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为弘扬我校“特立西南、学行天下”的办学精
神,加强学风建设和规范化教育,培育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
术传统,提高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学术研究质量,完善研
究生评估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
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科
技部《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研究生以及涉
及到参与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教师。
第三条学术道德基本要求及相关责任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与的有关知识
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二)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著作、论文、设计、报告
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
映和系统总结。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
(包括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
无论是何种载体(纸质或电子版),是否已发表,都必须注
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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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内容或实质
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凡利用西南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西南大学教师
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
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五)坚持文责自负,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
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
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
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
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
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
整体负责。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
要责任。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
研成果,必须署名为西南大学。毕业后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
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
位必须为西南大学,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
址。
(七)学位(毕业)论文应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指导
教师对论文的学术道德规范负主要责任。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正确对待学术研究
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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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
已任,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注重学术创新、坚持
严谨治学,诚实守信、严以律己,弘扬团结协作精神,维护
学校学术声誉。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
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
等);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
据为已有;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
料及调查结果。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
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编造学
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夸大成果价值等弄虚
作假行为。
(四)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五)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
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未经允许私自盗用、泄露、传播或贩卖本课题组
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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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
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
文答辩、学位授予。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
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学业处
理或纪律处分。
1.学业处理包括延迟毕业、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
申请资格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
除学籍等,并相应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
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3.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发现在校期间存
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撤消其
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
承担。
(二)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
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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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受理、鉴定与
申诉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全
校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工作,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
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
密。
(三)学术道德违规鉴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
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
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须严格遵守保密原
则,确保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得出调查结果之前不受损
害。
(四)鉴定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
书面处理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
(五)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
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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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涉及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的学术道德违规行
为,由研究生部会同校科研、人事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意
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各学院(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
据本规范并结合学院或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
释。
西南大学研究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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