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

更新时间:2024-11-08 16:39: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机电安装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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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

5、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

(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

规定的处罚

1

2

3

4

5

6

7

8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

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

规定的处罚

田林县粮食局

法定机关

田林县粮食局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

9设定依据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0实施对象

-1-

违反最低库存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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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使层级县级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

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

家宏观控制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

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

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

的工作。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

12权限划分

13行使内容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举报投诉,发现“粮食经营者及饲

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

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2)实施

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15处罚流程

16结果名称

17运行系统

18责任事项件;(3)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

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报告书应当载明:被

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

题,处理意见。(5)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

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人。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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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

5.送达责任:(1)对检查对象作出处罚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被检查对象;(2)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

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监督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

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的,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据为己有的;

19追责情形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

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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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

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

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

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

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

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

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

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

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

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

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

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

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防控措施责任人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立查

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

中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

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

行监督。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

高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

肃处理。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

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

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

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

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

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

达和执行。

粮食局主

要负责人

或分管行

政执法工

作的局领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

达;或者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主

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附件: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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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

反最低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

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依法公开

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立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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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标准

5、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对

(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规

定的处罚

1

2

3

4

5

6

7

8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

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

规定的处罚

田林县粮食局

法定机关

田林县粮食局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

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设定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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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对象

11行使层级

违反最高库存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市级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

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

家宏观控制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

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

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

的工作。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

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

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2.【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2权限划分

13行使内容

法定办结

14

时限

15处罚流程

16结果名称

17运行系统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

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18责任事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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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的,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据为己有的;

19追责情形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

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备注

-8-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

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

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

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

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

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

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

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

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

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

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

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

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防控措施责任人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立查

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

中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

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

行监督。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

高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

肃处理。

监督检查

负责人或

案件承办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

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

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

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

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

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

达和执行。

粮食局主

要负责人

或分管行

政执法工

作的局领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

达;或者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主

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科负责人

或案件承

办人

附件.: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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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

反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

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依法公开

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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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0:2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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