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律概说Microsoft Word 文档

更新时间:2024-11-09 10:41: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销售合同样本)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律概说

教学要点:理解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概念,分析教育政策与法律的重要价值。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掌握教育政与教育法律的涵义、地位、特征和功能,理解教育政

策与教育法律的价值取向以及在现实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考核要求:掌握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概念、价值取向,认识教育政策法规

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言:

学习教育政策与法律,首先要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理

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什么是教育政策?教育法律?这是学习这门课程的逻辑起点和重要基础。

你知道哪些用以规范教育活动的政策和法律?这些政策和法律都是由谁制

定的?具有什么样的共同特点?教育政策与法律有着怎样的体系和结构?

教育政策与法律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和功能?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内涵

一、什么是教育政策

1.政策:

政zhèng基本字义

治理国家事务:~治。~府。~党。~权。~纲。~策。~令。~绩。~见。~

客(为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局。~变。参~。议~。

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财~。邮~。民~。

家庭或集体生活中的事务:家~。

字义〈动〉(会意兼形声。从攴从正,正亦声。攴(pū)敲击。统治者靠皮鞭来

推行其政治。本义:纠之使正。“正”是光明正大。本义:匡正)

策:

古代的一种马鞭子,头上有尖刺。

鞭打:策马。鞭策。

激励,促进:策动。策勉。

古代称连编好的竹简:简策。

古代帝王对臣下封土、授爵或免官:策命。策免。策封。

古代科举考试的一种文体:策论。策问。策(cè),在中国古代科举中,策

指的是“策问”、“对策”。它是殿试考试的主要内容,“策问”与“对策”就成为出题

与应试的两个部分,“策问”一般是以“皇帝的口吻”发问的,其内容主要是治国安

邦、国计民生的政治大事。而士子们在应试的过程中便针对“策问”的内容作出回

答,也就是所谓的“对策”。说的通俗一点,“策”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时事论文。

通常指计谋、计策、主意,办法上策。献策。决策。政策。策划。束手无策。

《辞海》对“政策”的定义为: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

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简明政治学辞典》对“政策”的定义为:国家、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

实现一定任务而规定行动依据和准则。

因此,一般认为,政策就本质而言,是由政党与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以

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价值规范与行为准则的总称。由目标、对象和手段三

个要素构成。一个好的政策应该是目标明确、对象界限清晰、手段有效可行。

2.教育政策:

简单说就是之教育领域中的政策或关于教育问题的政策。

(1)国内的主要观点有:

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是根据教育

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决定的。(萧宗六,1997)

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的、调整教

育领域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的公共政策。(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2003)

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

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

行动依据和准则。(孙绵涛,1996)

(2)本教材的观点:

广义的教育政策:凡是由公权力行使机构制定的用以指导、规范教育领域的

相关规定都是教育政策。包括由立法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教育法律;由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等;由执政党制定的有关教育教育

事业的相关规定。

狭义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用

以规范和调整教育领域内各项事务和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或行动准则。

(3)把握教育政策的这个概念,需要明晰以下要点:

第一,制定政策的目的。为实现特定阶段的教育目的、协调教育关系。

第二,政策制定的主体:教育政策制定的官方主体执政党和行政机关。

补充材料:党的机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三项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

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负责制

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负责制

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任务

是宣传和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分为两级:

按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国

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教

育政策的重要机关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两级: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

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教育政策。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执行教育政策的机关,不能制定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

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

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

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例外目前在部分地区实行的是

四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和乡镇)。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

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

统一领导。

当堂检测: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以上哪些机构可以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

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重大的教育政

策?哪些不能制定教育政策?

1、洛阳市市政府2、洛阳市洛宁县政府3、白沙镇镇政府

4、党中央5、河南省委6、国务院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8、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9。洛师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三,政策制定的原则和依据:教育规律和教育相关法律。

(4)教育政策的形式:

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5)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教育

方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从内容上看,教育方针主要是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

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而相比而言,教育政策内容广泛得多,既可以是宏观

的也可是微观的教育问题。从制定的主题看,教育方针的主体级别较高,一般是

政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来承担这一责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级别既可以

是中央级的领导机关,也可是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什么是教育法律

1.法律:

法律的特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2.教育法律:

(1)国内的主要观点有:

教育法律:是国家享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或许可的调整教育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教育主体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称。

(2)本教材的观点:

广义:教育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裹层

中所发生的各种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着重指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3)教育政策法律的纵向结构

层级形式制定机关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层级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级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第四层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级人大或有立法权的

市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规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

规章章位

政府教育规省级人民政府

(4)教育法律的横向结构

六部门教育法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其一,重要手段,遵循的行动准则与行为依据;

