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及其产生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4-11-07 04:47: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表见代理及其产生法律后果

一、制度理解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

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属

于无权代理,但是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是无权代理,

但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为什么要单独保护这一种无权代理呢?这是因为表见代理人实

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是基于权利外

观,善意相对人足以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

意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

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举例而言,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某天甲公司的小张

拿着公司的介绍信乙公司洽谈生意,因为小张是甲公司的员工,乙公司

平时与甲公司的合作基本都是小张作为代理人完成的,所以乙公司对小

张没有任何怀疑,最终签订了1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

后,却迟迟收不到甲公司的货款,乙公司联系小张无果,给甲公司发函催

交货款,才得知小张早就被公司辞退,小张当日所持介绍信是之前工作留

存下来的。甲公司因此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张

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甲公司在原代理人小张被辞退后没有及

时通知合作伙伴,也没有及时收回相关代理材料,且小张与乙公司洽谈业

务的时候拿着甲公司的介绍信,乙公司已经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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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特征。乙公司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要求甲

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

构成表见代理:

(1)代理人须为无权代理,也就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一是相对

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建立了信

赖;

(3)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4)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被代理人曾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

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没有对他人进行授权,而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

第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是

没有收回委托授权书,相对人对持有代理证书的行为人产生了合理信赖;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

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第四,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让第三人认为其有代理权。

二、案例解析

案例:2013年8月6日,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乙方)

与销售方(甲方)机械公司签订一份购车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20台型

号为17.5×3的低平板半挂车,额定载质量30吨,产品单价为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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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为250万元。合同尾部销售方处加盖有字样为“梁山某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无印章编号,第三人徐某东在代理人处签字,

乙方物流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弟签字。同日,尾部

落款为机械公司向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和委托书,载明

委托徐某东为机械公司在贵州地区的销售经理,承诺对前述合同中的20辆

车办理入户手续,并保证办理的手续合法有效,不能是套牌假牌,否则承

担一切责任。车辆购置税由机械公司承担,车辆手续由徐某东办理。保证

书和委托书均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印章亦无印章编号。

合同签订后,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28日,贵州某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共计收到12台半挂车。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梁山某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付款,其中2013年8月8日支付定金60万元,8月26

日支付50万元、9月5日支付50万元、9月30日支付14万元,共计金额

为174万元。至此,尚有8台车辆未交付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9月30日,徐某东向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

到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台车定金贰拾肆万元。每收壹台车,物流公

司支付玖万伍仟元。”

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称,梁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此后向其交付

了车牌号分别为辽某1挂、辽某2挂的两辆低平板半挂车,该两台车辆的

手续不合法,并提交了2014年9月20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

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载明驾驶员孙某于2014年9月19日使用伪

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为辽某1挂。2014年12月2日,徐某东出

具承诺书,称因辽某1挂及辽某2挂手续不全,同意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

川某1挂、川某2挂两套手续给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该两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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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的手续及挂靠协议交付给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的承诺人处

签名为徐某东。其间,该两辆车一直停放在贵州西南物流中心而无法投入

运营,给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遂诉至法院。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主体及效力问题。此案中,第三人徐某

东作为销售方机械公司代理人与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

同,在购车合同中加盖的字样为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机械公司不予

认可。根据机械公司提交的梁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询印章的

数据,机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物流公司提交的案涉购车合同、授权委托

书及保证书中梁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存在明显不同,不能认

定为同一枚印章。虽购车合同并非加盖的梁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备案

登记的印章,但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系向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

中支付合同货款174万元,机械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了14张价款均为12.5

万元的销售发票,该发票金额与物流公司提交的购车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单

价一致,且发票中明确载明购货单位为物流公司,销货单位为机械公司,

机械公司收取货款及开具发票的行为使物流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充分

理由相信徐某东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相对人系机械公司,故第三人

徐某东的行为构成代表机械公司的表见代理。机械公司称收取的款项为其

与第三人徐某东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徐某东应支付的货款,因该合同中约定

的单价为7.6万元,若如机械公司陈述第三人已提走车辆12台,则货款

应为91.2万元,与贵州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2台车辆总价174万元

存在82.8万元的差额,而机械公司虽举证向第三人汇款74.3万元,但并未

对多收取货款82.8万元及向第三人汇款74.3万元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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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第三人徐某东的行为构成代表机

械公司的表见代理,徐某东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

三、注意事项

1、表见代理的常见形态。当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

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无代理权的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但是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况均是

典型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就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被代

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在被代理人承担

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

到的损失。

3、表见代理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

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

权的,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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