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9 10:4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南海仲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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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1、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与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

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

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2.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

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4.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与管理的法律规的总称。

5.集资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

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

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6.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

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

措施。

7.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

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与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6.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

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

的行为。

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9.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10.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

以增强担保的效力。

1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

12.公示催告: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

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13.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机构或境的外资机

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

1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5、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

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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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

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7.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与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8.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

在一定的时期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与与证券买

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19.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一样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

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

20.信用证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法利益,

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证罪。

21.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2.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

签章的行为。

23。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

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

的期间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24.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5.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

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

26.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

托人的法律地位与共同代理人一样。

《金融法规》期末复习题(简答题)

第三章

一.伪造货币罪的主要容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借助于一定的工工具,以

印制、复印、拼接剪贴等手段制造货币的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出于非法牟利,伪造方法不同对

犯罪的构成与罪行的程度有重要的关系。例如,以手工描画、复印、拼接和剪贴伪造货币金额

较小,可不构成犯罪;如果采用机械印刷方法,即使数量和金额很小,只要制作与拥有伪造货

币的印制底版,就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贷款罪的主要容

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提供虚假担保与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各种经营

业务报表,隐瞒真实的情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贷款,然后通过虚假手段

的交易或者虚假的破产胶其他清盘的方法侵吞该贷款,或者使贷款成为无法偿还的呆帐,将贷

款非法据为已有的一种金融行为。

三.信用卡罪的主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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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恶意透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盗取他人和银行的货币财产

的行为。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是出于占有他人的货币财产,客观上实施了

盗取他人的货币财产的行为。

四.保险罪的主要容

保险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行为,

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具有行为,并侵占了保险人的货币财产。

第七章票据法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我国的《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权利的

形成须是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

权利。票据权利有两大类: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

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的期限为:远期

汇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支票自出

票起6个月以。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

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个请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

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请求权须在知道自己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之日起6个月行

使,再追索权须在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行使。

二.汇票的基本条件和当事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

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汇票权利人就是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可包

括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除了付款人之外的债务人在履行了付款责任

后,应取得持票人的汇票权利,成为新的汇票权利人,享有向付款人追索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制度的主要容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付款、追索等行为。所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出

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由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如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

称为从票据行为。

四.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抗辩就是指债务人通过依法否定持票人的权利的行为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行

为。《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

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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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与票据的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

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

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

(2)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五.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情形。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提出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

的,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

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且持票人的票据身分没有缺陷。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与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负有期满偿还汇

票金额的义务,如果其在承兑前或付款前就失去主体资格的,持票人可提前行使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

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

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涉外票据的准据法,包括中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其中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汇

票、本票出票时的有些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

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法律;有关提

示与拒绝证书的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保全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八章担保法

一.担保的种类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确保履行合同,实

现债权。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我国担保法的主要原则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三.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一种物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抵押人以法定形式将约定的财产作为主债合同履行

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履约,作为担保的财产的处分权就属于抵押权人。

抵押的特征:(1)是一种要式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权;(3)是一种从合同;(4)是一种低成本的担保(5)具有担保

公示的效果;(6)是一种相对独立于产权人的财产保障

四.定金和定金法律关系

定金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后履行合同方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相对比较弱的一

方不积极履行事同,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一方要求对方提交一部

分现款作为履约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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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行为,它可以单独的合同形式表现,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即

须待义务人交付后才能生效。

五.不能充任抵押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土地的抵押;(3)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抵押;(4)

权属不明的抵押;(5)涉案财产的抵押

六.简述留置的法律特征:

(1)留置是一种财产担保措施。

(2)留置标的与主合同标的一样.留置标的必须是动产,一般情况下,这些动产是加工承

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等合同的标的物。

(3)留置物的处分权在债权人手中。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

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过一段期间,让债务人有时间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延长

期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

(4)留置担保的标的是动产。根据法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规则,留置权人在对留置

物依法处分后,有权优先受偿,这个优先就是指留置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时,留置权人可以

无条件地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实现自己的债权。

(5)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留置权的设定依法定为准,但是当事人为了营造一定的履行

合同的氛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法定的留置权。

七.简要说明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1)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单独的书面形式。质押担保可以直接以质押物