其二,教育利益分配的工具;

其三,以“人”的发展为目的;

其四,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

其五,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

(二)二者的区别

其一,基本属性不同:国家意志、统治阶级;其二,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

同;其三,制定的程序不同;其四,表现形式不同;其五,实施方式不同。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公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

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

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

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

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

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参考资料: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

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

动带领众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特征其基本特征是:

1.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我国政治体制结构图

司法执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

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三十几个执法机关。

补充材料: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构成

公共政策主体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等要素构成。

1.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在西方指国会、议会、代表会议一类的国家权力机构;在我国则指全国及地方

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关也是重要的政策监督主体。

立法机关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制定主体。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即狭义上的政府,是执掌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

行政机关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是政策主体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

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政策执行主体,负责执行同级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

行政机关也是重要的政策制定主体,为了完成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

政机关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制定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政策,处理和解决

国家行政管理中经常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行政机关也是重要的政策监督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有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执行的权

力,确保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美国:总统在进行立法和政策领导方面的权威很大,国会的立法往往授予总统更大的

决策权,特别是在决策权难以分散的国防和外交领域。

中国:国务院享有行政立法权、提案权、人事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授予的其

他方面的职权。它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的内政、外交事务。

3.政党组织

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表现为政党政治。

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党集中所代表阶级、阶层的利益要求而形成政党的政治纲领和方针政策;

二是政党操纵和影响政策制定过程,以利于实现自己的政策主张;

三是政党控制政策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实现程序。

西方:政党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公共政策是靠选举来实现的,只有在大选中获胜、取得

政权的政党才能成为直接的政策制定者,把它的政治纲领、政策主张转变为公共政策。

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通过制定实施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的。

各民主党派直接参与国家重大政策的讨论与决定,经常性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各种

政策建议,进行政策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功能。

4.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是由具有共同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团体性组织,它以履行团体

利益聚合功能为职责,以保障或增进成员利益为目标,因此,利益团体是公共政策主体中不

可忽视的构成要素。

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和博弈的公共选择过程。

美国:"院外活动集团"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把"双刃剑"。

中国:人民团体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5.公民

公民或选民不仅是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即政策客体,也是公共政策主体的构成因素。

公民或选民通过各种政治参与途径,去影响或制约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

一种最广泛的、最基础的公共政策主体。

在西方,象美国的一些州,公民能对法案直接投票,如公债和税率的增加必须直接由

选民投票。

在中国,人民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第二节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取向

问题:为何探寻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

何为价值?

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一、为何探寻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

从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共同点谈起。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政策行为的核心,是政

策制定和执行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因此,不存在没有价值追求的教育政策。要

先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教育政策的实质和教育政策的过程。

二、价值的涵义:

日常生活中,价值一般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通俗讲即事物对人的有用

性。经济学中,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

动。哲学中,价值表征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文化学中,价值是事物

存在的内在尺度。

总结:作为效用的价值和作为内在尺度的价值概念之间是有着逻辑联系的,

事物作为客体的效用根源于其内在的尺度,而事物内在的价值尺度为事物成为有

价值的事物提供了依据。

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在开创之初把公共政策定位为“一种含有目标、

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因此,政策的基本要素目标、主体、对象、手段和价值。

因此,不存在没有价值追求的教育政策。要先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这样做

而不是那样做?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教育政策的实质和教育

政策的过程。

三、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以有关基础教育的相关政策文本为

例)

(一)公共性(现代国家制定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基石)

论及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氏看

来,凡“正宗政体”行为的价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而只有“变态政府”行为

的价值取向才是统治者个人利益或部分人利益。亚氏的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学

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如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府是一种“公共人

格”,其活动意志是一种“公意”,这种“公意”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直

到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仍然将政府看成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政府政策行

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故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尽管当代教育提供者的主体

是多样的,国家无疑是教育服务最强大有力的提供者。20世纪,有144个现代

国家纷纷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即教育作为公共事务主要由国家负责。

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变化为例:

1.1978-2001:“人民教育人民办”、基层政府办学(乡)、多渠道投入为主

背景: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要调整基础教育与经济之间的比例,逐步提高

基础教育的投资比重,改变教育经费过少的状况。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

相当部分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很差,办学经费严重不足。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基础教育体制

全面改革的战略目标,并明确了将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计划有步骤

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

的投资和管理属于地方)具体规定:处理国家拨款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

的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

助学。

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在

农村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的体制,把初中和小学下方到乡、村两级组织。将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相关教育政策

法律化)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起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

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助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

