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精编版

更新时间:2024-11-09 10:4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法国旅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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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

理水平,是人民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

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

育事业的迫切要求。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

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

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

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

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期,我

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

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

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

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一)、法规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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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二)、法规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

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

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

的问题。

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

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

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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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

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

母、外祖父母;②兄、;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

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

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

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

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

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

负监护职责。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

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

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

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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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

殊情形即不存在。

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

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

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

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

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

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

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

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

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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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

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

当权益。

二、日常教学中的安全及防范

(一)、法规规定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

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法规解析

在上学期间,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因此,建

立教学活动常规,保护课堂上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的重要任务之一。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较为欠缺,如果对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会招致意

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学校应当建立教学活动的基本安全规范,

并要求任课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

康。

1.课前查考勤,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通知班主任

学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请假、迟到、早退、逃课以及

上学途中发生意外等。某些紧急情形如果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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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错过挽救学生的最好时机。因此,教师

上课的第一件事应当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

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任课教师应

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

2.按时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

教师履行课堂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是,上课时间教师要坚守

岗位,不得缺岗。为此,首先,教师要做到按时上课,不得迟到。

教师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钟,学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会闹翻天,弄

出什么乱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能随意

撇下学生而离开课堂。须知,一旦教师脱离课堂,学生即处于管

理和保护的“真空”状态,在学习的压力和纪律的约束突然解除

之后,他们很有可能会做出出格的举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

之前应当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管出

于什么原因,任课教师都不能撇下学生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

“放羊”状态。回办公室取教具、上厕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

成为教师中途离岗的理由。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离开课堂的,任课

教师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否则,在教师脱岗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会因疏于

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之责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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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课堂纪律,是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基本前

提条件。相反,学生不守纪律、课堂秩序混乱,不但不利于课堂

教学的进行,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纪律是秩序和安全的基本

保障,管理课堂纪律是每一名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放弃对课堂

纪律的管理,任凭学生为所欲为,是教师失职的表现。在学生的

各种课堂违纪行为中,最应当引起教师警惕的是学生做出的危险

性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进教室;违规操作、

玩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设备、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笔或

其他尖锐物、硬物对着他人挥舞、比划;殴打他人;在教室内追

逐、奔跑等。在上课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做出此类危险性行为,

教师应当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将

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处理。在实践中,如果教

师对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或未及时、有效予以

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4.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当进行紧急处理

在课堂上,学生有时会出现身体不适,某些情形之下对患病

学生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将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

此,一方面,学校、教师平时应当教育学生,生病了就请假,尽

量不要来学校;在上课过程中,万一出现身体不适,务必要立即

告诉老师,听从老师的安排,尽量不要带病上课。另一方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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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教师在课堂上一旦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应立即通知其班主任,

班主任视其病情轻重,与其他教师一起带学生到学校医务室检查,

或者直接送往医院救治,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生病的学生,

任课教师绝不能不闻不问,否则,一旦因此导致学生延误救治的,

校方需要对加重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

注意的是,发现学生患病后,学校一定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

以便家长及早介入孩子的救治工作。

5.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

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如果提前完成了课堂任务,或者临

时有事,能否提前宣布下课而后自顾离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按照学校

的内部分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这一职责往往由不同

的教师代表学校来履行。对于某一节课的任课教师而言,其履行

职责的时间一般始于规定的上课时间,终于规定的下课时间。如

果教师为了让自己得以抽身离开而提前让学生下课,使得学生处

于无人监管的“放羊”状态,则意味着该教师个人打乱了学校的

职责分工和安排,导致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职责。在提前下课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

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除非学校做出统一安排,或者发生自然

灾害等危及师生安全的紧急意外情况,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前

让学生下课,而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课时的规定。除此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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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课、实验课的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在课前还应当对学生

开展安全教育,在课上要通过教师演示和示范向学生讲清动作要

领和操作规则,让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操作方法,并严格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防范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对学生进

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

伤害,甚至会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

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体罚及其法律责任

由于体罚具有危害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予以明令禁

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可能面临着三

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可能会被相关部门给与行政处

分或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其种

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形式。行

政处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做出,其中前者做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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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警告、撤销教师资格等;后者做出的处罚是予以治安拘

留(期限为一至十五日),主要适用于教师的体罚给学生的身体

造成明显的伤害(轻微伤等级),但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2、民事责任

体罚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

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

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和支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

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刑事责任

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或重伤等级)或导致

学生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施了体罚学生行为的教

师而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担以上三

种责任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同时承担两种或三种责任。比如,体

罚造成学生重伤的,可能会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被要

求赔偿学生的各种损失(由于教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学生

索赔的对象是学校,但学校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师追偿),还

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惩戒及其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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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也会给教师本人带来风险。然而,

不能体罚学生并不意味着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教

师对学生享有正当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是一种以不损害学生

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

一种教育方式。

1、惩戒方式

当学生犯了错误而不知悔改时,正当的教育惩戒是不可缺少

的。这些惩戒方式包括:

(1)口头严厉批评;

(2)教育性惩罚,如不让参加其喜欢的活动、完成额外的

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暂时代管其携带的物品、短

时留校等;

(3)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

2、惩戒提醒

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惩戒要依法行使。所选择的惩戒方式及其强度不能侵犯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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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如体罚、侮辱或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等做法

就是非法的。

二是惩戒要讲究程序的正当性。惩戒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并让

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以足够的提醒、

告诫,惩戒方式的严厉程度要拿捏适度。

三是惩戒的适用要遵循普适性和个别化相统一的原则。惩戒

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学生都适用同一标准,不允许特权的存在;

同时,惩戒的强度、变通和解除又要考虑到个别学生的身心、性

格特点,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为目的,而不至于损害到

学生的身心健康。

3、策略建议

(1)教师在工作中要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

严和独立个性,在人格上与学生平等相待。

(2)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绝对避免采取体罚的教育方式,在

情绪冲动时可先远离学生,坚守“无冷静,不教育”。

(3)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但要注意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场合、方式和强度,防止过度惩戒

而构成变相的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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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

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作为教师,知法是重

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

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公民素养。教师是教育过

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法是前提,

用法是目的,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同事之

间应相互提醒,共同促进,这样既能深化理解法律知识,又能学

以致用,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只有知法、懂法,

才能避免无心违法,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

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

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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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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