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最新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3日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两起,内幕交易、逃汇、骗取贷款、集资诈
骗案件各1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
将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节选如下:
基金经理职务之便捞钱
【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马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利用未公开信息,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亿余元。
2013年12月,检察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4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1.88亿余元,追缴违法所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4
月提出抗诉,同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
持原判。同年12月,最高检提出抗诉。今年7月,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最高检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
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
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苏某利用担任基金经
理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累计交易金额
7.33亿余元,获利3.65亿余元。
检察机关2014年6月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追缴
冻结在案资金,责令苏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
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加强法治教育。
P2P网借有风险需谨慎
【基本案情】李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2年6
月底,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丈夫宋某和表妹涂某,要求二
人帮助购买公司股票,获利86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某、宋某、涂某有期徒刑5
年、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判处罚
金62万元、19万元和6万元。
【典型意义】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案。检察
机关应注重总结此类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
作。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虚假宣传,
许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骗取20名被害人105余万元。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法院以犯集资罪判处
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
信机制与监管规则。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
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
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
虚构18人身份骗取贷款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
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
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
请外汇贷款。
2014年12月16日,法院以上海某实业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
9100万元。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2000元。
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意义】此案是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自贸区金融改
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需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
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差异,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某银行与上海某酒业公司签订合作协
议,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彭某作为酒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
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身份,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18万余
元,案发时尚有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判决
上海某酒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20万元。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
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
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
质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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