总体

(二)金融租赁公司对单

30%的;

30%的;

50%的。第

价值高且具有明显的不可分割性以及其它大

额融资租赁项目;

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

额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

额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

二十四条

(三)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

(四)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

联合租赁业务中,一般由牵头方召

集联合出租人,联合出租人应共同推选一方

作为代理方,或由牵头方作为代理方,处理

联合租赁业务中的各项事务。第二十五条

联合租赁主要交易流程:1.牵头方与承租

人协商开展联合租赁项目,由承租人向牵头

方提出项目申请,牵头方与承租人就联合租

赁项目的初步条件编制联合租赁信息备忘录。

2.信息备忘录是潜在联合出租人决定是否参

加联合租赁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联合租赁

信息备忘录主要包括:拟开展的联合租赁项

目的租赁物;承租人概况;承租人财务状况;

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租赁融资总额;联

合出租人成员;各联合出租人需认缴的租赁

融资额;租赁期限;租赁利率;租前息利率;

担保形式;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邀请函有

效期等。10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3.牵头方向潜在联合出租人发出联合租赁邀

请函,并随附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等相

关文件。联合租赁邀请函是牵头方向潜在联

合出租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载明了联合租赁

项目的主要参与条件,邀请潜在联合出租人

参加联合租赁项目的有效法律文件。4.潜

在联合出租人在收到牵头方发出的邀请函后,

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

险自担“的原则,根据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

全面掌握承租人、租赁物等相关信息的基础

上做出是否参加联合租赁的决策。当信息备

忘录所载的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联合出租人

的要求时,可要求牵头方追加提供相关信息

或直接进行相关调查。5.在邀请函载明的

期限内,潜在联合出租人应就是否参加联合

租赁业务等邀请函中列明的事宜进行书面回

复,潜在联合出租人作出书面拒绝或逾期未

作回复的,邀请函对该潜在联合出租人失效。

6.牵头方根据潜在联合出租人的回复情况,

合理确定联合租赁项目的成员及各潜在联合

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

足的情况下,牵头方可与潜在联合出租人另

行协商后重新确定其租赁融资额。7.接受

联合租赁项目条件的联合出租人应本着诚实

守信的原则积极参与缔结《联合租赁合作协

议》等法律文件,不应擅自退出联合租赁项

目的参与,牵头方可以要求无故退出的潜在

联合出租人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

出租人之间签署《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合租赁合作11

8.联合

,《联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融资总额、租赁

融资额、租赁物相关权益、各联合出租人的

权利义务、联合租赁会议议事规则、违约责

任、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以及

联合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联合出租人应严格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其相应的租赁融资额,

遵守行动一致原则和维持内部稳定原则,履

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

9.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联合

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供货人、承租人

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

文书。《供货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

物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条款、取得价款的支

付条款、交付与验收条款、风险负担条款、

维护维修条款、税费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特记事项条款、法律

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特记事项条款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项下标

的物为开展融资租赁而取得;联合出租人共同

或授权代理方行使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

义务;任一联合出租人违约时,其他联合出

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融资租赁合同》

的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条款、租赁物取得

与交付(如有)条款、租赁物质量条款、租

金条款、租赁手续费和保证金条款、租赁物

所有权条款、租赁物占有、使用、维修和保

养条款、租赁物毁损灭失及保险条款、违约

责任条款、担保条款、租赁物届满选择条款、

特别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其

中特别条款的12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

代理方行使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任一联合出租人违约时,其他联合出租人是

否承担连带责任等。10.代理方根据联合出

租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与联合

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事务,如《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各种手续的办理、

与联合出租人联系、代表联合出租人与承租

人进行诉讼等。11.由代理方向供货人、承

租人收取《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约定的应收款项,并按《联合租赁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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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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