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推荐…………………………………………………
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
理水平,是人民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
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
育事业的迫切要求。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
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
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
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
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期,我
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
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
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
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一)、法规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
1
……………………………………………………………最新资料推荐…………………………………………………
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二)、法规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
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
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
的问题。
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
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
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
……………………………………………………………最新资料推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
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
母、外祖父母;②兄、;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
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
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
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
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
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
负监护职责。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
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
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
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
3
……………………………………………………………最新资料推荐…………………………………………………
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
殊情形即不存在。
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
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
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
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
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
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
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
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
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
4
……………………………………………………………最新资料推荐…………………………………………………
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
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
当权益。
二、日常教学中的安全及防范
(一)、法规规定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
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法规解析
在上学期间,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因此,建
立教学活动常规,保护课堂上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的重要任务之一。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较为欠缺,如果对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会招致意
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学校应当建立教学活动的基本安全规范,
并要求任课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
康。
1.课前查考勤,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通知班主任
学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请假、迟到、早退、逃课以及
上学途中发生意外等。某些紧急情形如果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发
5
……………………………………………………………最新资料推荐…………………………………………………
现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错过挽救学生的最好时机。因此,教师
上课的第一件事应当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
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任课教师应
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
2.按时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
教师履行课堂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是,上课时间教师要坚守
岗位,不得缺岗。为此,首先,教师要做到按时上课,不得迟到。
教师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钟,学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会闹翻天,弄
出什么乱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能随意
撇下学生而离开课堂。须知,一旦教师脱离课堂,学生即处于管
理和保护的“真空”状态,在学习的压力和纪律的约束突然解除
之后,他们很有可能会做出出格的举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
之前应当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管出
于什么原因,任课教师都不能撇下学生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
“放羊”状态。回办公室取教具、上厕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
成为教师中途离岗的理由。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离开课堂的,任课
教师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否则,在教师脱岗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会因疏于
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之责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
6
……………………………………………………………最新资料推荐…………………………………………………
良好的课堂纪律,是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基本前
提条件。相反,学生不守纪律、课堂秩序混乱,不但不利于课堂
教学的进行,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纪律是秩序和安全的基本
保障,管理课堂纪律是每一名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放弃对课堂
纪律的管理,任凭学生为所欲为,是教师失职的表现。在学生的
各种课堂违纪行为中,最应当引起教师警惕的是学生做出的危险
性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进教室;违规操作、
玩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设备、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笔或
其他尖锐物、硬物对着他人挥舞、比划;殴打他人;在教室内追
逐、奔跑等。在上课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做出此类危险性行为,
教师应当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将
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处理。在实践中,如果教
师对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或未及时、有效予以
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4.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当进行紧急处理
在课堂上,学生有时会出现身体不适,某些情形之下对患病
学生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将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
此,一方面,学校、教师平时应当教育学生,生病了就请假,尽
量不要来学校;在上课过程中,万一出现身体不适,务必要立即
告诉老师,听从老师的安排,尽量不要带病上课。另一方面,任
7
……………………………………………………………最新资料推荐…………………………………………………
课教师在课堂上一旦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应立即通知其班主任,
班主任视其病情轻重,与其他教师一起带学生到学校医务室检查,
或者直接送往医院救治,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生病的学生,
任课教师绝不能不闻不问,否则,一旦因此导致学生延误救治的,
校方需要对加重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
注意的是,发现学生患病后,学校一定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
以便家长及早介入孩子的救治工作。
5.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
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如果提前完成了课堂任务,或者临
时有事,能否提前宣布下课而后自顾离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按照学校
的内部分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这一职责往往由不同
的教师代表学校来履行。对于某一节课的任课教师而言,其履行
职责的时间一般始于规定的上课时间,终于规定的下课时间。如
果教师为了让自己得以抽身离开而提前让学生下课,使得学生处
于无人监管的“放羊”状态,则意味着该教师个人打乱了学校的
职责分工和安排,导致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职责。在提前下课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
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除非学校做出统一安排,或者发生自然
灾害等危及师生安全的紧急意外情况,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前
让学生下课,而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课时的规定。除此而外,
8
……………………………………………………………最新资料推荐…………………………………………………
在体育课、实验课的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在课前还应当对学生
开展安全教育,在课上要通过教师演示和示范向学生讲清动作要
领和操作规则,让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操作方法,并严格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防范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对学生进
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
伤害,甚至会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
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体罚及其法律责任
由于体罚具有危害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予以明令禁
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可能面临着三
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可能会被相关部门给与行政处
分或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其种
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形式。行
政处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做出,其中前者做出的处罚
9
……………………………………………………………最新资料推荐…………………………………………………
主要包括警告、撤销教师资格等;后者做出的处罚是予以治安拘
留(期限为一至十五日),主要适用于教师的体罚给学生的身体
造成明显的伤害(轻微伤等级),但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2、民事责任
体罚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
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
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和支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
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刑事责任
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或重伤等级)或导致
学生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施了体罚学生行为的教
师而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担以上三
种责任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同时承担两种或三种责任。比如,体
罚造成学生重伤的,可能会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被要
求赔偿学生的各种损失(由于教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学生
索赔的对象是学校,但学校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师追偿),还
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惩戒及其策略建议
10
……………………………………………………………最新资料推荐…………………………………………………
体罚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也会给教师本人带来风险。然而,
不能体罚学生并不意味着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教
师对学生享有正当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是一种以不损害学生
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
一种教育方式。
1、惩戒方式
当学生犯了错误而不知悔改时,正当的教育惩戒是不可缺少
的。这些惩戒方式包括:
(1)口头严厉批评;
(2)教育性惩罚,如不让参加其喜欢的活动、完成额外的
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暂时代管其携带的物品、短
时留校等;
(3)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
2、惩戒提醒
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惩戒要依法行使。所选择的惩戒方式及其强度不能侵犯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
11
……………………………………………………………最新资料推荐…………………………………………………
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如体罚、侮辱或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等做法
就是非法的。
二是惩戒要讲究程序的正当性。惩戒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并让
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以足够的提醒、
告诫,惩戒方式的严厉程度要拿捏适度。
三是惩戒的适用要遵循普适性和个别化相统一的原则。惩戒
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学生都适用同一标准,不允许特权的存在;
同时,惩戒的强度、变通和解除又要考虑到个别学生的身心、性
格特点,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为目的,而不至于损害到
学生的身心健康。
3、策略建议
(1)教师在工作中要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
严和独立个性,在人格上与学生平等相待。
(2)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绝对避免采取体罚的教育方式,在
情绪冲动时可先远离学生,坚守“无冷静,不教育”。
(3)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但要注意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场合、方式和强度,防止过度惩戒
而构成变相的体罚。
12
……………………………………………………………最新资料推荐…………………………………………………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
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作为教师,知法是重
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
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公民素养。教师是教育过
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法是前提,
用法是目的,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同事之
间应相互提醒,共同促进,这样既能深化理解法律知识,又能学
以致用,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只有知法、懂法,
才能避免无心违法,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
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
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13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3:1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83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