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
审判员:
原告XX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诉被告XX县XX镇兴XX砖厂
(XXX)土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
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被告土地侵权证据不足,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事实
通过双方庭审调查的举证、质证,原告用以证实其诉求的证据共
列有X个,而其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
被告是否存在土地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故该两个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原告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和第X号“证据”不是证据,仅是原告
村民代表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的补充陈述,法律
并无当事人可以为自己作证之规定。
排除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及非证据材料后可见,原告用
以证实其诉求的证据就只有其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证据和第X
号证据。而第X号证据是被告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依据,被告的这一合法采
矿权,当然不能证明是对原告土地用益物权的侵害,除非该采矿权被依法
认定无效,或通过合法程序被撤销,而后才可能存在对他人土地用益物权
的侵害。原告将被告的合法采矿权依据,用来证明被告存在对原告土地侵
权行为,这种逻辑非常荒谬,法庭应不予采信。
再来看原告的第x号、第x号证据,该两证据证实的事实是原告享有
“XX”(地名)土地(面积XX亩。下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X号、
第X号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也就仅此而已,被告是否存在对该土地的侵权
行为,第X号、第X号证据本身并不能够直接证明。
综合原告全部证据分析可见,原告享有“XX”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与被告具有某一区域土地的合法采矿权,二者并不存在直接冲突,原
告主张被告合法采矿权系对其土地用益物权的侵害,缺乏证据,因此原告
诉求之第一项不能成立,法庭应予驳回。
二,原告诉被告土地侵权造成经济损失XXXX元,证据不足
原告在其《起诉状》上提出诉求的第X项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XXXX元”。但是,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来看,既没有证
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土地侵权行为,也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其被侵权造
成的经济损失是如何形成的,损失的是什么财产,价值多少。可见,原告
声称的经济损失XXXX元,纯属子虚乌有,当然不能采信。
三,被告依法取得的米矿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等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在XX镇
XX村杨名寨“归细猪场片山坡”(面积0.013平方公里)土地上的采土制
砖行为,是享有合法采矿权的行为。
XX年x月x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经营者XXX)核发了《采矿
许可证》(证号:XXXXXXXXXX),确认被告采矿的界址由4个坐标点圈
定,具体界址范围以土地租赁协议书为准。
XX年X月XX日,原告和XX县XX镇XX村X组经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
《租用坡地协议》,约定原告和XX县XX镇XX村二组将XX镇XX村XX寨
“XXX山坡”(面积XX平方公里)土地租让给被告开采土石制砖,租期四
十年。
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在XX镇XX村XX寨“XX山坡”集体土地采矿作
业(即采土制砖)行为,是依法获得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行为,
只要被告的采矿行为不存在超过《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区面积,或者
实际开采面积(地点)与批准面积不相符合的事实,就不存在对他人土地
权益的侵权事实。被告的合法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
济损失之主张,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在依法获准的采矿面积
范围内的正常作业——采土制砖,并无侵害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XX方权
益,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
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谢谢!
被告代理人: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0:5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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