的转移占有表达担保的意思和实现担保,所以可不用签订单独的(质押担保)合同;

(2)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担保。抵押只是将财产证书或复印件交付给抵押权

人,不需要将抵押物同时交付,这是与质押的明显区别。质押必须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权。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4)二者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标的一般是动产或者权利。

第九章信托法

一.信托的特点与职能

(1)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点:①当事人之间的信任;②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③受托人有

双重义务;④受托人不承担信托合同的损失风险。

(3)信托的职能:①财务管理职能;②融通资金的职能;③沟通与协调经济关系的职

能;④投资职能;⑤经济咨询职能。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信托目的进行管

理和处理的财产,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和金钱财产等四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表现:

(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但这些权利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享有的,权利归属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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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在得知受托人破产

后,应当向破产管理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

产。

三.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义务)

主要有这样几个义务:最大利益追求、同等谨慎义务、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

取利益、委托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从事交易,这是属于代理法上无效代理中的自我代

理情况、委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以与其他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四.简要说明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处分权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不取得代理财产的处分权;

第二,两者的当事人数量不同,指代理关系中一般没有以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

第三,两者的权限的大小不同,代理一般属于短期的特别授权行为,而信托则属于长期甚

至是永久的特殊委托行为;第四,两者的稳定性不同,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而信托

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非依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受托人的权利。

五.简要说明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

(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但这些权利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享有的,权利归属并未改变。

(2)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因为信托财产的产权一直没有脱离委托人,委

托人或受益人只要举证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就可通过法律程序将信托财产从死亡受托人的财

产中分离出来,返还给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选定受托人。

(3)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在得知受托人破产

后,应当向破产管理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

产。

第十章证券法

一.证券的特征

(1)证券代表一定的货币权利;(2)证券代表发行人一定的财产价值;(3)证券是一

种法律文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条件

(1)净资产条件:股份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XX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

万元。

(2)负债余额条件: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3)利息条件: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4)符合产业政策:融资用途合理。

三.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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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

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

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票暂停上市的程序

(1)作出风险提示报告;(2)证券交易所停牌;(3)暂停上市公告。

四.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容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经证监会批

准后,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公开的信息分为:前期信息公

开制度,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信息持续公开制度,主要包括:

年报公开制度;中报公开制度;临时重大事件公开制度。

五.不正当利用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泄露幕信息的法律责任。知情人员和以其他途径获得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在公开信息

之前或者在依法许可交易期限之前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幕信息买卖证

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否则视具体情况,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获取的

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第十一章保险法

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特征:第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体现在由法律规定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围、方法和

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与程序上均须遵守保险法的规定。第二,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

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业务,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与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

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三,保

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

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投保人的投保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是一

种没有收入的投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作的赔偿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

承担这些财产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

律制度。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是对各种风险损失进

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现代的财产保险不但包括物质财

产保险,也包括与财产利益相关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容

1.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

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按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疾病或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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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时,或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一次或按期向其支付医疗费或保险金的一

种法律制度。

2.种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

(1)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人

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四种形式。

(2)人身意外伤害险,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人身伤害的围,明确意外伤害只是一种偶然

事件,在保险期间只要发生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人

身意外伤害的保险期一般在1年以,期满时须续办保险手续。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要求包括以下四个容

第一,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首先要求投保人对投保对象具有保险利益,下列人员对投保人具

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以与被投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

第四,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

得转让或者质押,以免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后诱发道德风险。

四.保险合同的主要容与无效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保险标的与价值。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与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

体健康。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第二,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

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第三,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保障的代价,这是

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保险费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保险责任,指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

任,该责任须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围。

第五,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后,认为还需要约

定一些合同中没有的容,包括协议条款、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等。

(3)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合同的主体、容和形式上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丧失效力。

第一,主体不合格。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主体资格不合格,包括没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保险人没有所承保险种的权利能力、保险代理

人超出险种授权围、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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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欺诈或胁迫和重大误

解两类情况。

第三,客体不合法。客体指当事人投保的对象,客体不合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危险不存

在、没有声明的重复保险、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

虚报年龄等。

简述保险欺诈的几种情形与其法律后果。(第九章)

五.保险欺诈与法律后果

(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

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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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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