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

更新时间:2024-11-15 13:22: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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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

正文内容

物业管理是现在住房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防止物业与

居民之间产生的纠纷,我们应当更多了解我国新出台的物业管理

法。下面就是本店铺收集的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

《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2页共7页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

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

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

“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第3页共7页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

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

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4页共7页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

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

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

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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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

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

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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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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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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