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民法》入学考试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基础》科目的入学考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
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参考书目为: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
“民法”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因此,《民法》的考试目的
在于测试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以及运用民法学理
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中民商事问题的能力,由此来达到判断考生是否具有进一步
深造的基本素质和培养潜力。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渊
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
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学习要求
本章是《民法》课程的概述,包含了民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民法的体系和法
律渊源,因此,要求考生从民法的概念、法律体系和渊源来把握有关民法学的基本
概念和理论。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的概念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特点
(四)民法的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
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
法的原则做了规定,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
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
一些是适用于特定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学习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要求考生熟悉掌握,
并能理解基本原则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平等原则
(三)私法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
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
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即发生某种,
该法律后果即是在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并能运用三要素分析具体的
民事法律关系.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的人。与相对。在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但公民仅指具
有一国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和无国籍人.
一、学习要求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熟悉把握监护法律
制度、公民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第五章法人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秩序以及整个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人相对于而言.自然
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
的、依法具有和并独立享有民事、承担民事的社会组织。
一、学习要求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法人的概念,把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设
立条件和终止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人制度概述
(二)法人的成立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
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
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认识和理解民事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成立.把握意思表示,了解民
事行为的生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四)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五)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
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
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
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
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
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及分类,熟悉掌握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的情形.
二、考核知识点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八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与期日的概念,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
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所谓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履行
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
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后,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一、学习要求
要求考生在认识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基础上理解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和基
本规定,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
(一)期限
(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三)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九章物权概述
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掌握物权的分类、基本原则以
及物权的保护。
二、考核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分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保护
第十章物权变动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市场经济社会,最为
常见的就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因此各种交易都可能涉及
和发生物权的变动,有关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熟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动产物权变动,并掌握非基于法律行
为的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2、交付的特殊方式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一章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理解所有权的权能,以及
所有权的取得、消灭、行使和种类。
二、考核知识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四)所有权的行使
(五)所有权的消灭
(六)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十二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内的不动产进行区
分的基础上,业主享有的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
特殊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力的集合体,三种权力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
体的,且不可分割。在法律上建立区分所有制度,可以明确在区分所有情况下的产
权和利益关系,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解决各种产权纠纷,维护社会生活的安
定,构建和谐社会.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把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的基础上,理解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并掌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考核知识点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并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二、考核知识点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公平合理
5、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章共有
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者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
有。单独所有,是指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
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有,并理解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准共有以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二、考核知识点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五)准共有
(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物权本有所有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之分,定限物权依其所支配标的
物内容的不同,则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别。用益物权系以支配他人标的物使用
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其支配方式表现于外部,即为对标的物的使用及收益,故称
之为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所构成的用益物权体系,深具本土特。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用益物权含义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相关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含义
2、用益物权的体系
3、准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
定的定限物权.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与以支配物的使用价
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体系。担保物权保障债
权实现、顺畅资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使其成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
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分4章规定了担保物权,形成了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
核心的担保物权体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担保物权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的相关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担保物权总论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概述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登记
4、抵押权的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
6、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
7、浮动抵押的特别规定
(三)质权
1、质权概述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
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
一、学习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了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以及债的分类,要求考生准确
掌握。
二、考核知识点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2、合同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侵权行为
6、其他原因
(四)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八章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
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
迟延和加害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适当的内容包括履行主体
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把握债的履行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和双务合
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考核知识点
(一)债的履行概述
1、债的履行的概念
2、债的履行的分类
(二)债的适当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第十九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
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
该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债的担保,是
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
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
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一、学习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保全和担保,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
中的体现。
二、考核知识点
(一)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2、债的担保的形式
3、保证
4、定金
第二十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发生移
转的原因通常包括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司法裁判。债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形,
即债权移转与债务移转。前者通常称之为债权让与,后者通常称之为债务承担。债的
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
在。其原因通常包括:清偿、抵消、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债务
更新、混同等.
一、学习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移转和消灭,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
中的体现.
二、考核知识点
(一)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2、债的移转原因
3、债权让与
4、债务承担
5、债的概括承受
(二)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概述
2、清偿
3、抵消
4、提存
5、免除债务
6、双方协议
7、解除合同
8、债务更新
9、混同
第二十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发展。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合同与债的关系、
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与债
(三)合同关系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
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要经过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其中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
合同的基本步骤,应该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的基础上,熟悉掌握要约与承诺的
相关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二)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法律效力
4、要约失效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2、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4、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
合同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的形式是
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一、学习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条款、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及合同的形式,要求考生准
确掌握。
二、考核知识点
(一)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二)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概述
2、口头形式
3、书面形式
4、推定形式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
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相反,当事人既可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以
在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满足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并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解除概述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迟延履行
5、拒绝履行
6、不完全履行
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章合同分则
从结构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总则、分则和附
则.分则是关于有名合同所作的规定。它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
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典型交易,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典型交易
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各类有名合同,重点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二、考核知识点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3、买卖合同的内容
4、买卖合同的效力
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6、买卖合同的终止
7、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8、特种买卖合同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合同的分类
4、租赁合同的形式
5、租赁合同的效力
6、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7、租赁合同的终止
8、租赁合同的更新
(四)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运输合同的分类
3、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
4、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5、客运合同
6、货运合同
7、联运合同
(五)仓储合同
第二十六章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依照法律规
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起源于罗马
法,历经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与发展,已构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
一、学习要求
本章围绕不当得利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介绍,要求考生熟悉不当得利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效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1、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
人事物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
法所继受.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一种发生原因,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
务关系。它较好地平衡了以下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一是要求对于个人事务,他人不
得随意干涉;一是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人们互相帮助。
一、学习要求
本章着重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构成,要求考生在理解无
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准确掌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章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
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
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
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人
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把握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
的意义,并熟悉掌握人身权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
2、人身权的特征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三)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十九章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与一般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它保护的是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
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以
一般人格权为基础。具体人格权包括如下几种: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
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学习要求
本章围绕各个具体人格权进行介绍,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各个具体人格权的概念、
特征及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身体权
(二)生命权
(三)健康权
(四)自由权
(五)隐私权
(六)姓名权和名称权
(七)肖像权
(八)名誉权
(九)荣誉权
第三十章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
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
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四种: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与单
方责任、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民事责任和其
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并熟悉民事责任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十一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
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
别.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准确掌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
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
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以
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强化对受害人全面救济的理念,落实侵权责任法保护合法权益和
预防制裁侵权行为等目的,以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
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学习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如下内容: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特殊主体的侵权
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
二、考核知识点
(一)侵权责任概述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四)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过错
3、不可抗力
4、正当防卫
5、紧急避险
6、受害人同意
(五)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六)特殊侵权责任
(七)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两个概念
第三十三章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
为所受的损失。在出现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害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受害
人享有选择权。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
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常见的民
事责任竞合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如下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各种方式的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以及适用的顺序。
一、学习要求
本章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介绍,包含了:民事责任竞合概述、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适用。
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前述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1、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适用
1、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2、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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