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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
5、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
(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
规定的处罚
1
2
3
4
5
6
7
8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
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
规定的处罚
田林县粮食局
法定机关
田林县粮食局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
9设定依据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0实施对象
-1-
违反最低库存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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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使层级县级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
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
家宏观控制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
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
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
的工作。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
12权限划分
13行使内容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举报投诉,发现“粮食经营者及饲
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
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2)实施
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15处罚流程
16结果名称
17运行系统
18责任事项件;(3)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
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报告书应当载明:被
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
题,处理意见。(5)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
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人。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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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
5.送达责任:(1)对检查对象作出处罚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被检查对象;(2)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
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监督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
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的,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据为己有的;
19追责情形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
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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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
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
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
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
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
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
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
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
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
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
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
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
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等
级
防控措施责任人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人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立查
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
中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
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
行监督。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
高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
肃处理。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人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
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
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高
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
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
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
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
达和执行。
粮食局主
要负责人
或分管行
政执法工
作的局领
导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
达;或者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主
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中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人
附件: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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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
反最低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
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依法公开
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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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标准
5、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对
(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规
定的处罚
1
2
3
4
5
6
7
8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
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
田林县粮食局
法定机关
田林县粮食局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
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设定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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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对象
11行使层级
违反最高库存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市级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
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
家宏观控制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
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
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
的工作。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
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2权限划分
13行使内容
法定办结
14
时限
15处罚流程
16结果名称
17运行系统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
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18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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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的,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据为己有的;
19追责情形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
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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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
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
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
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
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
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
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
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
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
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
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
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
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等
级
防控措施责任人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人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立查
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
中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
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
行监督。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
高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
肃处理。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人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
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
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高
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
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
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
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
达和执行。
粮食局主
要负责人
或分管行
政执法工
作的局领
导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
达;或者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主
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中
监督检查
科负责人
或案件承
办人
附件.: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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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附件
(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
反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
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依法公开
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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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0:2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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