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一)

更新时间:2024-11-09 10:24: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酸奶被掺洗衣液)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一)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

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

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

且是造成社会不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

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___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

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

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

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

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

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

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

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

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

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

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

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

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

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

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

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

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

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

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

一般原则。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

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

承担。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

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

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

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

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

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

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

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

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

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学习《教育法规》心

得体会第2页

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

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

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___,被监考

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

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

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

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

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

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

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

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___

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

法律上对于___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

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

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

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

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

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

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

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

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

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

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

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

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

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

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

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

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

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

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

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

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

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

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

提供了借鉴。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3:14: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83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教育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