制······

总体上表现出“人民教育人民办”、基层政府办学(乡)、多渠道投入为主的

特征。

2.2001-2005年底:以县为主的投入和管理体制

背景:通过“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方式,到2000年,在我国85%的人口地

区实现了“两基”(基本普及机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但是问题越来

越严重。随着乡财政教育经费不足,社会捐助集资办学、企业办学能力的逐渐减

弱,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在逐年增长,加重了农村和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

教育经费的总投入严重不足,1992年起,全国出现大面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

工资的严重情况,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取消乡统筹费,农村

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这给本来

经费紧张的乡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教育经费的缺口更大。

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实行在国

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可见,义务

教育投入和管理重心从以乡为主向上调整为以县为主。

“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较“以乡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义务教育经费的

保障,但是由于县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能力有限,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没有改

善,到2002年7月,全国累计拖欠好事工资约127亿元,设计24个省区420

多个县级行政区域。

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直接上述国务院总理温家

宝,提出《实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完全免费制的建议》。一石激起千层浪,20多

家媒体发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应免费”的建议》,“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成为

2003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于是,2003年3月5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表示,在国家扶贫重点县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两免一补”的政策

的实施,可视作我国中央政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前奏。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

通知》,明确剔除,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农村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学杂费。

3.2006年以来:义务教育回归公益事业,政府承担更大责任

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应该主要包括留

个方面: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公用经费、校舍建设与改造、学生资助、多及政

府的职责划分、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

按照新机制,2007年,免除学杂费的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同时免费教

科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农村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措施得以实施。

2008年,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全面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

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学生补助生活

费,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

公平。

(二)“以人为本”(基础价值)

原因:教育的原点是“人”:

《教育法》第五条对我国公共教育的目的的表述:教育必需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

教育的公共性特征:基点

1.素质教育:从理念到政策

背景:1977年,邓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著名讲话,确立了新时期教

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价值:“办教育要两条腿走路,既注意普及,有注意提高。

要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要经过沿革考试,把最优秀的人集中在重

点中学和重点大学。在1978年的教育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该办学方向和

基本价值。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政策选择了“教育效率”,目的是

在短时间内培养一大批人才。但是,重点学校制度产生了许多方面的后果:一是

“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学生学业负担过重”为特征的“应试教育”成为大家接

收教育的目的,侵蚀了基础教育的品质;二是“择校费”和乱收费应运而生。(靠

国家政策倾斜发展起来的重点学校,由于有高的升学率,使得家长、学生趋之若

鹜,最终使公共利益转化为个别体的利益)

针对应试教育的恶劣状况,20世纪80年代教育理论界开展了“端正教育思

想,明确教育目标的讨论”重点讨论了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提高民族素质等问题。

许多学校自主进行教育改革实验,如“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烟台市被国

家定位教育改革实验区和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城市。1987年刘斌在九年义务教育

科学各科教学教学大纲通稿会上提出:“基础教育不能办成单纯的升学教育,是

社会主义公民的素质教育。”首次在正式场合提出“素质教育”这一术语。之后,

一些学者提出。理论界的关注和讨论引起教育决策层的关注。

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于“提

高民族素质”。1986年《义务教育法》再次强调少年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以服

务“提高民族素质”为目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中小

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提高……”这一政策性文件虽未直接用

“素质教育”一词,但提出转轨摒弃“应试教育”。可见,素质教育已经不仅仅

是解决“应试教育的方法或手段,转化为一种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的政策化

已经呼之欲出。经过十多年的讨论,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面向21世纪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启动了面向21实践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把基础

教育课程改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当时的总理把“素质教育”

作为教育政策的核心,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在200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国

开始了建国后的第八次课程改革。(这次课改的核心在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正式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P14。)这意

味者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一项国家意志。使“素质教育”的实施

有法可依。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取向。

2.终身教育的高度重视:(P15-16)

(三)教育平等:(重要使命)

教育平等内涵:(P29)不等于以同一的方式对每个人进行育,二是要

求平等地促进每个人充分实现其有个性的全面发展。以机会均等原则衡量公共教

育制定的平等,则教育平等体现为教育机会的平等,也即政府为所有人提供进入

公共教育系统的平等途径,并且在此系统中收到平等对待。

1.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宪法》2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已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

义务。

《高等教育法》9条:

2.对弱势体补偿的政策与法律规定:(P18)学生举例

少数民族地区(预科),残障,高等教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学

生接受,另外,助学金、奖学金等),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留守儿童子

女教育等。

3.允许自主选择的方式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的政策与法律规定:

(四)教育民主(自学)

(五)可持续发展(自学)

即从1949年至1978年,基础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以政治性价值取向为主导

性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后,从1978年至1999年,基础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以经

济性和政治性价值取向共同为主导性价值取向;从1999年至2020年,表现为以教育性和

社会性价值取向为主导性价值取向。

第三节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功能(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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