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
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
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未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展经营的所得
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由治理规约商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打算
的治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治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治理机构不得擅自
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可以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治
理机构进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八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效劳协议、
治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效劳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
供应相应的效劳,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供应明确指引。物业效
劳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
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
使用人应当准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物业消失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状况时,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修理、养护或者实行防范措施。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构造、主体构造;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转变房屋用途,将住宅转变为经
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
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转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急性物品,
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治理规约制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治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顿侵害、消退危急、排解妨害、赔偿损
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治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
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治
理规约的商定或者业主大会的打算,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业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但是物
业属于1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治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详细操作细则,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
专有局部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
业,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
范围内专有局部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第九十一条物业治理区域内配建的停车场应当由本区域内的物业效
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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